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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夜市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早夜市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早夜市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群眾生活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青島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點開辦的、在每天早晚規定時間開市、收市的,以經營工業小商品、農副產品和文化用品為主的集貿市場。
早晚規定時間指: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的上市時間為5時,收市時間為8時,夜市的上市時間為18時,收市時間為22時;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早市的上市時間為5時30分,收市時間為8時,夜市的上市時間為17時,收市時間為21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
第四條 市、區財貿委員會負責本轄區早夜市設立的規劃、協調和審核工作,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早夜市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防疫、城-管、文化、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早夜市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早夜市的'開辦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不妨礙交通、不擾民、不影響市容的原則,合理設置。
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主干道兩側及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等單位門前禁止開辦早夜市。
第六條 開辦早夜市,開辦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 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早夜市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早夜市的管理組織和制度,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并負責做好早夜市的環境衛生、市場經營秩序及其他有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 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開辦早夜市,應當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初審,市財貿委員會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利用單位內部閑置場所開辦早夜市的,應當經所在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市財貿委員會備案。
已經開辦的早夜市,開辦者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后30日內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八條 開辦早夜市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場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到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早夜市的登記注冊。
第九條 早夜市開辦者因變更負責人或遷移、合并、分立、撤消等,需改變登記注冊事項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條 凡國家政策允許的單位、個人可以持單位介紹信或居民身份證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長期或季節性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開辦者申請辦理固定攤位證。
利用本單位場地開辦早夜市的,開辦者可以向經營者出租攤位,簽訂出租協議。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市、收攤,不得提前、推遲。
第十三條 早夜市上市的商品主要為工業小商品、農副產品和文化用品等。
禁止在早夜市經營易造成場地污染的水產品、活禽、鮮肉,不得經營除大眾早餐外的其他餐飲業。
法律 、法規規定上市交易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或出具證明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經營者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違《青島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在早夜市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經早夜市開辦者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合法的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定點亮證經營;
(二)食品及其輔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用清潔設施存放,出售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防止食品污染;
(四)必須使用一次性餐具或經消毒處理的餐具,不得在現場清洗餐具;
(五)從業人員必須穿著潔凈的工作服上崗,保持個人及營業場所衛生,污水、垃圾應倒在指定的衛生設施內;
(六)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除按有關規定實行定價或限價的商品外,早夜市商品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
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經營者必須保證其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器具。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早夜市商品質量和計量器具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經營者必須攤位及周圍衛生清潔,隨收攤隨清理,做到攤撤地凈。嚴禁亂倒污水和亂丟雜物。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交納的費用,由早夜市開辦者統一收取,按規定撥付有關部門。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早夜市收費,對在早夜市亂收費的,經營者有權拒。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經登記注冊開辦早夜市的,責令停止開辦,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二)改變早夜市登記注冊事項而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三)早夜市衛生責任區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開辦者限期改正,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四)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予以取締,并對經營者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阻撓早夜市管理人員執行公務和毆打、侮辱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早夜市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財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早夜市安全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規范早夜市設置,方便群眾生活,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市內五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本規定所稱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點開辦、每天早晚按規定時間開市、收市,以經營農副產品、生活必需品為主的臨時市場。
三、市城-管局是早、夜市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消防、衛生防疫、工商、環保、新聞出版、商務、物價、質量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轄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開辦早夜市的,須向所轄區城-管局申請,經市城-管局審核批準;利用單位內部閑置場所開辦早夜市的,應當符合轄區城-管局的有關規定。
五、開辦早夜市必須按市城-管局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六、設置早夜市的原則是方便群眾、不妨礙交通、不噪聲擾民、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設置地點必須在居民小區或居民小區周邊,場地開闊平坦,便于維持秩序和清理衛生。嚴禁在城市主干道兩側和車站、廣場等重要公共場所以及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周邊開辦早夜市。
七、早夜市開辦時間: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開市時間為5時、收市時間為7時30分;夜市開市時間為19時、收市時間為22時;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早市開市時間為5時30分、收市時間為7時30分;夜市開市時間為18點30分、收市時間為21時。
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市、收市。遇有高考、中考等特殊時段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要求閉市。
八、按照“誰開辦、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早夜市開辦者應當配套設置衛生、環衛等必要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環境衛生、市場秩序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證環境衛生清潔、市政設施完好,防止市場外溢。
九、對違反本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 十條第九款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多次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締。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早夜市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群眾生活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規范早夜市經營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點開辦,在規定時間開市、收市,以經營餐飲服務、小商品、農副產品、出版物及文化用品為主的公共交易場所。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早夜市及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早夜市設置的規劃、協調和審核工作。
工商、公安、衛生、環保、林業、農牧、文化、行政綜合執法、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早夜市管理工作。
早夜市所在地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早夜市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早夜市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早夜市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需占用城市道路開辦早夜市的,其經營場所使用權應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經營場所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由早夜市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早夜市經營場所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開辦早夜市須經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業。
第八條開辦早夜市實行誰投資、誰收益,誰開辦、誰管理的原則。
第九條早夜市開辦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礙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響城市容貌和道路景觀;
(三)不影響綠地園林和公共設施的完好;
(四)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有較寬敞、平坦、便于維持秩序和清理衛生的場地。
第十條早夜市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有關市場經營、管理、服務、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清掃等制度;
(三)在市場設立投訴點,設置法定、合格的免費復檢計量器具;
(四)對市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予以制止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早市開市時間為7:00,收市時間為9:00;夜市開市時間為20:30,收市時間為次日凌晨2:00(均為北京時間)。
早夜市開辦者應在收市后30分鐘內組織完成場地清掃工作,保證場地清潔、交通暢通。
第十二條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
第十三條經營者經營的商品必須擺放整齊,明碼標價。
第十四條經營者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二)不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摻假、缺秤少量;
(三)不準經銷非法、盜版、淫穢出版物;
(四)不準賭博、測字、算命、行醫賣藥;
(五)不準踐踏綠地樹木和損壞、污染公共設施及彩色路面;
(六)不準亂扔雜物、亂倒污水。
第十五條在早夜市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定點亮證經營;
(二)食品及其輔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用清潔設施存放,出售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防止食品污染;
(四)必須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環保餐具或經消毒處理的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不得在現場清洗餐具;
(五)從業人員必須穿著潔凈的工作服上崗,保持個人及營業場所衛生,污水、垃圾應倒在指定的衛生設施內;
(六)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場所和設施;
(七)燒烤爐具應使用清潔能源和無煙煤并配備簡易消煙設備,其他餐飲爐具應使用電、液化氣等清潔能源,嚴禁原煤散燒;
(八)食品衛生、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經營者經營的肉類產品必須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七條早夜市開辦者、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并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早夜市開辦者或者經營者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2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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