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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糾紛答辯狀
房屋漏水糾紛答辯狀【1】
貴院送達的(20**)濱功民初字第1400號傳票及應訴通知書已收悉,現本人就鄭x玉媾媾訴訟房屋漏水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做出如下答辯:
1、原告所訴《房屋租賃合同》真實、有效。
關于房屋面積問題。
在原告提供的訴訟請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積為42平米,與事實不符。
鄭愛玉媾所測量的是套內凈面積,偷換了建筑面積的概念,按照國家出臺的《房產測量規范》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積,即外墻勒腳以上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總和。
經過測量,標的物含外墻實際建筑面積為50.5平方米,房屋面積包括房屋內的使用面積、墻體的部分面積和公攤面積。
而該商鋪總建筑面積為219.68平方米,其中產權證標明公攤面積為91.62平米,折合公攤系數為0.3275因鄭愛玉媾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應分攤的公攤面積為約20平方米,這種測算方法即與住建部頒布的《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吻合,同時也與合同簽訂面積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詐問題。
其二,鄭愛玉媾在合同簽訂之前協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來到商鋪實地觀看、測量;了解不可謂不詳細,在合同簽訂前一天,她還堅持專門等其夫出差回來實地勘測后方才簽署,而且,我們就目前商鋪屬于隔斷現狀,在面積上會出現計算 測量出入等,向原告進行了詳細提示,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告也對標的物現狀予以認可。
2、原告鄭愛玉媾單憑主觀臆測為依據,單方面毀約,拒不執行合同。
在合同簽訂后90多天時間內,特別是在合同即將履約之前,我們和中介公司分別以短信、快遞等書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沒有對房屋面積提出任何異議,又沒有就解約事宜跟我們提前溝通,而是選擇了在應執行合同的第一時間提出訴訟,足見其毀約信心何其堅定、毀約意愿何其堅決。
3、綜上,原告鄭愛玉媾的毀約行為屬于合同“釣魚”行為。
合同簽署后,對質疑問題,她完全有時間、有精力通過甲乙雙方正常的溝通提出復議,然而她沒有,完全可以通過中介作為第三方當事人進行積極溝通,然而她也沒有,而是企圖選擇法院起訴這一極端方式,獲得雙倍訂金賠償。
足見其居心叵測。
4、因原告違約,給我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①自3月11日簽約以來,我們就及時清理了原租戶,具備了新商戶入住條件,然而鄭愛玉媾以其子所租商鋪尚未到期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長達90余天,給我方造成了空租三個月,按照合同價格每月2.3萬元計算,給我方造成近7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1.2萬元高額的中介費用由我方墊付的,由于對方撕毀合同,中介費根本無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損失;
③另外由于對方違約,造成我方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找到新租戶。
累計損失達10萬元。
5、應訴請求
1、懇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判令其賠償被告10萬元的經濟損失;
2、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2】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
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
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的相關約定.
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
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域的經銷權。
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
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
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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