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死刑走向廢止是歷史規律,在中國現階段死刑還有存在的必要,適當延長有期徒刑和經濟文化的高度發展,以及廣大民眾報應觀念的逐步淡化,是控制和減少死刑并最終廢除死刑的重要前提。
關鍵詞:控制死刑;延長有期徒刑;存廢
一、死刑發展史及其存廢的論爭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罰體系中諸刑罰方法中最重的一種,因而又稱極刑。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歷史上各國統治者無不把死刑作為維護其統治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國家,隨著人權思想的興起,死刑開始受到限制。16世紀以來的西方學者,無論是基于“寬恕”的宗教立場,還是基于“尊重人權”的立場,都曾對死刑制度提出了批判。馬克思也反對死刑,認為“死刑是往古以血還血、同態復仇習慣的表現”。1966年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亦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了死刑。隨著世界人權觀念的普及和西方各國對于死刑制度的持續聲討,認識和評價死刑已成為當代刑法學界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
1.世界上死刑的發展現狀。死刑是人類社會應用最久的刑罰。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財產的出現,對私有財產保護便成為必需,由于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于是而自然成為保護私人財產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縱觀人類發展史,當一個國家社會安定。階級矛盾緩和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死刑就相對較少,實際執行死刑的數量也少,執行死刑的方法也會比較人道。相反,當一個國家的社會動蕩,階級矛盾激化時,法律中規定的死刑就會相對較多。于是,死刑制度總是在無數次的起伏震蕩中向前發展的,雖然時有劇烈的反復,但其發展的總趨勢卻是很明顯的:從世界范圍內看,各國死刑的數量不斷減少,實際執行的數量也大幅下降,執行死刑的方式也更為人道。
根據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關于死刑的第六個五年報告的統計,目前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及地區已多達74個,對普通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及地區有11個,已經正式聲明在廢除死刑之前停止適用死刑的國家達38個。中國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的絕對數量最多的國家。
2.死刑存廢的爭論。根據對死刑存廢的不同立場,可以分為死刑存置論者和死刑廢除論者。死刑存置論的代表性人物有黑格爾、康德和加羅法洛。他們認為,刑罰越嚴厲,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嚇作用就越大,對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如果沒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終身監禁,他還是有可能在監獄中犯罪,只有將其處死,才可以防止他繼續犯罪。并且認為,死刑是重罪犯人應得的報應,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對那些用殘忍手段殺害無辜者的犯罪人,理應受到相同的或相稱的處罰,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懲罰,否則,就意味著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死刑廢除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貝卡里亞、邊沁和菲利。貝卡里亞認為,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具有更大的威懾力,即使人們同意刑罰的目的在于阻嚇將來犯罪的發生,也不一定要唯有死刑才可達到最大的威懾作用。他們認為死刑以消滅肉體的方式來消除人內心的惡,將生命作為刑罰目的實現的手段,無疑仍然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而且還將改造犯罪人的觀念被懸置,斷絕了犯罪人悔過自新的道路。他們還用比較實證統計學的辦法來證明:存在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國家相比,死刑與終身監禁對于犯罪的威懾力是相等的。
中國的死刑存置論者的主要論點有:(1)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了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此外,只重視對于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于被害人是否人道,實屬偏頗;(2)就社會實際面而言,不能否認死刑仍具有威嚇效果完全否定其功能,并不妥當。一些執法人員在提及與重刑犯接觸的經驗時,都發現有許多重刑犯的心態是“只要不死,我什么案子都敢做”,由此可見,死刑的存在,對這些重刑犯來說,才具有真正的遏阻效果。至于人權、人道的觀念,對重刑犯根本不具說服力;(3)死刑的確有誤判可能、的確野蠻,廢除死刑也的確是世界潮流。但法院的判決雖難免有錯誤,但從中國目前的司法程序看,對于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已極為慎重。雖然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也有很多國家廢除死刑后又恢復死刑的,美國俄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的罪犯亦被判決死刑。可見廢除死刑未必是當今世界司法制度發展之必然歸宿。
而中國的死刑廢除論者則認為:
1.從法制史的觀點看,現代刑法之所以沒有身體刑,就是由于身體刑不合乎人道原則,違背人性尊嚴。而且認為,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制定法律自行殺人,互相矛盾。
2.犯罪行為是社會各種環境所致,并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武斷地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并不公平。而且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合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3.從理論上講,死刑不可能對犯罪產生有效的威懾力。從犯罪產生的根源來看。犯罪是一定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道德觀念、家庭關系等等社會因素與犯罪者個體相互作用的產物。死刑不可能根除產生犯罪的復雜根源,自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產生。從潛在犯罪人對死刑的態度來看。死刑很難對判不了死刑的一般犯罪人產生威懾,我們期望的應該是對那些可能被判處了死刑的潛在犯罪人產生心理威懾作用。那么,潛在的重大犯罪人都是些什么人呢?(1)謀殺犯、搶劫犯、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人等,雖然他們有可能清醒地權衡犯罪之樂與刑罰之苦的比重,但逃避懲罰的強大僥幸心理,往往將這種權衡沖抵得蕩然無存。(2)政治犯罪人可能十分清楚其犯罪與死刑之間咫尺之遙的因果聯系,但這些被刑法學家稱為“確信犯”的人,對其理想和信念的追求往往早已淹沒了對死刑的恐懼。(3)激情犯、情境犯實施嚴重罪行(如某些殺人、傷害等)多是由于某種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喪失理智、感情沖動而在一瞬間實施了犯罪行為。對這些人,死刑的威懾力可以說來不及發揮。(4)一些可以稱之為“亡命之徒”的犯罪人,雖然明知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并確信犯罪后必然被判處了死刑,卻仍然要孤注一擲實施犯罪。死刑對這類犯罪人的威懾力是明顯沒有意義的。
4.法院的審判很難達到完美,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后,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綜上,筆者認為,中國現階段的死刑立法及適用狀況,無非是基于兩個支撐點:其一,刑事立法的決策者們確信治亂當用重典,認為加強死刑的適用能夠有效地遏止犯罪率的增長;其二,廣大民眾對于嚴重的刑事犯罪有著強烈的報應觀念。這兩個支撐點的存在,決定了當前中國絕不可能立即廢除死刑!而且,死刑制度將在今后多長的時間內逐步廢除,也取決與這兩個支撐點的弱化程度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