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離婚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離婚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離婚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XXX,女,漢族,19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
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xx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
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
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離婚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戶籍地: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于購買__房產的__萬元婚前存款;
2、__房產裝修款__元;
3、_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__元。
三、由于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
1、__房產貸款,現貸款余額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罰息是__元,訴訟費預計支出是__元,合計此套房產負債為__元;
2、__銀行貸款,現本息余額是_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為__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__萬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__房產系上訴人出售__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__頁倒數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__萬元購買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__房產的房款裝修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_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余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司XX,男,1xx1年1x月x日生,漢族
被答辯人孫XX,女,1xx2年4月6日生,漢族
xxx1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XX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原告并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
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xx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并與同年農歷2月月舉行婚禮。
婚后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歷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xx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斗上進,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
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司xx,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于原告堅持選擇離婚,并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xxx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于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xxx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于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
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離婚民事上訴答辯狀】相關文章:
2016民事上訴答辯狀10-26
經典的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05-29
民事上訴答辯狀精選例文05-30
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模板10-07
2016精選的民事上訴答辯狀模板06-08
精選常用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06-09
2016經典民事上訴答辯狀「精品」06-09
精選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06-16
2016年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05-24
2017年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本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