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答辯狀范文
贍養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劉xx,男,53歲,漢族,xx縣xx鎮xx村
20xx年4月23日,被告劉xx收到xx縣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達的開庭傳票及民事訴狀副本。
現就原告劉其勤訴我贍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狀如下:
一.被告劉xx未分得原告劉其勤的家產,但對其盡了贍養義務。
在xx年代初期,農村地區盛行“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風尚。
由于我家生活困難,父親劉其勤無法對我們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xx年結婚時將戶口落到岳父母處,成為“入贅女婿”。
婚后,我與岳父母簽定了遺產繼承協議,約定我隊對二老盡贍養義務,其死亡后的遺產由我全部繼承。
從此我與岳父母共同生活。
在20多年的時間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對象照顧(我對象是獨生子女)。
xx年代后期,我的兩個弟弟長大成人,我參與了他們訂婚、結婚的全過程并盡己之力為其提供了一定的經濟幫助。
但原告在分割家產時,考慮到我已與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決定將家產分給其他兩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9條“繼承權男女平等”之規定以及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之精神,我應當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產,但事實是我在繼承遺產的未考慮之列,即原告非法剝奪了我的平等繼承權。
雖然如此,畢竟我與原告是父子關系,“血濃于水”,我在婚后對原告仍盡了應盡的義務。
在我母親20xx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勞動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時幫其耕地,以勞務形式給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證。
近十年來,我不僅對原告進行勞務扶助,逢年過節時還送肉、酒等禮品。
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質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財物扶助,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顧之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之規定,我對原告的付出符合盡贍養或扶助義務的情況。
二.我的家庭經濟條件目前異常困難,無力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贍養條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禮為其發喪、安葬。
20xx年3月,應岳母要求,我為其在村西花10000余元蓋了三間瓦房,供其單獨生活;6月,我長女因病住院,花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20xx0余元。
20xx年6月,我的對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療中,病情反復兩次,不斷惡化,花銷達30000余元;20xx年9月,我對象因病醫治無效過世,葬禮花費4000余元。
20xx年11月,我兒子結婚,彩禮、結婚費用共計40000余元。
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我因各類事項工支出12萬余元,這些錢對一個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農村家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響應縣里號召,我在責任田種上樹后,我的耕地減少,家庭收入渠道隨之變窄,生活條件限于自保。
三年來,家庭的各種變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
為了度過難關,我借了大量外債。
加上外債的壓力,本被告無法滿足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時在生活上出現什么困難,我都會及時幫著解決。
但其在訴狀中稱我們對他不管不問,既不提供住處,又不提供贍養費,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首先,我們兄弟逢年過節送的禮品和財物解決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難,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獲得千余元的承包費;其次,在無處住宿后,原告并沒有聚集我們兄弟協商處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一紙訴狀告到人民法庭,令我們感到不解。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對其盡了贍養義務卻遭起訴,甚感意外。
鑒于我目前的經濟條件,確實難令原告事事如愿。
懇請人民法庭適當考慮我所面臨的困難處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宣章法庭
答辯人:劉xx
20xx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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