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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糾紛答辯狀
物業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住XXXX。
被答辯人: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開發商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答辯人一直未收房,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
首先,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開發商因為涉案房屋的質量問題遲遲未交房,而且答辯人也未收到開發商的書面交房通知書。
依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交付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妥相關手續”。
因此,本案的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并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答辯人也沒看過該協議,雙方之間未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也沒有形成物業管理服務關系。
原告通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的約定催要物業費是沒有事實依據。
二、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計算沒有依據。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競標,然后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交招投標文件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使答辯人有理由懷疑其物業服務項目的程序違法;其次,只有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才能實施物業管理,而原告沒有任何表明其資質等級的證書,答辯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資格管理物業;最后,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及亮證制度。
原告在催收物業管理費前,應當向答辯人出示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
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費許可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按照法律規定收費。
因此,原告提交的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主張沒有計算依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物業管理費、能耗費已過訴訟時效。
首先,原告在宣傳欄上張貼催費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業費的義務,而答辯人從未入住過XXX小區,沒有看到過催費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如電話通知、EMS通知答辯人支付物業費。
對于原告催收的行為答辯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玫瑰紳城花園物業移交協議》,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后對XX小區已沒有物業管理關系。
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貴院起訴,其行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物業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
地 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起訴狀所述“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事實是這樣的:
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頁第一條甲方權利義務中明確寫明“根據本協議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合同第3頁第二條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做了解釋,包括樓梯間和綠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園X號樓南面的公共綠地已成天然的停車場(照片為證),經多次想物管反應,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單元,從上至下多處樓梯間墻面損壞(照片為證),尤其本人居住的X樓,門前墻壁毀壞嚴重,已有2年多的時間,期間數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實表明,本小區物管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2、事實并非原告起訴狀所述“經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訴前曾上門要過物業管理費,前后一共3次,有兩次有同一負責人在場(據了解是X主任),從第1次物管上門收費從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條同樣的問題,:一是門口的樓梯間兩年多無人維修;二是車庫門前不時有汽車甚至是非小區業主的外地牌照汽車亂停亂放。
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錢購置的車庫的汽車不能出庫,耽誤本人及家人的時間;三是本人車庫門前衛生狀況太差,雜草叢生,無人問津;四是車庫門前有相鄰飯店私搭亂建的出煙通道損壞,夏天惡臭嚴重,不能靠近。
來訪的物管人員也做了記錄,本人要求原告當庭提供訪談記錄。
本人清楚的記得,第3次物管到訪后,本人明確表明,只要解決上述問題,本人立刻繳費。
但時隔1個多月,物管沒有任何答復,連起碼的舉手之勞拔草也沒有兌現,足以表明物管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而不是起訴狀所說的“經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
此外,在毫無溝通的前提下,一紙訴狀將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極不不贊成物管的這種做法,保留提出異議的權利。
3、對于XX物業的管理水平和資質,本人提出疑義。
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車停在車庫不得出去的情況,均會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質差的保安,答復“汽車出不來,我也沒辦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誰家的車”;有時“幸運”,碰見素質高的值班保安,責任心強,但也只能到樓下叫喊“誰家的車”種種,并不能快速解決問題。
隨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議,要在門口進行出入車輛登記,起碼記錄車牌號以及車輛歸屬業主的住址、電話。
可至今,“無主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的快遞上,居然寫錯了業主的電話號碼。
這對于“做最有潛力的物業管理企業”的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遞上的郵戳是8月15日,時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號下午出發,直至21日(周日)晚11時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門說找業主,請下午2點30分在法院東門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點30分,本人才看見通知書,試問,如果本人旅游回來再晚兩天,貴方如何通知!為便于管理,物管應該對業主的資料有起碼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檔,以便及時通知業主有關事項,而且,物業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義務里也明確寫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檔案資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門收費之后的一個深夜我家被盜,經濟和精神都受到較大損失,感覺住在這個小區不安全,隨后便在XXX派出所報了案。
同時找到物管想看監控,幫助公安破案,物管說監控不帶紅外線功能,夜間不起作用,還說正在和開發商交涉,請問1個多月過去了,有結果沒有。
四,小區里大多數面朝西的門面房都開了后門,直接影響小區的安全,還有小區亂停車的問題,請問物管作何解釋。
合同第4頁,對物管的服務質量,包括房屋外觀、環境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秩序等有明確的要求,請問,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我們不是只有交錢的義務,也有享受服務的權利,不談優質服務,起碼是合同規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費的權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務的義務。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漣水縣物業管理公司撤銷將本人列為被告,同時對本人曾三次向上門收費物管人員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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