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類型
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兩類。
1、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條款。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約定:發生糾紛,到成都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
如:
合同仲裁條款第__條,凡因本合同(或協議,下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的仲裁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以及當事人來往的屬于合同組成部份的信件、電報、電傳中訂有協議仲裁的條款,這些都屬于仲裁條款。
2、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單獨簽訂的發生糾紛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書可以在糾紛發生前訂立,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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