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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擴大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
導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委已先行在上海市試點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規模切塊管理。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促進國際商業貸款支持“引進來”和“走出去”,推進外債管理改革進程,決定將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管理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本通知所稱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企業以商業性條件,向非居民籌借的、以本外幣表示的1年期以上債務。包括境外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境外企業及其它非金融機構貸款、境外自然人貸款、國際融資租賃等,不包括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
國際商業貸款的償還義務和風險由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等自行承擔。
二、試點省(市)國際商業貸款總規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在總規模內,試點省(市)內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申請的審批,由試點省(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有關批復文件抄送我委。
三、請你們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報有關申請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請規模,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大項目的國際商業貸款需求,試點工作方案等內容。
四、審批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
(一)具有良好的償債措施。
(二)資金須用于實體經濟,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以及生產經營性項目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不得用于貿易融資和其他短期用途。
(三)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五、你委應制定本省(市)國際商業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減少審批中間環節,確保工作效率;加強與外匯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向我委報告試行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省級發展改革委要配合我委實施有效監管,我委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對地方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把握好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規模和投向。同時,省級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報送上年度國際商業貸款實施總體情況,切實防范外債風險和金融風險。
七、債務人可憑試點省(市)發展改革委有關國際商業貸款批復文件,辦理外債登記等手續。
八、外商投資企業、中央管理企業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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