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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完善與保障
下邊小編為各位法律畢業的同學推薦人身自由的完善與保障,歡迎大家閱讀簡析變性手術的可行性及相關法律!
摘要:我國現行羈押制度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而造成羈押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具體制度設計上的原因,也有思想觀念和體制上的原因。而羈押權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權力,直接涉及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本文論述了羈押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并就針對其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完善措施,從而使公民人身自由權從法律和制度以及具體執行過程中更好的保障與完善。
關鍵詞:羈押制度 人身自由權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強調以法為本,法律至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辦事,從而使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在法制軌道上運行。然而在法律設計以及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現象。
一.人身自由權的定義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存在具有神圣性,是不容任意侵犯的。作為個體中的人,其存在和發展都依賴于必要的行為自由,以顯示其個性,實現其目的,履行其職責。權利,正是對社會主體在一定限度內的行為自由的法律確認,是通過法律予以承認和保護的利益以及社會主體根據法律作出選擇以實現其利益的一種能動手段[1]。
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以及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從以上法律可以看出我國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對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起了很大作用。
二.羈押制度的現狀與問題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人類生活最基本最原始的要求。因而作為法治國家,我國憲法和法律都對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作了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在犯罪嫌疑人、告人未經審判或者在審判過程中,對其采取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而且還規定了嚴格的適用程序[2]。
而在實際的刑事司法實踐過程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時常存在。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剝奪人身自由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違法關押。針對超期羈押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項內容:第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二,授權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超期羈押有權要求解除。
另外我國在羈押的決定以及羈押期限的延長缺乏正當程序保障措施。在我國,對羈押的決定和延長則缺乏相應的司法審查程序根據我國法律的決定,拘留的決定完全由偵查機關自行作出,沒有處于中立性的司法官員參與審查,而且公安機關還可以自我授權對拘留進行延長。但檢察機關在進行批準和逮捕時,沒有引入三方參與的程序,檢察機關在決定羈押和延長羈押期限時,主要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案件材料,而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師參與性不夠。
羈押制度設置不能違背的法治基礎是:任何人都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其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以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毀滅證據、收買或威脅,干擾證人,或逃跑、而不能單為了滿足收集證據的目的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在偵查機關手中,可以隨時滿足偵查機關獲取口供的現實需要;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增加其心理壓力,獲取口供,甚至在羈押期間進行刑訊逼供,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將進一步獲取其他證據。[3]
三、羈押制度的完善與改進
羈押制度對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及時追究和懲罰犯罪十分重要,但這項制度仍存在許多不足,價值理念存有偏差,救濟保障功能不足,適用現狀堪憂,特別是羈押的權力設置存在弊端。因此,如何采取相應的對策來解決羈押制度中的難點和缺陷問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已迫在眉睫。針對以上問題我覺得主要提出以下建議:
1、貫徹人權理念,提高人權意識
法律制度是立法者的法律理念的成文表現。要制定出具有現代訴訟理念的刑事訴訟法典,立法者首先要具有現代法制特征的訴訟理念,以及人權保障理念。現實刑事訴訟法中,保護人權已經成為最重要的訴訟理念之一,要完善我國刑事偵查羈押期限制度,首先要樹立人權理念[4]。要樹立人民代表的人權觀念,必將人權觀念滲入全社會,讓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最大作用在于保障合法權利,而非限制自由。
2、更新司法觀念,提高法制意識
司法觀念根植于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有對司法實踐有著潛移默化的制約和影響。司法機關要更新單一的懲罰犯罪觀念,樹立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并重的訴訟觀念;要克服律師參與訴訟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有利犯罪的錯誤觀點,確立訴訟過程中控、辯、審三方制衡機制,樹立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公正司法的新觀念,順應法治國家刑事訴訟追求的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有機統一的時代潮流。
3、提高執法者的素質和執法水平
現代刑事訴訟都把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和諧統一作為直接目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較好的貫徹了這一目的。但是制定出來的法律是需要我們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去落實執行,因為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直接影響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因而,要努力提高執法者的法理水平、道德修養和業務能力,便成為確保刑事訴訟法實施質量的關鍵所在。
4、加強羈押措施適用的權力制約
應當建立科學的強制制約程序:及辯護,以決定是否羈押;建立事后救濟手段,犯罪嫌學的強制措施制約程序:建立事前審查程序,對部分案件實行事前審查;建立事中防御制度,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在法定的期限內由檢察官審查羈押的合法性、合適性,審查中須當面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陳述疑人有權提出使用非羈押措施的要求,可以在羈押一定期限之后,對羈押的合法性、相宜性要求進行審查[5]。
5、將羈押與逮捕分離,設立獨立羈押制度
建議由檢察機關繼續行駛對逮捕和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權,但應引入聽證制度,在偵查機關提請對嫌疑人逮捕后24小時內,由負責審查批準逮捕的檢察官召集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對應否羈押和羈押的理由進行陳述和辯論,在檢察官聽取雙方意見后作出決定。[6]為了確保被羈押人員享有司法救濟權,可規定被羈押人員對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四、展望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以及公民法律意識、人權觀念的不斷提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必定會不斷得到保障。因此從保護人身自由出發,羈押應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權不受非法侵犯為宗旨,在保障整體人權的同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體人身自由也要予以保護,這是當前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法治社會制度的必然體現。
參考文獻:
[1]陳瑞華.羈押的期限反思與重建.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05,(1).
[2]楊立新、劉根菊.法治視野下的羈押制度.政法論壇.2004,(4).
[3]馮哲.論刑事羈押與人權保障.當代法學.2002,(10).
[4]陳衛東.刑事訴訟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278.
[5]左衛民.刑事程序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13.
[6]龍宗智,楊建廣.刑事訴訟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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