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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綁架法律論文
道德綁架法律論文【1】
摘 要 道德綁架法律是指社會一部分民眾打著道德的旗號,通過強大的輿論力量來脅迫他人不得不履行或終止一定與道德的基本價值相悖的行為。
道德綁架法律的影響之深遠現在我們還無法估量,但是可以確定的一點是,道德綁架法律現象的不斷蔓延不僅僅對于法學理論界,甚至對于司法實踐領域都提出了新的挑戰,我們應予足夠的關注。
這一問題的合理解決不論對于社會的和諧發展還是對于實現司法公正都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 道德綁架 輿論壓力 司法公正
一、道德綁架法律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來,隨著傳統媒體和新型媒體的不斷更新發展,網絡平臺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原來主要通過傳統媒體引發公眾輿論的社會熱點問題,現在卻通過微博、微信等新型網絡平臺迅速傳播并影響愈加廣泛。
這種“影響”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增加了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我國司法監督機制的完善;但是,另一方面卻出現了道德綁架法律的現象,為我國新聞媒體的正常運行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礙,為實現司法公正提出了更大的挑戰。
2010年8月的某個上午,石家莊某公交車上,一位70多歲的老大爺拄著拐杖上了車。
老人不顧前邊乘客給讓出的座位卻徑直走到對著后門的一個座位前,要求座位上的女孩兒讓座。
因為當時女孩兒正戴著耳機聽音樂似乎并沒有注意到身邊的老人,這位大爺見女孩兒沒反應,便一邊推女孩兒一邊破口大罵。
被莫名推搡后,女孩兒很不滿意,后摘下耳機才明白怎么回事。
見女孩兒無動于衷,老人居然一屁股坐在了女孩兒腿上。
女孩兒惱羞成怒,拿出手機準備撥打110。
司機見狀將車?吭诼愤,在同車乘客的紛紛勸解下,老人和女孩兒的爭論才得以罷休。
無獨有偶,2013年3月13日,河南鄭州89路公交車上,一名約60歲左右的老人上車后站在一位年輕女孩兒身后暗示為其讓座,女孩兒沒有反應。
隨后情緒激動的老人便對女孩兒大暴粗口,進行語言攻擊,最后即將下車的老人居然拽著女孩兒的頭發拳腳相加。
每每類似事件發生后都會在網絡微博上持續發酵,引來較高的關注度。
本來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這也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要求,道德與法律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不具有強制性。
不給老人讓座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其他一切個人以及組織機構都無權通過強制措施來迫使他人讓座,誰也沒有權力以暴力來要求別人遵守道德。
沒有讓座,并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但對他人實施辱罵以及拳腳相加則是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害,就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應該是相互滲透、相輔相成的,而不是道德僭越于法律之上,道德一旦大于了法律就會呈現公民漠視法律的局面,道德還需要法律來監督,否則讓道德衍化成反常態的法律綁架行為就會使道德喪失其應有的社會作用。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某一天一個“座上”的人,沒有注意到旁邊的老人則會惶恐,因為他不知道什么時候就會被冠以“不道德”的稱號出現在媒體上,成為廣大網友抨擊的對象。
而那些沒有被讓座的“老人”則會更加囂張,不僅要坐,而且還要挑座,一旦不滿意就會破口大罵,甚至大打出手。
這樣,道德似乎已凌駕于法律之上,社會秩序難免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擾。
二、道德綁架法律的深入影響
近年來,社會輿論對司法審判工作進行不正當干預的影響逐漸加深,社會公眾高漲的道德義憤以及廣大網民先入為主的直覺式價值判斷使得司法工作人員承受的社會輿論壓力越來越大,無形中給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秩序造成了負面干擾。
司法活動是司法工作者嚴格按照法律精神的指導進行的,不應該受到社會輿論和民眾道德判斷的左右。
本文基于道德輿論對司法審判工作的影響就下面案例切入進行探討。
事情發生在2010年10月某日深夜,行為人藥家鑫駕車不慎將被害人張妙撞傷,但其因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將受害人連刺數刀致其死亡。
隨后,行為人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次年4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最終行為人藥家鑫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
之后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宣布維持原判。
同年6月7日,藥家鑫被依法注射執行了死刑。
藥家鑫案是2011年最為轟動的刑事案件之一,媒體關注度一直居高不下。
首先,就案情而言,涉及到了交通肇事,后又涉嫌故意殺人,其犯罪性質之惡劣、犯罪情節之嚴重大家有目共睹。
其次,就輿論焦點而言,肇事者大學生的身份引發了社會各界對高等教育的深度反思;同時,行為人與被害人的社會地位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一個是開著車接受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一個是社會服務行業的弱勢群體,這樣的反差吸引人的眼球,符合當下輿論的關注點。
因此,輿論嘩然,各界人士爭論不休也是不足為怪。
藥家鑫最終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將死刑復核權收回,從此以后我國對于死刑判決尤其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可謂是慎之又慎。
我國《刑法》規定如果不是必須應當被立即執行的死刑的犯罪分子,就可以被宣告適用緩刑。
對于藥家鑫一案的死刑立即執行無疑是受到了社會輿論壓力的影響,社會民眾直覺式的道德判斷嚴重影響著司法判決,司法獨立最終不得不屈服于社會輿論壓力。
三、維護法律權威,實現司法公正
民眾、媒體監督是社會監督的重要手段,社會普通力量對司法的監督可以有效的扼制不斷膨脹的權力,有效保護公眾的合法利益,所以倡導社會監督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然而,當下道德綁架法律現象的不斷蔓延正是社會監督權利濫用的惡果。
當輿論足以左右法官專業判斷的時候,法律就會被徹底架空,一種大眾司法就會隨之出現。
在具體個案中,當輿論的觀點不同于法官的專業判斷,而輿論的力量又足夠強大時,就難免影響法官在審判中公正裁判,甚至可能使法官產生一些偏見,做出具有傾向性的裁判結果,這就必然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實體公正難以實現。
同時也破壞了程序公正,大眾司法的存在一定會加速或是延緩司法審判,破壞司法程序的內在機制,這不僅會影響裁判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和對證據的專業判斷,還會使裁判結果的準確性和正確性受到質疑。
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當司法程序受到社會輿論不良影響時,那司法公正全面實現就無從談起。
(一)扼制民意的不正當干預
不論是古代封建社會還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司法活動,都會受到民意不同程度的影響和干預。
在司法公正和民意干預這場博弈中,同時做到既滿足社會民眾的意愿又符合法律的實體和程序公正結局恐怕往往不很完美。
因此在肯定民意對司法公正進行社會監督發揮著有力作用的同時,更要清楚地認識到民意濫用影響司法獨立這一不爭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民意應當被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既要發揮促進的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還要不影響司法獨立原則的全面貫徹。
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限制,就會在無形中助長民意不正當干預司法實踐的氣焰,那么司法的獨立性就無法保障,司法公正也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
(二)杜絕新聞媒體的橫加干涉
人們獲取信息的眾多途徑中新聞報道占據了不可取代的地位,但同時新聞媒體對司法實踐的橫加干預所引發的新矛盾就無法避免。
在西方國家傳媒權被稱為“第四種”國家權力,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相并列,這就對媒體地位給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傳媒權并不是一種實際存在的國家權力,傳媒只是一種信息傳播的渠道,通過傳媒公眾對于社會信息的知情權得以實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導了廣大民眾參與權的行使,傳媒對社會生活的滲透反映了輿論對社會的監督。
參與到了社會信息會以不同的方式通過這一媒介傳播給不同的人。
“在這一過程中,傳媒既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也引導了大眾的參與權。
毋庸置疑,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作用意義重大,但是目前我國對于新聞媒體的法律規制還很匱乏,很多案件都會被新聞媒體無節制炒作,當案情被傾向性的大肆渲染后難免給大眾和裁判者造成一定誘導。
因此,對媒體新聞進行立法約束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專門立法的出臺應該是最有效的方式,通過立法對新聞媒體進行必要的法律限制,以控制新聞媒體的不當報道,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四、道德綁架泛濫下的法律救濟
道德綁架法律現象肆無忌憚的蔓延勢必會給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為了協調好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我們必須實施行之有效的措施來解決,對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
首先,要完善對道德綁架行為的處罰規定,嚴格打擊性質惡劣的道德綁架行為。
公交車上的“被讓座”,明星等公眾人物在自然災害后的“被捐款”,以及民營企業家不計其數的“被求助”等一系列道德綁架事件中總是有人以社會公德為借口,以行善為幌子,實施一些其實并不道德而且還涉嫌違法的行為。
以公交車讓座事件為例,不但是道德敗壞的表現,從法律角度而言還涉嫌故意傷害、侮辱、猥褻婦女。
所以在立法上,在避免走極端的情況下應該加大對此類行為的處罰力度,而不該僅僅以道德譴責來治理道德敗壞,否則勢必會助長社會“偽道德”的囂張氣焰和不正之風。
對于社會影響惡劣的道德綁架行為,更應該上升到刑事處罰的高度,保障國家法律的權威性。
(二)嚴格執法
這里的嚴格執法主要是針對司法工作人員而言。
網絡媒體、大眾輿論對司法審判工作的不正當干預已是不爭的事實,這就要求司法審判工作者承受得住社會輿論的高壓,爭取不受各種媒體報道的影響,做到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分析判斷相關證據,嚴格遵守相關法律。
司法獨立原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則之一,同樣也是解決道德綁架問題的必要手段。
在面對復雜的外界輿論干擾時,作為司法審判人員,應當嚴格堅守司法獨立原則,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同時,這也需要各級領導干部的大力配合,應當樹立現代的法制意識,充分信任司法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職業技能,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
再之,加強司法信息的公開度也必定會降低輿論的炒作力度。
在陽光執法的大背景下,司法機關應當進一步提高司法活動的公開透明度,將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盡可能的予以及時全面的公開,用權威信息來抵制輿論的負面影響。
而且,各級法院也應當學會合理利用網絡平臺,利用論壇、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與廣大公眾進行交流,使司法機關與公眾能夠在有序、理性的環境下進行平等對話,使司法信息以最佳方式進入大眾輿論的漩渦中,這樣既會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又可以避免道德綁架導致的司法不公正。
五、結語
道德綁架法律的現象頻頻發生,其負面影響不容小覷。
當社會公共建設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時候,道德論往往顯得越發單薄,當法制建設落后,道德也必然會被一些人所利用。
道德的無端僭越,偽道德便會凌駕于法律之上,大眾司法就會隨之產生,不論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道路上,還是對于法治建設的進程中,解決這一問題都具有現實的意義。
可是殊不知,真正紓解道德危機的根本之策卻不在于道德,而在于其他。
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將完善立法、嚴格執法、科學守法三個方面完美結合,協調好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才能從根本上扼制道德綁架的泛濫,化解道德危機,維護法律的權威地位,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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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道德之法律強制的限度問題【2】
摘要本文對哈特的關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的觀點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進行了闡述,分析了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的共通之處,強調在構建法制社會的過程中不可以忽視道德的補充作用。
關鍵詞哈特 法律 道德 自然法
一、概述哈特關于法律和道德的關系的觀點
哈特作為新分析實證法學的創始人,否定了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必然聯系,他與富勒關于法律和道德的關系的長期論戰的焦點是法是“實際上是這樣的”還是“應當是這樣的”。
雖然哈特認為法律與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但是他承認法律的發展會受到道德的影響,這與自然法學的法律的價值是為道德服務的觀點是截然不同的。
而且他認可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會被法律認可并被納入法律,這就是道德的法律強制。
哈特認為實證主義的觀點是:法律符合或反映一定的道德要求,盡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個真理。
哈特承認法律與事實的不必然的聯系就構成了法律的道德強制的前提。
事實上所有的法律在關鍵問題上和道德是一致的,就是持續的生存。
雖然道德與法律在追求的價值上不具有同一性,但是從人的目的是生存的角度來看,法律與道德最應該關心的問題是為繼續生存提供條件,這也就是哈特在不承認自然法學的觀點的前提下為解釋法律和道德事實上存在的聯系而尋找的出路。
直至演化出道德的法律強制的限度――“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內容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所包含的五個基本原則是人的脆弱性、人大體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義、有限的資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人的脆弱性是客觀的,人的生命很容易被非理性的剝奪。
哈特主張為保護人的生命主要采用法律的消極強制手段來限制人身傷害。
原始社會大自然的狂暴下人類很脆弱,更有相互殺戮,同態復仇,已經威脅到人類的繼續生存,這需要一種制度來彌補人的生命的脆弱,不只是法律的消極強制,還有道德提倡不要互相傷害殺戮。
法律和道德最低限度共同契合質疑就是承認人的脆弱,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
真正理性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在大體上應該是平等的,個體之間不存在壓迫關系,法律和道德的規范是個體之間關系的妥協和合理讓渡。
貝卡利亞說的每個人出讓一部分有限的自由,其結晶是懲罰權,體現的就是為形成強制力保護個體而做出的權利出讓。
每個人大體上平等是文明社會道德和法律的應有之義。
人是有社會性的,為了生存,在社會中個體之間相互妥協,達成契約,既有對自己的自由的擴大,也有對他人權利的讓渡,人就是在利己與利他之間徘徊。
人不會為他人而活,在謀求自己權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的前提下,也會出現侵犯他人權利的傾向。
同時一個人也不會對周圍的親屬朋友置之不理。
人介于絕對的利己與絕對的利他之間,走向任何一個極端都不是理性的,需要加以規制。
人類為實現繼續生存這一目的,需要從自然界獲取并加工,這都是經過一定的努力得來的,并不是可以隨意獲取的。
為了確保每個人都有積極性進行發展,必須對個人的合法財產進行保護,法律要明確生產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和財產權利,對有限資源的保護是法律和道德同時要調整的。
所以有限的資源是法律與道德結合的一個重要地方。
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都是有限的,每個人對社會規則的認識程度是不同的,對于是否去遵守也存在不同的意見。
如果允許個人隨意去破壞規則,那么對遵守規則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社會也變成無序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維護最基本的社會秩序,就是為了確保那些自愿服從規則的人不至于被不服從的人欺騙,彌補認識有限的人的短淺狹隘。
三、對法律和道德關系的認識
哈特始終只承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闡述的規則只是出于法律和道德的一種偶然的聯系,在對道德和法律的無必然的關系的立場上,他并未放棄實際是這樣的法的實證主義態度。
從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發來看,法律和道德在底限上有共通之處,為了生存的最終目的,從不同方面約束著社會的運行。
法律是認為的強制調整社會的關系和秩序,道德是個體的自覺和他人的輿論,不具有強制力。
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受到道德觀念的影響較大,最基本、最地限度的道德規范會被法律確認。
法律與道德的共通使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更易于被個體接受并自覺遵守,法律的效力易于實現。
關于法律和道德的共同部分,我們可以參照富勒的“義務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的劃分。
為了讓人不因為有限的認識和理解力而懈怠應履行的義務,把義務的道德納入法律是必要的。
我們不可忽視法治社會中道德的作用,重視以德治國是法治的必要補充,引導法律趨向和諧的社會關系、有序的社會秩序。
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確保道德能被深入廣泛的接受,使道德不至于因人的認識有限而被遺棄。
即使在秩序的規范上法律起明顯的主導作用,道德的自律是不可或缺的。
我們的追求是把每個個體的認識能力提高到高出接受道德所需要的水平,從而形成效力及于每個人的道德。
雖然道德和法律不是完全同一的,但是他們都應該是具有最普遍效力的、被最大范圍的個體所接受的社會規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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