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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通行權答辯狀
相鄰通行權答辯狀怎么寫?請看下面的相鄰通行權答辯狀范文吧!
相鄰權民事答辯狀【1】
原告:熊XX,男,19**年8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永州市冷水灘區珊瑚鄉湖塘村臘樹嶺組,電話:131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年3月1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電話:151****
被告:陳XX,男,19**年9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永州市冷水灘區珊瑚鄉湖塘村湖塘組。
被告:熊XX(系陳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房屋的繼續侵權行為,并排除妨害。
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侵權所帶來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20萬元。
3、請求依法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近鄰,被告經有關部門批準于19XX年建成現房,原告于19XX年經有關部門批準建成現房,原告在建房時為了處理好與被告之間的相鄰關系,
要求國土部門在原告北面墻體距被告南面墻體之間特地預留了2.5m的間隔距離,以保證原告的墻腳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與原告商量的情況下,私自在原告預留的2.5m的間距范圍內修建了約2m高的圍墻,其圍墻的墻腳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墻的墻腳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圍墻上搭蓋了石棉瓦, 兩原告當時就制止其侵權行為,但兩被告的兒子陳順良拿著釘錘闖進的原告家中,并叫囂著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聲。
每逢下雨之際,石棉瓦上的水就沖向原告房屋北墻,導致原告房屋北墻滲水發霉,嚴重影響原告房屋主體結構的安全,給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上述事實形成之后,原告曾本著團結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則多次找兩被告,希望通過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矛盾,然而兩被告卻不愿做出絲毫讓步。
迫于無奈,原告于20XX年3月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法侵害,拆除侵權構筑物,原一、二審判決,雖然對被告的侵權事實予以了確認,
但由于原判決措辭含糊,又未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因而至今兩被告不但沒有停止其侵權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侵害,
甚至直接將生活污水排進原告的承重墻,致使原告的墻基下陷造成圈梁斷裂,此位置正好在原告的樓梯間承重處。
20XX年6月21日,因為下雨時被告排進的雨水導致原告踏步處異常濕滑,原告雷柱德在樓梯踏步處摔倒受傷,其后被送進永州市中醫院治療,
被診斷為右橈骨小頭骨折,住院6天,花費醫療費共計6000余元,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正面臨著嚴重的威脅。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因相鄰關系處理不當,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被告作為原告的近鄰,因違法修建的圍墻離原告的房屋北墻太近,其搭蓋在上面的石棉瓦滴水和被告平時排放的生活污水給原告房屋北墻及其基腳造成了嚴重損害,
己危及到原告和其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1、起訴狀副本2份
2、證據清單一份
相鄰權糾紛答辯狀【2】
案情:原被告系上下樓層關系,原告房屋為地下室,2016年1月原告發現因被告家里廚房、衛生間地面防水層破壞,導致生活用水滲漏致使地下室墻面毀損,無法正常居住使用。
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經濟損失1萬元,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答辯意見:被告位于19號樓3單元101戶房屋內地面鋪設了瓷磚,被告房屋的水管與排污管從未改動,廚房、衛生間等處均未發現漏水、存有水漬等現象,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沒有妨礙原告對其地下室的使用,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棟樓房系老式單元住房,房齡較長,可能存在地面防水層年久失修導致的自然滲透,是房體本身質量問題,原告應向承建商主張損失賠償,與被告無關,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外,原告在涉案煤屋對外出租并在主體承重墻上私自開鑿排煙管道,危及建筑物安全,排煙管道出口正對被告廚房窗戶,造成大量油煙排入被告室內,影響被告日常生活,被告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拆除排煙筒,排除妨礙將開鑿墻體恢復原狀。
鄰地通行權【3】
鄰地通行權,又稱“必要通行權”、“相鄰通行權”,是指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一方必須利用相鄰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權利。
鄰地通行權,又稱“必要通行權”、“相鄰通行權”,國外又稱為袋地通行權(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87條)、圍繞地通行權(日本民法典第210條)、必要通路權(德國民法典第917條),是指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一方必須利用相鄰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權利。
例如,土地與公共道路無適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通過周圍他人土地,其周圍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則負有忍受通行的義務。
此類通行權系法律對相鄰通行關系最低限度的調節,為相鄰權的一種。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權法》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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