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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答辯狀
可撤銷合同答辯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可撤銷合同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可撤銷合同答辯狀【1】
答辯人:xx市xx廣告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
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2009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09年4月18號之后。
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這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
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guī)定。
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xù)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
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
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廣告有限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可撤銷合同答辯狀【2】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慶市萬州區(qū)陳家壩街道陳家壩村17組128。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悅來鎮(zhèn)合力村3組。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xié)議》后,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后,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xié)議。
該口頭協(xié)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xié)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xié)議達成后,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xié)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并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并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xié)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xié)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辯人作為發(fā)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xié)議終止承包協(xié)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xié)議終止承包協(xié)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注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xié)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xié)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xié)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xié)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后,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后,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xié)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么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xié)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xié)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xié)議終止《2011年協(xié)議》的事實,那么該協(xié)議一旦達成,那么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xié)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那么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xié)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xié)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guī)則,對前述備注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注,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xié)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xié)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xié)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xié)承包協(xié)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xié)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xié)議內容執(zhí)行。
可撤銷合同答辯狀【3】
答辯人: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答辯人就XXX化工有限公司訴XXX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從程序上,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多年,被答辯人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1、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前簽訂的編號為CDXY059買賣合同對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確約定的:“有限期限:XX年4月24日至XX年4月23日”。
即,本合同不能無限期拖延履行下去。
在XX年4月23日前,我司應完成生產和交貨義務,被答辯人應完成收貨并足額付款義務。
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并使該狀態(tài)超過此期限,即構成根本違約。
該有效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要求返還已付貨款等解決糾紛的訴訟請求,應在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
目前,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年多,其所有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條款的是考慮到生產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倉儲成本在逐年上漲,履約期過長極易導致虧損等難以預料的風險。
在履約期內的成本上漲風險我司自愿承擔,但因被答辯人過錯造成合同長期無法履行,并導致我司不斷擴大的經濟損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擔,顯失公平。
3、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積極投入生產,并在XX年8月16日按被答辯人的要求生產完畢,并于XX年8月26日正式書面知會被答辯人要求交貨并催告被答辯人履行付款義務。
至此,已經完成了出賣人的合同主要義務(生產及交貨)。
被答辯人復函稱因自身基礎工程滯后,將在XX年12月左右收貨。
我司出于對被答辯人基本誠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辯人延期收貨的請求。
但是,被答辯人承諾的期限屆滿后,杳無音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發(fā)貨,此狀態(tài)持續(xù)了近6年。
被答辯人在6年期間從未向我司主張任何返還貨款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
其在時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旨在造成訴訟時效未過、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認為該通知書不能產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異議,不予理睬且不予認同。
4、被答辯人在自己承諾的收貨期限屆滿時未兌現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被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杳無音訊,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被答辯人對此是明知的。
事實上,我司現在也不可能再以當年約定的合同價格出售同類產品與被答辯人。
該合同因被答辯人過錯,早已終止履行,被答辯人的實際行為也證實了此效果。
至于是否從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續(xù),已經毫無意義。
但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出現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過去多年,其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早已屆滿,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從實體權利上,被答辯人的要求于法無據,于事實嚴重不符。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并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
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并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
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
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后,再次違約并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并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濟損失。
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屬于非標類產品,我司生產后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后,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
因被答辯人怠于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以及其后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品維護保養(yǎng)、倉儲、定制產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1)倉儲費及保養(yǎng)費
因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X年9月1日至XX年3月14日。
對于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說,該倉儲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我司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
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fā)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辯人怠于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2)折舊處理造成的價差損失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guī)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屬于非標類產品。
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
鑒于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盡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品銹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
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
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
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fā)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
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fā)生的必然性。
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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