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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通用12篇)
在當下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 1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宗旨是:以規范化操作和科學、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協助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開展物業管理工作,代表業主整體利益,維護業主公共權益,協調學校、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和業主三者的關系,逐步對華南師范大學教工住宅區實行規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共同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本會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門和華南師范大學的領導,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政策規定。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三條 本會由各學校有關部門、業主代表推薦候選人,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門、學校和業主大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會暫設委員二十名,其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執行秘書一名,本會會長、副會長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本會執行秘書為專職(協助物業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員均為兼職。
第五條 本會權利
1、 按照有關規定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與華南師范大學有關職能部門(包括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一起參與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調整的討論并決定;
3、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物業管理工作;
4、 負責協調學校、中心和業主三者之間的關系;
5、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六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華南師范大學有關規定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費用,并按規定處理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
4、 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政府部門對物業管理提出的有關指令、要求和規定;
6、 本會做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難物業管理中心。
第七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三章 會 議
第八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 會長、副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本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政府及學校有關部門、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人員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報華南師范大學批準方可執行。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華南師范大學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 員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處事公正,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業主(必須是成年人)擔任。
第十四條 本會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委員屆中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但換屆時由本會參與討論候選人名單,由業主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或撤換:
1、 已不是業主;
2、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 無理取鬧、故意刁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十七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 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 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 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華南師范大學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 2
一、引言
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維護業主權益的重要組織。為了保證業委會運作的規范化和有序化,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業委會管理規約是必要的。
本規范以某小區為例,適用于業委會組織結構成立較為穩定,管理經驗豐富的小區。
二、組織機構
1、業委會委員會
業委會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和普通委員組成。
2、管理小組
管理小組包括安全、衛生和環境維護小組、財務管理小組、設施維護小組、媒體宣傳小組。
3、顧問組
顧問組由業主委托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等組成,提供咨詢、建議和支持等服務。
三、職責
1、委員會的職責
。1)擔任小區的業主代表,維護業主權益,推動小區的建設和發展。
。2)制定小區管理規劃、管理制度和費用標準,并嚴格執行,實行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
(3)主持召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會議,及時向業主匯報工作情況。
。4)協調和處理業主之間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和問題。
2、管理小組的職責
(1)安全、衛生和環境維護小組:負責小區的安全、衛生和環境衛生保潔等工作。
(2)財務管理小組:管理小區各項收支,制訂預算計劃和財務報表,以及維護業主的財產安全。
。3)設施維護小組:維護小區的公共設施,如電梯、照明、管道等,及時處理設施故障。
。4)媒體宣傳小組:負責向業主發布小區要聞、發現和處理的問題等,提升小區形象。
3、顧問組的職責
。1)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咨詢,處理法律糾紛。
。2)財務顧問:提供財務咨詢,監督財務管理。
四、會議制度
1、業委會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
2、安全、衛生和環境維護小組、財務管理小組、設施維護小組、媒體宣傳小組每月召開一次。
3、業委會委員會和各小組會議應有議程、會議紀要,并及時向業主公開。
五、選舉制度
1、業委會委員采取民主選舉制度,實行無記名投票。
2、業委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后,應在業主大會上進行新一屆委員會選舉。
3、中途填補職位時,按照候選人得票數從高到低依次填補。
六、監督機制
1、定期組織業主大會和聽證會,聽取業主對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設立監察小組,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向業主公開財務、管理制度等信息,接受業主的監督。
七、其他
1、業委會應與物業公司、開發商等相關方進行密切配合,協調管理。
2、業委會應注重業主意見和想法的征求和采納,推進小區的共同發展。
3、業委會應定期開展業主活動,增強業主間的交流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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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約為業委會的管理行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和標準。
第二條本規約中的“業委會”特指小區內業主自行組成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本規約的適用范圍是,所有居住在業委會所管理的小區內的業主。
第四條本規約為依據小區業主委員會所需要的文書體例制定。
第五條本規約的內容應以小區業主大會的決議為準。
第六條本規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添加、更改、廢止。
第二章業委會組建與運作
第七條業委會的組建是根據業主會議的組織和選舉進行的,業主會議應在每年召開一次。
第八條業委會成員的選舉應由業主自行組織。
第九條業委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續兩屆不得超過兩人。
第十條業委會應當落實日常管理制度,對小區進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業委會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一條業委會的主要職責為: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維護小區的正常秩序,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業委會有權對小區商鋪、樓道等公共空間進行日常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取證。
第十三條業委會應當對業主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調查和處理,并及時回復業主。
第十四條業委會應當協調社區公共服務,為業主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十五條業委會應當建立公開、透明、負責任的管理制度,向業主開展常規工作的.宣傳和公開。
第十六條對業委會在管理過程中的失誤和過失,業主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章業委會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有權對業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在業委會未能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等后果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追究業委會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全力支持業委會,積極配合業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除本規約規定之外,業委會的管理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 4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應通過現場接待、設立意見箱、網絡載體、熱線電話、上門走訪等多種途徑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接受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應每月定期現場接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地點一般為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或小區主出入口。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意見箱一般設在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門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區公示欄等便于業主投放信件的位置。業主委員會每周收集一次意見。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公布熱線電話,接受咨詢和反映情況。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季度應安排一次上門走訪,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對日常收集到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投訴和要求等情況建立登記簿。登記簿內容一般應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內容、登記人、處理結果等。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投訴和要求,如不能當場或及時解答處理的,一般應在15日內給予答復處理,并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第八條 對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業主委員會應當認真研究討論并積極吸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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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及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業委會指定委員分別負責保管。
2、印章保管人員做好印章使用記錄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員的委員資格終止的,應于資格終止日的次日將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記錄移交給業委會。
4、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5、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6、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
7、業委會因故無法保管的,暫由居民區黨組織代為保管。
8、業委會不得違反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或未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決定,擅自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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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后重新刻制。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公章必須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業主委員會秘書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復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秘書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復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并移交。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準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三條對于違反公章管理制度,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準加蓋公章的人員,并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四條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公章保管員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供業主查核。
第十五條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準方可帶出。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人)同意后,公章管理人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情況登記入冊:
1、業主車輛在建筑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復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后加蓋公章;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如經費收支情況、合同協議、會議紀要、規章制度等。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八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2、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3、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九條在緊急情況下,有5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短信)征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二十條業委會主任(負責人)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章管理出現的失控情況要負主要連帶負責,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主動接受業主監督,實行常態化公示制度,每月最后一天,公章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qq群、公示欄等方式公示公章使用情況。連續兩個月不公示,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對公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業主可直接向公章管理人預約查看公章登記表及蓋章留存文件,公章管理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協助業主完成查看。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引導業主從網絡公示平臺上查看,減輕日常工作量。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業主查看的,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制度私用公章者,自然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聘請律師,追究其承擔直接和間接的經濟責任,違反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悖,或制度中有未盡事宜,由業主委員會開會討論,修改制度,并在小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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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規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保管,公章和財務章由業委會決議(過半數同意)并授權保管人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
2、保管人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應將印章暫時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員保管,并作好交接記錄。
3、保管人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4、印章遺失的,必須報告房產局、街道辦(社區委員會)、公安局、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并登報申明作廢,同時及時申請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業主委員會法人章、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是業主代表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印章啟用應在小區發布附印鑒的'啟用公告,并抄送相關政府部門、物業服務企業。
4.2印章必須經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方可使用,對于未經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批準的蓋章文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撤消。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時,需經半數以上委員電話口頭同意或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負責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員在《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上完成補簽工作。
4.3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同意蓋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為準),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4.4業主大會印章可以在業主大會已經通過有關決議、決定、公告、協議、規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體包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議、物業管理企業解聘與選聘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及續籌決定等
4.5業主委員會印章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范圍內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時填寫《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使用人(除業委會集體使用外)、批準人(半數以上委員)均應簽字。
4.7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附則
5.1本制度自第二屆業委會20xx年第二次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
5.2經一年的試行,對未盡事宜,業委會可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作適當修正并經討論通過,主任批準后執行。
5.3下一屆業主委員會應該遵循上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經業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并向業主代表大會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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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M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ㄈ⿺M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ㄋ模⿺M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M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ò耍⿲`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 9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主任、副主任各自保管用于業主大會賬戶的私人印鑒。業委會印章由副主任——保管,業主大會印章由——委員保管。
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對外使用。(例如:合同的簽訂等)
三、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對內使用。(例如:小區內的信息發布等)
四、使用財務專用章,應當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中關于小區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等資金使用約定或業主大會決議進行使用。
五、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均需進行書面登記備案。如需外出攜帶使用需另行登記并在領取和歸還時由使用人簽字確認
六、維修資金系統秘鑰(業委會專用)由負責財務的人員單獨保管,供上網查閱維修資金賬目使用。
七、印章如不慎遺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
八、印章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方可使用,凡未經會議通過一律不能使用。印章保管人必須做好用印登記手續(附印章使用登記表),并留存文件副本存檔,以便備查,絕對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九、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時,使用人需在居委會2人以上見證下與業委會過半數委員電話聯系,向其說明情況,得到過半數委員的口頭同意后將電話聯系記錄表交給印章保管人查驗后方可使用,事后印章使用人和保管人應向業委會會議做出說明,并在會上形成業委會決議。
十、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記載的印章使用情況與印章實際使用相符。
十一、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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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委會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及時對業主意見、建議、投訴作出答復或處理。
2、業委會應在小區內公布接待業主的地點、時間、接待人員、聯系方式,業委會委員實行輪流值班接待制;業主可以到接待點直接反映情況或提出意見、建議,也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反映情況或提出意見、建議。
3、業主直接到接待點反映情況或提出意見、建議的`,接待人員應做好書面記錄并由來訪業主簽字;業主電話反映情況或提出意見、建議,接聽人員應進行電話錄音并形成書面記錄。
除可以當場答復的以外,一般情況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仍無法答復的應做好解釋工作。
4、業委會應接受業主查詢信息的申請,查詢時業主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及產權證;五名及以上業主就同一事項集中查詢時,業委會應與業主約定時間、地點,組織業主分批查詢。
5、對于不屬于業主大會、業委會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應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 11
一、總則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的自治組織,負責管理小區的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為了確保業主委員會的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機構及人員
1、業主委員會設立財務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面管理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財務工作。
2、財務管理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財務主任帶領,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3、財務主任負責財務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1)組織起草執行《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2)定期召開財務管理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財務管理問題;
(3)審核和批準業主委員會的財務預算和財務報表;
。4)監督業主委員會的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合理有效利用。
三、財務預算和審批
1、業主委員會每年制定財務預算,明確收入和支出的預期以及預算分配原則,并報業主大會審議通過。
2、業主委員會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業費、租金收入、公共設施使用費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潔費、安保費、綠化費等。 3、財務預算的執行不得超出業主大會批準的范圍,如有需要調整預算,應及時向業主大會報備并獲得批準。
四、財務報表和審計
1、業主委員會應每季度編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及時在業主共有場所公示,接受業主審查。
2、財務報表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等,應清晰、真實、準確。
3、業主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年組織對財務報表進行內部審計或請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確保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五、資金管理
1、業主委員會應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資金進出必須通過賬戶辦理,禁止以個人賬戶進行業務收付。
2、業主委員會的資金使用應按照預算和業主大會批準的范圍和用途進行,不得挪用、私分或侵占。
3、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健全資金授權和審批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業主參與和監督
1、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業主大會,向業主報告財務狀況和工作進展,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2、業主可以自愿參與業主財務監督小組,對財務報表進行審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建議。
3、業主可以通過書面申請了解業主委員會的財務信息,業主委員會應予以配合和公開。
七、違紀違法責任
1、對于財務違規行為,業主委員會應及時進行調查,發現問題應立即糾正和處理,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對于涉及財務犯罪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應報請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和取證工作。
3、對于私分、挪用資金等違法行為,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向有關部門報案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附則
1、本財務管理制度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修訂時應經過業主大會審議通過方可生效。
2、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委員會有權解釋本制度,并及時向業主公告。如有爭議,以業主大會決議為準。
通過制定和執行本財務管理制度,可以加強業主委員會的財務監督和管理,保障業主權益和小區財產的安全,并促進小區的.健康發展。同時,也為業主提供了一個參與和監督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的機制,增加了透明度和信任度。希望業主委員會能夠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進行財務管理,為小區的發展和業主利益的實現做出貢獻。
九、資金收支管理
1、業主委員會應根據財務預算和業主大會的決議,及時收取物業費、租金等收入,并確保收款及時入賬。
2、業主委員會應制定明確的費用支付流程,對所有支出進行嚴格管理。支出必須有相應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并確保付款憑證完備。
3、業主委員會應制定合理的資金使用政策,確保資金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避免浪費和濫用。
十、財務報表和審計
1、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要求,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并及時向業主公示。財務報表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業主委員會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業主委員會應定期組織內部審計或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確保財務的透明度和規范性。審計過程應公開、公正、公信,審計報告應及時向業主公示。
十一、資金管理與使用
1、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健全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資金安全和合規使用。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處置業主委員會資金。
2、業主委員會應根據財務預算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嚴格按照預算和用途進行資金支出,并做好相關記錄和憑證。
3、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審批制度和資金使用流程,嚴格控制資金的支取和使用,確保資金使用的規范和合法。
十二、業主參與和監督
1、業主委員會應主動向業主公開相關的財務信息和報告,接受業主監督和建議。業主有權要求查閱和復印業主委員會的財務文件和資料。
2、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業主意見反饋機制,及時回應業主關于財務管理的疑問和建議,處理好業主的合理訴求和權益。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業主大會,向業主報告財務狀況和工作進展,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有關財務管理的重大決策,應經過業主大會的討論和決議。
十三、違紀違法責任
1、對于財務違規行為,業主委員會應及時調查處理,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對于有關財務犯罪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應立即報請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并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3、對于財務嚴重違規行為、挪用、侵占業主委員會資金等犯罪行為,業主委員會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并積極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十四、制度宣傳與培訓
1、業主委員會應定期組織業主會議、活動等形式,宣傳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業主對財務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認同。
2、業主委員會應定期組織財務管理培訓,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責任意識,確保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和高效。
通過制定和執行本財務管理制度,可以確保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同時,也為業主提供了一個參與和監督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的機制,增加了透明度和信任度。希望業主委員會能夠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進行財務管理,為小區的發展和業主利益的實現做出貢獻。同時也希望廣大業主能夠積極參與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共同促進小區的繁榮和發展。
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 12
一、業主委員會職責
1、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策;
2、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行狀況;
3、及時理解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工作,努力提高社區物業管理水平;
4、監督管理各項規約的實行;
5、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6、配合物業服務,社區居委會,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7、協助物業工作,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她有關費用;
8、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和其他公司或個人在社區內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9、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她職責。
二、業委會委員守則
1、公正廉潔,不謀私利。
2、遵紀守法,恪盡職守。
3、以身作則,帶頭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有關義務。
4、團結合作,謙虛謹慎,與社區居委會攜手共創服務完善、鄰里和睦、互相關愛、和諧安全的崇高社區。
5、熱忱為業主服務,認真看待業主的意、建議和改善措施,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6、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工作。
7、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養,不斷增強為業主服務的能力。
三、財務制度
1、堅決執行財務規章制度,錢、物、帳、批,分別由四個人分管。
2、本著厲行節省的原則,精打細算,合理用好每一分錢。
3、賬目清楚,記錄具體,杜絕挪用。
4、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重要為經業主(代表)大會批準的合法收入。
5、財務支出涉及“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會務費用”、“業主委員會平常辦公費用”,或經業主(代表)大會批準的其她支出。
6、業主委員會的所有收支,必須建立賬目,并由一名委員擔任出納,負責各項鈔票收支的保管與登記;財務委員擔任會計,負責編制憑證,登記賬薄,編制財務報表。
7、除業委會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業主委員會發生的其他支出,單筆金額200元以內由經辦人簽字,由主任簽字批準后報銷。單筆金額超過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當月合計金額超過元(含元)必須通過經業委會過半數以上委員批準。波及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經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8、業委會需購買必要的用品、設備或設施,由經辦人列出具體的項目、清單、總金額及用途,交業委會會議審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過后方可購買。物品采購或制作完畢后,由業委會委派的專人(非經辦人)簽收,手續完備后方可審批報帳。對于項目不清,用款不妥的,出納或會計有權不予報銷,并提交會議進行權衡審議。
9、外來原始憑據,內容填寫不全、大小寫金額不符、未經審批簽字的一律不能作為報銷憑據。
10、鈔票由業委會委派的專人保管,大額鈔票必須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
11、更換鈔票保管人或會計,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接,雙方必須簽字確認。
12、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每半年向業主發布一次財務收支狀況,并接受業主質詢和監督。
13、年終結算一次。
14、年終財務賬冊存檔。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業主委員會委員分別進行來訪接待和來信解決。
2、負責接待的人員,對來訪者必須熱情、耐心、誠懇、認真聽取來訪者的訴求,并做好具體記錄。
3、不管電話來訪或人員來訪,都要具體記錄內容,根據實際狀況協助解決,必要時通報給有關部門或向上級報告。
4、對于業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五、會議學習制度
1、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每年召開一次,做出業主(代表)大會決策。
2、業主委員會委員會議,一般每三個月舉辦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會前將會議主題告知各委員。每次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重要會議做好會議紀要。
在下列狀況下,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a、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覺得必要,書面規定召開;
b、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規定召開的;
c、十名以上業主書面規定召開的。
3、為更科學合理的提供服務,可根據具體狀況不定期的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或告知規定期間在微信群中討論,征求業主的意見或建議。
4、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5、必要時可組織臨時學習或外出學習。
6、物業服務評估會議每半召開一次,邀請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人參與,對物業服務質量提出評估。
7、參與社區召開的其她會議和學習。
六、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由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自覺遵守檔案制度。
2、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檔案收集,整頓,歸檔等工作。
3、按照“檔案保管期限”和“檔案監管、銷毀制度”保管好檔案。
4、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借閱、登記手續,對于借閱時間較長的檔案,及時催要,使用者查閱保密檔案,必須經業委會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
5、檔案庫房必須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庫房內的`檔案應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類別,項目進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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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涉及業主委員會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分別由業主委員會不同委員妥善保管,保證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業主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印章如不慎遺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擬定印章管理人員。
3、所有用印采用報批制度,必須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批準方可使用, 凡未經半數以上委員批準,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須做好用印登記手續,并留存文獻原件副本存檔,以便備查,絕對嚴禁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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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認真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并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簽字批準方可使用。
2、緊急狀況必須使用公章時,使用人需與業委會過半數委員聯系,向其闡明狀況,得到多數委員的口頭批準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須在一周內完畢《公章啟用登記表》的補簽工作,批準使用公章的其她委員必須親自核算狀況,確認屬實后方可進行補簽,如有不實有權拒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記錄,要記錄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業主季會規章制度。
。ㄈ┯≌碌氖褂梅懂犛≌率褂帽仨毞稀豆芾硪幖s》、《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有關選聘和解雇物業管理公司方案與協議、《業主委員會章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籌集方案以及業主大會通過的決策、決定、公示、協議、規章制度等。
。ㄋ模I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本登記狀況,保證印章使用登記本與印章實際使用狀況相符。
(五)凡違章使用公章,導致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交縣主管部門查處,由負責人承當法律責任。
八、本規定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接受業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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