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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誠信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具體適用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論誠信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具體適用的論文,歡迎各位電大民法學類畢業的同學閱讀!
摘 要:誠信原則是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其適用范圍也在不斷地擴大,由于該原則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所以如何才能使得該原則在我國民法領域更為充分的發揮作用,是一個理論難題。本文在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和歷史沿革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闡述了誠信原則在我國物權法和債權法中的具體適用。
關鍵詞:誠信原則;債權法;物權法
誠信原則在我國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因此對誠信原則的適用范圍應該更為慎重。下面僅以債權法和物權法為例簡要說明誠信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具體適用。
一、誠信原則在債權法中的適用
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說它適用一切債之關系。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中。
(一)誠信原則與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雙方當事人基于誠信原則而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等合同附隨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誠信原則具體體現。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第一,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第二,該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第三,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第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誠信原則與后合同義務
后合同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進而維護給付效果。我國《合同法》第92條就做出了相關規定。比如技術合同雙方在合同到期后,一方在規定年限內不得將另一方的秘密告知他人。之所以如此規定也是為了讓交易能夠順利進行,進而維護交易安全。
(三)誠信原則與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顯失公平,允許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有以下要件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第一,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情況。第二,發生于合同成立后。第三當事人不可預見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第四,變更的結果使維持原來合同的效力顯失公平。法律之所以規定可以適用這條原則的依據就是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追求公平和公正。
(四)誠信原則與過錯侵權責任
在侵權法領域,最能表現誠信原則的制度莫過于過錯侵權責任了。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并且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就對該原則做出了規定。
二、誠信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適用
(一)誠信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①。該項原則由以下四個要件構成:第一,處分人為無處分權人。第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第三,受讓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第四,該財產履行了物權變動手續。善意取得制度的是民商法對所有權保護和交易便捷兩種價值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選擇。筆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與誠信原則密切聯系。因為善意取得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讓人的善意。
(二)誠信原則與占有制度
一般認為,占有是人對物有實際管領力的事實。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占有的成立條件分為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客觀條件,即占有人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主觀條件,是指占有人的內心意思。由于有了內心意思的存在,誠信原則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三)誠信原則與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②相鄰關系,從權利角度來講又可以稱為相鄰權。由此可見,所謂的相鄰權,在實質上其實是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綜上所述,誠信原則這一指導民事理論和實踐的基本原則,對民事領域內所有民事關系都起到規范、制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民法典處于研討、創立階段,很有必要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進一步深入的探討,以期確定科學的誠信原則,推動民法和誠信原則的現代化進程。本文只是對誠信原則在我國的具體適用做了一點列舉,筆者深知自己肩上的擔子還很重,筆者一定會繼續進行研究。(作者單位:蘭州大學研究生院)
參考文獻
[1] 何國萍:《合同法》,蘭州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2] 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 于海涌、丁南主編:《物權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 孫玉榮、劉智慧:《物權法學》,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08版.
[5] 石杰、王麗:《論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與價值》,《蘭州學刊》,2005年第4期.
[6] 艾圍利:《論物權關系中的誠信原則》,《山東省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7] 王茁:《淺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產業與科技論壇》,2012年第11卷第14期.
[8] 楊彪:《侵權行為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4期.
注解
① 于海涌、丁南主編:《物權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② 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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