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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新的詐騙罪立案標準
導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對于醉駕額懲罰力度加大里不少,現在就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吧,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一、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二、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詐騙罪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三、廣州市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3000元,量刑起點最高為一年,每增加1600元至2000元,增加1個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50000元,量刑起點為三年,每增加65000元至66000元,增加1年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500000元,量刑起點為十年,每增加5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流竄作案的;
(2)詐騙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撫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罰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50%;
(3)詐騙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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