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例文
導語:發生交通事故后,需要作出答辯狀維護自己的權益,確保判決的公正。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例文,歡迎閱讀。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例文(一)
答辯人:麥某(系被害人黃XX之夫),男,壯族,1936年10月13日生,住廣西貴港市港北區XX房
答辯人:麥小某(系被害人黃XX之子),男,壯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廣西貴港市港北區XX.
答辯人:麥小小某(系被害人黃XX之子),男,壯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廣西縣縣通二級公路北流XX 宿舍
委托代理人:廣西國海律師事務所,伍志銳律師,電話:13077797853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與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已經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港北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但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現針對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黃XX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是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黃XX被害時已經72歲,其丈夫麥某也72歲,而且丈夫癱瘓在床,為了方便照顧兩個年邁的老人,作為大兒子的麥小某自從2007年開始就把他們兩個接到自己所在廣西貴港市港北區XX單元102房居住,由于母親黃XX尚有一定的勞動能力,而兒子麥小某工作地方又遠在港南區瓦塘鄉,平時上班早出晚歸或者隔幾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時照顧癱瘓在床的父親麥某主要由母親黃XX承擔。現在母親黃XX走了,孝順而經濟困難無法請保姆的兒子麥小某不得不把父親帶在自己身邊方便照顧。這些都有相關的證明和房產證等證實,若上訴人覺得可疑,可以申請法院到現場核實。另外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及《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害人黃XX被害時72歲,計算賠償年限為7年多,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賠償標準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二、一審認定數額正確。
該案中,答辯人為了處理被害人黃錦云的后事客觀上確實耽誤了工作時間,產生了誤工費;同時也產生了交通費和住宿費;而且因為黃錦云的死,造成兩個孩子從此失去母親,癱瘓在床的丈夫沒有妻子照顧的悲劇,給原告造成經濟上極大的損失,精神上極大的痛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和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和數額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三、該案中,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若沒有一審被告李永干駕駛桂R—02917號大型普通客車對黃錦云的碰檫,黃錦云就不會被無名氏逃逸車撞倒,不被撞倒就不會被一審被告黃世海駕的車碾壓,不被碾壓黃錦云當然就不會在該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的結果。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類型所作的規定。該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要求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連帶責任源于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于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二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于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素不相識,因先后對黃錦云的碰、撞、碾壓,造成了黃錦云死亡的后果。三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黃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的違法駕車行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因此,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應當對黃錦云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另外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的規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義務。該案中一審判決后承保黃世海駕駛的湖南MA—H960號農用運輸車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2010年5月10日以為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已經把它該承擔的賠償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帳戶上,真正體現了快速理賠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的判決。
此致
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例文(二)
答辯人:***有限公司 住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X4號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誤工費16512.56元,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發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治愈,不是持續誤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未能提供時間、次數、人數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淄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七、原告父母親撫養費,應按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生。
以上費用只是原告的理論損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責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擔其中費用的60%。
以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參考采納。
此致
某某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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