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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和法庭辯論
答辯狀
所謂答辯狀,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
答辯狀分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它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概念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
刑事答辯狀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
特點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寫作答辯狀的目的是回答、反駁對方訴狀的訴訟請求,以減免答辯人的責任。答辯狀的寫作目的與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寫作目的是針鋒相對的。寫作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這也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
民事答辯狀在兩種情況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就訴狀(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2]。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
法庭辯論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
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后,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鑒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并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辯論順序
一、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二、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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