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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孩子撫養費答辯狀
關于孩子撫養費答辯狀應該怎么寫?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所以在這種時候我們就要寫答辯狀了。
增加撫養費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孫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
被答辯人:孫XX,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系答辯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系被答辯人之母。
答辯人孫某因被答辯人孫XX起訴其撫養費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客觀事實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某登記結婚,1997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辯人。
后雙方之間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經灞橋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里所有經濟來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據為己有,沒有用一分錢補貼家用。
而答辯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學都成為問題,不得已只能舉債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橋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只對答辯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進行了分割,對肖某據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離婚時答辯人已有負債,沒有任何積蓄。
離婚后,答辯人在經濟上和日常生活中,對被答辯人及肖某仍積極照顧,經常給予相關補貼,時不時給被答辯人不等數額的零用錢。
因答辯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電費及垃圾清運費等均由答辯人墊付,這一部分費用已經高于原民事判決書中的子女撫養費。
因此,答辯人從來沒有拒付過子女撫養費。
20XX年12月,答辯人患病,經醫院確診為腦梗、冠心病,但答辯人經濟拮據,無力承擔昂貴醫藥費,只能借錢治療,后花費醫療費10萬余元。
現答辯人身體狀況極差,不能干活,沒有經濟來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負債累累,無力向被答辯人承擔過多的撫養費。
因此,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于法無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
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辯人無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負債累累,收入水平遠遠低于陜西省平均收入。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答辯人應支付被答辯人的撫養費數額,應在陜西省平均收入以下進行計算,且比例應當適當降低。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1000元/月的撫養費,明顯高于法律規定,于法無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本案中,灞橋區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號離婚民事判決書中,已判決由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撫養費,撫養費已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括在內。
被答辯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撫養費,答辯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提起訴訟。
況且答辯人已如數支付撫養費。
提起本案之后的撫養費,也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含在內。
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已將第二項訴訟請求包含在內,提起第二項訴訟請求明顯重復。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答辯人的實際情況以及被答辯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辯人能夠承受的范圍內判決撫養費的數額。
此 致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 月 日
索要撫養費的民事起訴狀【2】
原告:XXX,男,漢族,生于199*年11月25日,重慶市萬州區人,住萬州區。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年4月11日,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7*年11月14日,漢族,重慶市渝中區人,住萬州區。
現于江蘇省南京市第一監獄服刑。
電話:(ZZZ)ZX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跟隨原告的母親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元,直到原告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負擔原告今后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
三: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婚生父子關系,原告父母于20XX年萬法民初字第016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母親與被告離婚。
被告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江蘇省南京市中院判處有期徒13年,因被告犯罪服刑,對撫養原告不利,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跟隨原告母親生活。
同時,因原告母親系下崗失業人員,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和收入。
現原告跟隨其母親生活,原告母親目前連其自身難以生活,加上原告母親在家照顧原告。
原告現正值上學,僅靠原告母親一個人撫養其生活無法滿足原告上學、醫療及日常生活費用開支,加之物價上漲,原告的生活困難可想而知。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證原告的正常學習、生活及醫療開支,根據《婚姻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告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跟隨母親孔德蓉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500元、并負擔原告今后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
望貴院秉公裁判,以維護原告作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萬州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撫養費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劉某某,男、漢族、1984年8月9日,現住在**縣**鄉**村。
聯系方式:136********
答辯人就孫某訴劉某某撫養費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
一、答辯人未拒絕支付撫養費且導致撫養費未能按期交付主要系原告母親責任。
答辯人孫*系答辯人兒子,天下哪有父母愿意拋棄自己的骨肉。
訴狀中提到被答辯人母親多次向答辯人請求支付兒子撫養費,聲稱答辯人態度不好拒絕支付撫養費純屬歪曲事實。
20XX年被答辯人母親及家人因家庭瑣事多次與答辯人發生爭吵,導致答辯人發病住院,此期間被答辯人母親及其家人不僅沒去看望而且還要求支付生活費,答辯人為了兒子毅然拿出自己醫療費給予被答辯人母親,由此可見答辯人對其兒子的感情有多深。
在離婚后,答辯人數次去被答辯人母親家要求看望兒子均被百般奚落,拒之門外。
后來答辯人也曾打電話給被答辯人母親要求看望兒子,也遭到其無理辱罵,嚴詞拒絕。
試問在這種情況下答辯人如何履行自己的義務,支付兒子撫養費?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答辯人所患疾病并非傳染性疾病,對兒子探望無不利影響,完全符合探望的法定條件;答辯人母親及其家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答辯人對兒子的探視權。
另外答辯人在離婚后,因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收入微薄且極不穩定,再加上自身的疾病屢屢發生,需要大筆的治療費,生活極度困難,經常需要家人接濟這也導致孩子的撫養費未能按期給付,為此答辯人一直深懷愧疚。
二、起訴狀中所要求的撫養費于法無據,于理不合,答辯人請求減少撫養費為每月300元。
《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扶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撫養孩子是答辯人做父親的義務,同時也是被答辯人母親的義務;被答辯人現在三歲,并未上學,在**這樣的小城鎮,生活水平又能有多高呢,且女方在當地經營一家小商店,足以維持基本的生活。
如果按照起訴狀里所要求的由答辯人承擔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這就是說一個在農村的三歲孩子一個月的生活費為3000元,這是很荒謬的。
另外離婚協議中雖約定由答辯人承擔每月800元的生活費。
但根據《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答辯人因所在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收入甚微且極不穩定,一個月平均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再加上身體患有疾病,時有發生,所需大量的醫療費;自己的生活都難以維持,需要家人接濟。
答辯人的情況完全符合《意見》第7條第4款規定中的特殊情況。
答辯認雖然生活困難,但依然愿意拿出自己收入的30%支付給兒子,這一點也符合法定撫養費的一般標準。
答辯人認為原告母親完全是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對答辯人起訴,借機向答辯人索要錢財,這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孩子的心靈傷害。
原告母親與答辯人離婚時,原告年紀還小,答辯人為了照顧孩子的生活,愿意讓她隨母親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親嫌孩子隨其生活是一種負擔,答辯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撫養。
如果兒子隨答辯人生活,答辯人將為保證其母親對孩子的探視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決不像其母親那樣拒絕甚至阻攔答辯人探望孩子。
三、 被答辯人的姓氏應隨答辯人。
答辯人之前同意孩子改姓孫,是因為原告母親常常為孩子的姓氏與答辯人發生爭吵,答辯人為維持家庭的和睦才被迫同意的,并非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
另外在我國民法中有應尊重風俗習慣的原則,而孩子隨父姓是符合我國的風俗習慣的;因此答辯人認為孩子的姓氏隨男方較為合理。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此 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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