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事答辯狀
交通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20**年10月20日5時30分,被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時,與推著自行車由西向東過公路的***發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事故科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認定被告***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與20**年11月25日向貴院提起賠償訴訟列我公司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為:
一、 肇事車******號車不屬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沒有義務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該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形式通過我公司從**公司購買的,我公司為了保護我公司的權益而保留了所有權。
該車已經與20**年2月28日交付與***,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僅僅保留了與追索貸款相關的權利即所有權,由我公司與***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提車單、車輛確認書、家人同意書、保證合同、分期付款單所證實。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的生產者受領租賃物、價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賃期間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有對租賃物歸屬的選擇權。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支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即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名為車輛租賃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充分證實了我公司與***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
該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由我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確定了所購車輛,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產廠家提取租賃車輛。
租賃物確認書與提車單也證明了這一點;第四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三步5、6、11項明確規定了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
第六款第15項也規定了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這些實質內容充分說明了我公司與**之間的合同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作為貸款(此租金是車輛價格加我公司適宜利潤構成)的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也可以由應付租金明細表進一步證明。
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僅僅保留了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對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不辦理過戶手續,即我公司在租賃期間仍是該車的車主。
而***對該車輛實際支配與管理該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批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依據以上實事與法律,對于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二、***不是我公司職員也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與***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我公司除對車輛保留的所有權而與相關的付款督促關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發工資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與紀律約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職員也沒有與我公司發生任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對被告***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我公司沒有承擔義務。
綜上理由,我公司與***之間是一種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我公司對***的行為以及肇事車輛沒有管理或約束的權力,肇事車輛完全由***支配,***與我公司也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對我公司之請求。
同時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為對我公司造成損害的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2月1日
交通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吳**,男,1978年*月*日出生,**縣人,住。。。。 被答辯人:余**,男,1984年*月*日出生。**縣人,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訴求1的賠償項目、賠償數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其不當訴訟請求,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1、醫療費部分。根據答辯人提供的收條,表明答辯人已經為被答辯人支付了13000元的醫療費用,而非被答辯人所說的12000元。
2、誤工費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所以,本案的誤工時間應為115天,非而116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出的誤工費60.5元/天過高,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答辯人認為誤工收入應為50.7元/天。綜上,誤工費應為50.7元/天×115天=5830.5元。
3、護理費部分。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三病人費用清單第6-7
頁的內容,表明被答辯人的護理費用已經計算在醫療費用內,不應重復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部分。根據司法解釋,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被答辯人的伙食補助標準應為15元/天。
5、殘疾賠償金部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要求的傷殘賠償總額(即5467.08元/年×20年)無異議,但對傷殘賠償指數35%有異議。在一個人同時存在幾個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只能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按附加指數計算。按照相關規定,十級的附加指數應為1%。所以,本案的殘疾賠償金應為33895.90元(5467.08元/年×20年×31%)。
6、交通住宿費部分。“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應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交通住宿費票據確定金額,即728元。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的營養費過高,不符合上述規定,應調整為5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應調整為3000元較為合適。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求1中賠償項目、賠償數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其不當訴訟請求,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8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