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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答辯狀
債務糾紛答辯狀
債務糾紛答辯狀范文【1】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欠款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本案系企業之間因業務往來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本案原告卻以自然人**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本案的被告主體資格明顯不適格,因此被告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本案所稱的團款,是指兩個旅行社(**旅行社與**旅行社)之間因業務往來而發生的費用,而旅行社是依據《旅行社條例》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因此,兩個法人之間的欠款糾紛的訴訟主體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張債權明顯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要有適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為被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被告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訟。
二、被告對原告負的債務已經履行完畢
退一步說,兩個旅行社因業務之間發生的團款糾紛而引發的債權債務關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由被告(自然人)來履行償還的義務,也已經因以下原因履行完畢:
1、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互負債務而抵銷了總債務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兩個旅行社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向我方當事人(被告)主張債權,也就是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向自然人主張債權,對方(原告)就是承認了這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而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借給被告10000元(一萬元),被告一直沒有進行清償的這筆債務,這也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因此,兩個債務之間的性質是一樣的,理所應當的可以進行抵銷。
2、被告用現金已經償還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對原告進行了四次付款。
從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寫下的四張收條給被告,我們不難看出被告告已經通過現金支付的方式償還了原告35000元的債務。
3、原告對被告剩余的所有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經履行完畢了此筆債務。
在債權轉讓賬單及情況說明的這組證據中我們不難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當事人(被告)來償還的,并且原告(**)也同意從**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實際上是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經向***旅行社將此筆債務(65700元)進行了清償后,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就已經散失了。
債權債務本身是具有相對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債務,是因為***旅行社從原告那里取得了對被告的債權。
被告本沒有向***旅行社履行債務的責任,正因為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債權轉讓的原因,而散失了對被告剩下的所有債權的主張權。
此 致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
答辯人:**
20XX年6月 16 日
債權債務答辯狀【2】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需要說明的基本事實
1、答辯人于7月13日接到法院電話通知,要求答辯人到法院領取訴訟文件;
2、答辯人于7月13日、7月14日相繼將兩筆5萬元存到答辯人歸還被答辯人按揭款的帳戶;
3、答辯人于7月14日委托律師前往法院領取訴訟文件,得知:
答辯人于7月7日就答辯人拖欠其房屋按揭貸款二萬多元已經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辯人支付高達五萬元的律師費及訴訟費。
4、答辯人于2009年7月16日收到被答辯人于2009年7月10日向答辯人發出的逾期貸款催收函,要求答辯人自接到本函通知之日其三天日內歸還所欠的貸款本息。
根據上述事實,答辯人認為:
1、被答辯人沒有理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答辯人是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購買辦公房,在被答辯人處辦理按揭貸款,由公司財務人員辦理歸還事宜。
由于公司并不是按每月款項支付,而是一次付幾萬元,卻實存在疏忽大意未及時支付的現象,但并不存在不支付按揭款的事實。
去年底,由于付按揭款的存折已登記滿,無法反映存款及扣款的情況,公司財務人員要求我本人親往銀行更換存折。
由于我工作繁忙,忘記了此事,公司財務也因為沒及時掌握信息而耽誤了支付按揭款的時間,造成拖欠二萬多元的事實。
但被答辯人并沒有及時通知答辯人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當答辯人第一時間意識到有可能拖欠按揭款后,馬上存入了幾倍于欠款(十萬元)的金額。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沒有善意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為了二萬元的欠款,就訴訟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辯人支付高于欠款幾倍的律師費、訴訟費不是誠實信用的按約定行使訴訟權利。
沒有理由和事實可以證明雙方合同的目的不可以實現。
被答辯人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取利息,即便是答辯人拖欠了被答辯人的款項,答辯人也為此支付了高于利息幾倍的滯納金,被擔保人并沒有絲毫損失。
2、被答辯人不依法定權利要求解除合同,有利用訴訟手段收取高額律師費,惡意造成答辯人額外損失的嫌疑。
根據《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時候應當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據此,被答辯人不經通知便直接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要解除合同,顯然不是依法、善意行使合同法關于解除合同的規定。
同時這也不遵循是民事活動中所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體現,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況,不損人利己,不規避法律,而被答辯人在要解除合同時卻是能履行通知義務而不去通知。
能履行協助義務而不去協助,就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答辯人支付律師費,利用簽訂合同時的優勢地位取得的權利,要求答辯人高額的訴訟費及律師費。
被答辯人是在先起訴后通知的情況下,要求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本息,按照被答辯人的這種法,答辯人就是在收到到被答辯人的通知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還要支付被答辯人在之前起訴而為此所支出的律師費的。
此種行為顯然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人們法院不應支持這種訴訟行為。
3、被答辯人所主張的律師費用明顯過高
退一步講,即便是答辯人要支付律師費,49800元的律師費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按答辯人欠被答辯人按揭款23000元計算,49800元的律師費是欠款的200%多。
若被答辯人按照答辯人正常拖欠二萬多訴訟,其律師代理費根據《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應該不到2000元,若按照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主張的訴訟標的,律師代理費也應該約為16000元。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49800元的律師費又是從何而來的呢?如此簡單的案件,律師代理費怎么會是《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300%多?
綜上所述,由于被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沒有履行職責,沒有盡到先行通知的義務,才有本案的訴訟。
而錯誤的訴訟及不合理的訴求是被答辯人造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應該支持。
以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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