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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答辯狀
債權人撤銷權答辯狀,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債權人撤銷權答辯狀,歡迎參考!
債權人撤銷權答辯狀【1】
答辯人: 廈門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據合同法第74條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訴求撤銷被告 向答辯人 出讓廈門 有限公司 %股權(下稱“訟爭股權”)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
答辯人現針對原告訴求及其舉證與理由作扼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僅在合同法第74條有作規定。
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因而原告應依法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證據無從證明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訟爭股權。
上文已提及,原告舉證證明 以 萬元的價格向答辯人出讓訟爭股權,但是,原告證據無法體現股權轉讓時訟爭股權的實際價值。
因而也就無從證明訟爭股權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2、不存在原告受到損害的情況。
答辯人了解到,對于原告據以作本案債權依據的訟爭《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債權是否已產生等問題,正由貴院的(2012)廈民初字第 號案件進行審理。
債權尚未確定,則損害又從何談起?答辯人認為,只有在生效判決確認了原告債權,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果時,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
3、原告證據更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訟爭股權對原告造成損害。
僅就答辯人是否明知 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碼需要具備這要的要件: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同人物。
即便兩份《合同》在同一天簽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時間,且兩份《合同》所載的借款人分別為 與答辯人,并不重合,簽署地點也不明確。
顯然,兩份《合同》根本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讓人明知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致債權人損害,既然原告未能證明 以不合理低價出讓股權,況且原告債權尚在爭議之中,那么,所謂“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綜上,懇請貴院嚴格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駁回原告的訴求。
謝謝!
答辯人:廈門
(簽字、捺印)
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債權人撤銷權答辯狀【2】
(2014)TL商初字第 號
答辯人:AG,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篢州市L橋區J鎮F村花園新村3幢1單元201室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T州市L橋區 大道92號
法定代表人:
同案被告: A ,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篢州市L橋區J鎮(具體不詳)
同案被告:R,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篢州市L橋區J鎮F村花園新村3幢1單元201室
答 辯 請 求
依法駁回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事 實 和 理 由
早在200 年 月 日,答辯人AG與同案被告A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已經在所提交的《離婚協議書》上明確約定:涉案標的物即坐落在T州市L橋區J鎮F村花園新村3幢1單元201室的房地產權歸屬同案被告 R 所有。
而且,就是根據該份《離婚協議書》,答辯人在領取T州市L橋區婚姻登記處所頒發的《離婚證》之后,答辯人AG與同案被告A已經將涉案的房地產實際交付給同案被告R居住并管業至今。
2014年3月4日,答辯人AG與同案的二位被告A。
R,因T州市L橋房管處等職能部門的強制性要求,當時是被這一些部門的經辦人員口頭告知:不能根據前述《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辦理涉案房地產的過戶手續,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根據指點,三人一起去T州市D公證處辦理了涉案房地產權的《贈與協議書》的公證手續,并當場附交了前述的《離婚協議書》一份給D公證處的公證員,其實,答辯人AG當時就認為此舉純粹屬于“畫蛇添足”,但答辯人AG覺得很無奈,只能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去辦妥了涉案房地產權的過戶手續。
有鑒于此,答辯人AG認為:T州市L橋區婚姻登記處根據前述《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核發了《離婚證》,故前述《離婚協議書》是已經被行政職能部門確認生效了的法律文書,且各方都已經據此切實履行。
因此,除非經過法定程序撤銷,《離婚協議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何況,T州市D公證處在對涉案的法律文書即(2014)ZT商證民字第318號《公證書》及其相關的內容事項,作合法性審查時,也將前述《離婚協議書》作為有效證據收入了檔案。
既然D公證處以此為據并進一步依法出具了另外一份也已經生效了的法律文書即《贈與協議書》,這就足以證明:前述《離婚協議書》與《贈與協議書》上的內容均系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法,雖然表述的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但其所要達到的本質目的是一致的,故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該項民事法律行為完全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不可撤銷的。
特別是,T州市L橋房管處等職能部門也根據上述二份法律文書的相應內容,依法準許了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涉案房地產權的過戶行為,并及時核發了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書。
故該項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未經司法程序宣告無效,同樣不可撤銷。
因此,答辯人AG認為: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實屬無理無據。
理由是:從程序上講,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漏列了相關的當事人如T州市D公證處等,針對該項實務,雖然答辯人AG曾經書面提出,依法申請追加T州市D公證處為本案共同被告,但未被貴院準許,實屬遺憾。
從實體上講,涉案房地產權的變更登記,實際上僅僅系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家庭財產的析產行為而已,并不存在任何的答辯人AG規避資產的情形。
這可從涉案房地產權實際變更時的時間節點看得出來。
即遠遠早于答辯人AG向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貳拾萬元人民幣的時間的。
所以,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書中所陳述的事實并不存在。
又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所辦理的涉案房地產變更登記行為,既不是答辯人AG個人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也不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故都沒有觸犯上述法律規定,故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謂的撤銷權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AG堅持認為: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不能成立,因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懇請支持,將不勝感激。
此致
T州市L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5年1月 日
債權人撤銷權答辯狀【3】
答辯人: XX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據合同法第74條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訴求撤銷被告 向答辯人 出讓XX 有限公司 %股權(下稱“訟爭股權”)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
答辯人現針對原告訴求及其舉證與理由作扼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僅在合同法第74條有作規定。
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因而原告應依法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證據無從證明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訟爭股權。
上文已提及,原告舉證證明 以萬元的價格向答辯人出讓訟爭股權,但是,原告證據無法體現股權轉讓時訟爭股權的實際價值。
因而也就無從證明訟爭股權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2、不存在原告受到損害的情況。
答辯人了解到,對于原告據以作本案債權依據的訟爭《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債權是否已產生等問題,正由貴院的(2012)廈民初字第號案件進行審理。
債權尚未確定,則損害又從何談起?答辯人認為,只有在生效判決確認了原告債權,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果時,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
3、原告證據更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訟爭股權對原告造成損害。
僅就答辯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碼需要具備這要的要件: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同人物。
即便兩份《合同》在同一天簽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時間,且兩份《合同》所載的借款人分別為與答辯人,并不重合,簽署地點也不明確。
顯然,兩份《合同》根本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讓人明知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致債權人損害,既然原告未能證明以不合理低價出讓股權,況且原告債權尚在爭議之中,那么,所謂“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綜上,懇請貴院嚴格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駁回原告的訴求。
謝謝!
答辯人:XX
(簽字、捺印)
日期: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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