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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導語: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對創新型城市建設的引領有著支撐作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級人才引進,全面發揮科技進步對于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引領和支撐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精神及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用于引導本市企業及科研單位吸引優秀人才、引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高新技術和支持自主知識產權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政策。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目標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有: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二)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投資回收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當年未安排的資金結轉下年,滾動使用。
第五條 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和財政的領導同志以及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負責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和審批立項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由市科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受理項目申報、項目初選和提出評估項目名單,組織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申報項目的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進行評估論證,提出資助經費建議,進行日常管理、檢查驗收和綜合統計等事項。
第七條 由我市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申報項目的整體技術經濟評價、立項建議和執行情況、年度評估等咨詢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與額度
第八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支持農業高科技成果轉化。
(二)支持國內外拔尖人才、優秀團隊和知名科研機構攜帶技術、資金來津創業。
(三)支持資源、環保、衛生等重大社會公益性科技工程的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
(四)支持購買先進技術、引進高級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支出的`聘請專家、委托中介機構等費用。
第九條 根據申報項目特點,從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給予資助。原則上一個申報項目只能申請一種資助方式。資助額度一般為500至1000萬元,對提升我市科技競爭能力和產業升級有重大意義的申報項目上不封頂。
(一)無償資助:主要用于技術購買費、工程咨詢設計費、人員費、試驗運行費、大型儀器設備費、科技基建費、國際合作費等的補貼。
(二)貸款貼息:原則上按不低于銀行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補貼。
(三)資本金投入:經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批準的資本金投入項目,可由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明確委托有關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進行管理。
第三章 項目申請、審批與資金撥付
第十條 凡符合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申報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向辦公室提交立項建議書;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經局級(或區縣)主管部門審查后,向辦公室正式提出立項申請。辦公室隨時受理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正式受理的申報項目,應向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二)《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成果來源和權益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專利證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等);
(三)局級(或區縣)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書》。
第十二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專家咨詢委員會對受理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申報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客觀評估、論證,并提出立項建議。辦公室審核匯總后報請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批,一般每季度審批一次。
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招標的受理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經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批準的支持項目,由辦公室向項目承擔單位和局級(或區縣)主管部門下達立項通知和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計劃,并與承擔單位簽訂《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執行合同書》。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批復的資金使用計劃,將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及時撥付至項目單位,并負責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執行合同書》的有關條款,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項目法人、首席專家分別承擔實施、技術管理職責。引入中介機構推行項目監理制。
第十七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辦公室和監理機構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并按半年和年度向辦公室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完成后,由承擔單位和各責任人作出工作總結報告、技術報告、績效分析報告和經費決算報告,辦公室組織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專家咨詢委員會或監理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時可對承擔單位使用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情況進行必要的審計。通過驗收的項目由辦公室出具驗收合格通知書。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效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實施前后,承擔單位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對項目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并報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條 如發現承擔單位有嚴重違約行為,辦公室將依據項目合同書的'有關條款撤銷或中止項目執行合同。對撤銷或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財務清算,將已撥付的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上繳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對有關機構、有關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管理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項目執行好、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社會影響良好的承擔單位和個人,辦公室上報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同意后,以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名義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每年年底前,綜合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和使用情況,編制年度執行報告,上報天津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領導小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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