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答辯狀范文
房產糾紛答辯狀的前提是被告一方接到法院的傳票,從概念的角度講房產糾紛答辯狀是指面臨房產訴訟時,作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傳票之后,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作出的答辯文書,來看下面:
房屋租賃答辯狀范文【1】
答辯狀
答辯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經理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XXXXX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XXX和XXX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XXX,乙方為XXX,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XXX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
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XXX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XXX與XXX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間從未變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XXX幫助XXX經營酒店,XXX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XXX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XXX向XXX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
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XXX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XXX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XXX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會。
在XXX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違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可見,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XXX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XXX的法定權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XXX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XXX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XXX拒付租金損害的是XXX的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
綜上,被告XXX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XXX與XXX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房屋租賃答辯狀范文【2】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某某訴 答辯人租金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只是換房居住并未形成租賃關系,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兄弟關系,王官莊小區x區xx號樓203室、201室及被答辯人現在居住的202室均系父親xx原有私房拆遷安置房,未進行產權調換,只有使用權。
203室的承租人是被答辯人,但實際由答辯人居住并且戶口也落在203室,201室、202室的承租人是答辯人和父親xx但實際一直由被答辯人居住,被答辯人兒子的戶口也落在201室。
被答辯人為了辦理產權調換的需要于2011年6月起訴到法院,要求答辯人騰出203室,并同意答辯人搬到201室,戶口問題也隨之調換。
(該事實在對方提交的調解筆錄中有記錄)該案法院已調解解決。
所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只是調換房屋使用關系而并非租賃關系,并且雙方調換房屋使用的糾紛在(2011)市民初字第xxx號案中已經處理完畢,一事不能再理。
雙方既然不是租賃關系,對租金問題也就沒有任何約定,被答辯人現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沒有任何依據。
二、退一步講,即使是租賃關系,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是換房使用的關系,自從答辯人居住203室至搬出,被答辯人從未與答辯人約定租金問題,也從未要求過答辯人支付租金。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所以退一步講,即使是租賃關系,被答辯人現在訴求答辯人支付租金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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