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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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系答辯狀【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某訴某某相鄰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第一,原告關于要求被告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合法理由
非法妨礙構成的責任要件,首先必須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但在原告起訴之時以及至今,并不客觀存在被告妨礙原告維修的狀態。
第一,原告目前沒有維修的進行,第二,被告沒有實施阻礙原告維修的客觀行為的存在。
構成非法妨礙,還需要妨礙狀態具有非法性。
在原告過去施工的過程中,被告曾經合理勸阻原告施工,但是原告的勸阻具有合法性,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原告所述的謾罵、潑水等事實,也是雙方之間互相進行的。
被告扔磚頭,是原告先將磚頭扔擲被告室內,被告出于自衛進行的還擊。
第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維修院墻的各項費用以及務工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和合法理由
首先,原告施工,距離被告的住宅僅是38厘米,且高達六米,對被告的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構成了非法妨礙,被告有權要求其停止施工。
原告如有損失應自行承擔。
其次,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也與事實不符。
原告主張的189000元是鐵藝墻維修工程款項,這一款項的支出不成其為損失,更和被告沒有任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來承擔。
關于誤工費,被告要求其停工是有合法理由的,另外原告組織的施工人員均年輕力壯,且十余人,而被告和丈夫都是年逾花甲的老人,兩個老人根本沒有能力能夠強行令原告停工,是原告自覺理虧,自動停止施工,務工損失如有,也應自行承擔。
第三,原告要求恢復道路原狀、拆除被告后背房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合法理由
首先,原告并非本村集體成員,沒有資格在本村擁有宅基地和住宅,原告所建的住宅和院墻都是非法的。
相鄰權是合法的物權或使用權衍生出來的權利,原告對被告沒有相鄰權。
其次,被告的擴建是經過當時村委會領導批準的,已經有當時的村長的證人證言,完全可以證明這一事實。
而且是利用閑置空地所建,并非占用道路所建。
再次,即使是基于事實上的占有形成的相鄰關系,被告的房屋不影響原告的通行、采光、通風,被告沒有要求恢復道路、拆除房屋的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毫無事實根據,應予全部駁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相鄰權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陳**,男,漢族,39歲,住萬州區豐收移民二號房二單元303室
張麗鳳訴答辯人相鄰權糾紛一案,萬州區人民法院已受理[(2010)萬民初字第****號],本答辯人認為,原告張麗鳳針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現發表如下意見。
一、答辯人沒有侵犯原告所謂相鄰權的行為
1、答辯人有必要向法庭陳述雙方的房屋基本情況:原告張麗鳳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豐收一號樓一單元202房,而答辯人的門面位于豐收一號樓二單元7號門面,二者分屬不同的兩個單元,而且中間除了兩個單元的采光區外(寬長均為1.2米左右),答辯人所在單元的外墻與原告的住房外墻相距2.4米,所開的小窗與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2.9米,因此,雙方的建筑物之間沒有任何共有的東西,既然雙方的建筑物沒有相鄰,不知原告所謂的相鄰權從何而來呢?其事實根據又何在?原告在訴狀中進而引申的所謂“安全性”、“私密性”更是無稽之談。
2、根據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一個重要的要件就必須是存在侵權事實,但本案中,由于答辯人與原告的建筑物沒有相互毗鄰,而且據答辯人了解,原告張麗鳳系移民還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實際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謂相鄰權被侵犯的事實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辯人的門面的采光和通風都不好,因此答辯人在二樓的外墻開了小窗,尺寸寬60×高85㎝,面積不足一個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對于答辯人單元外墻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原告訴狀中所稱“改變大樓承重結構”,一則與本案無關,二則完全是對事實的夸大其辭。
三、答辯人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答辯人再次聲明,答辯人沒有侵犯原告所謂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即使答辯人有侵權行為,但原告的有關賠償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1、根據《物權法》、《民法通則》有關相鄰權的規定,處理相鄰權糾紛的首先原則應當而且必須是恢復原狀,只有在確實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賠償損失,而且是直接損失。
由于本案系相鄰權糾紛,即使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也根本不必然導致原告有什么誤工損失費用,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所謂的誤工費就是因為答辯人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
2、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權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但本案系相鄰權糾紛,只是建筑物之間因相鄰關系導致的糾紛,并沒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權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屬于應當處理或支付所謂精神撫慰金的范圍。
綜上,雖然答辯人有開窗的行為,但并沒有侵犯原告相鄰權的行
為,不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應當駁回原告的請求。
而且根據本案的性質,即使法院認定答辯人存在開窗,但除了可以恢復原狀以外,不應當判決本答辯人承擔其他有關賠償損失(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責任。
以上答辯意見,望法庭采納,謝謝!
答辯人:陳**
二OXX年四月二十六日
鄰地通行權【3】
領地通行權的特點
1、鄰地通行權一般是長期的,對途徑之處不發生固定、全面的占有,僅是路過性質。
2、鄰地通行權一般不用訂立合同。
3、行使鄰地通行權一般是是無償的,除非給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相鄰權利人不用付費。
對鄰地通行權的限制
1、通過鄰地時,應當選擇最為經濟合理的路線。
2、要求注意保護鄰地的財產。
3、因客觀環境發生變化可以改道通行時,應改由其他更為經濟的線路通行。
4、因通行等給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鄰地通行權與通行地役權的區別
鄰地通行權與通行地役權的區別在于:通行地役權為地役權的一種,屬于他物權,其成立以登記為必要條件,鄰地通行權為相鄰權,而不是獨立的他物權,無需登記;通行地役權可單獨拋棄,并可因時效消滅,鄰地通行權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相始終,不得拋棄,也不因時效消滅,通行地役權是為增加需役地的利用價值而通行于供役地的權利,而鄰地通行權則限于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須的通行。
相鄰通行權是基于法律規定產生的(《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物權法》第八十七條),取得為無償;
通行地役權主要通過約定而產生,取得有償無償均可。
按各國民法的規定,無論鄰地通行權或通行地役權,通行人都應選擇對鄰地無損害或損害最小的途徑通行。
如因通行造成鄰地的損害,通行人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對通行地役權,當事人于設定時還可以約定對供役地的補償額及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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