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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L教學法在法律課程教學中的應用
PBL教學法在法律課程教學中的應用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
【摘要】如何提高大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改善課堂教學效果,是我們教學工作的重要理由。
PBL教學法是以學生為中心,以理由為驅動,以討論和啟發、誘導為手段的教學模式,對于提高學生學習自主性和教學效果有良好作用,在醫學教學方面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把PBL教學模式應用于法律課程的教學是有積極作用的,文章對PBL教學法及如何應用到法律教學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PBL,理由驅動,應用
一、PBL教學法引入法律課堂的必要性
當前,隨著高校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教學改革也日益受到重視,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教學改革就是要轉變教師講、學生聽的“填鴨式”傳統教學模式,轉變為以學生為中心,充分發揮學生積極性、主動性的新模式。
對于法律教師而言,他們一般是法律專業畢業,對專業知識比較熟悉,但他們不是師范類專業,對教學缺乏系統專業的訓練,對教學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認識。
對于大學生而言,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下,能夠在課堂認真聽課的學生并不多,甚至有些學生在課堂玩手機。
大學生中,平時學習不認真,考前進行突擊復習的現象較為普遍。
由于缺乏生活體驗和解決實際理由的能力,在每年司法考試中,法律專業的考生成績不如非法律專業考生的情形不乏其例。
正如人們所說的那樣,21世紀的文盲不是目不識丁的人,而是不會學習的人。
如何提高法律專業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學習效果,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理由,PBL教學法對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很有幫助,許多高校對此進行了有益的實踐并取得積極效果,在法律課堂上引入PBL教學法很有必要。
二、PBL教學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PBL教學法概述。
PBL是“Problem-Based Learning”的縮寫,意思是“基于理由的學習”。
一般認為PBL教學法是1969年由美國的神經病學教授Barrows 在加拿大的麥克馬斯特大學創立的教學策略。
關于PBL教學法的概念,目前尚未達成共識,Barrows 本人及其同事給PBL教學法的定義是:PBL既是一種課程又是一種學習方式。
作為課程,它包括精心選擇和設計的理由,而解決這些理由要求學習者獲取關鍵的知識,具備熟練的理由解決技能,自主學習的策略,以及參與小組活動的技能;作為一種學習方式,學習者要使用系統的策略去解決理由以及處理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難題。
拉格爾認為,基于理由的學習是以學生為中心,以質詢為導向,以綜合化課程為內容,并且通過合作方式進行的學習。
PBL作為一種教學思路與當前的建構主義學習理論有著密切的聯系。
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認為,教師不是簡單的知識呈現者,學生也不是簡單被動的信息接收者。
學習過程是學習者在教學環境下,在已有的經驗基礎上對來自外部的知識經驗主動建構的過程。
“情境”、“協作”、“會話”和“作用建構”是學習環境中的四大要素和四大屬性。
(二)PBL教學法的主要特點:
1.學習以學生為中心,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
教書是為了育人,就是要把學生培育成具有時代創新精神,能夠面對復雜環境,能夠解決實際理由的實用性人才,教學工作理應以學生為中心,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就是要把學生當作理由的認知者,解題的探索者,平等的交流者。
2.學生形成小組,通過協商合作學習。
學習的過程是依靠人的原有的認知結構,由于人的原有的認知結構各異,對現實世界有自己的解釋,不同的學習者對現有知識的理解不會完全一樣,獲得的知識信息可能與真實世界產生差異,只有通過社會協商和時間磨合才可能達成共識。
學習小組成員相互吸納對方的倡議從而形成了學習者共同體。
協商合作、共同學習是發展學生各種能力的重要途徑。
3.教師在教學中是推動者和引導者。
教師在活動中不能以權威自居,只能是解決理由的推動者和引導者。
打破教師的“師道尊嚴”,轉變“呈現式”教學活動,倡導“探索式”教學模式,把課堂上的“獨角戲”變為“大合唱”,“一言堂”變為“眾言堂”,把教師由“獨奏者”變為“評賞者”。
4.具有刺激性的焦點理由。
學生的學習內容以理由為驅動來展開,將學習和任務與理由掛鉤,使學習者投入理由之中,激發學生的創新性的思維。
理由的設計應符合以下條件:(1)理由能夠引出與所學領域相關的概念和原理,也就是說,所設計的理由要與要掌握的概念、原理相聯系,不能與所學知識風馬牛不相及,否則就是侃大山。
(2)理由應該是不良結構的、開放的、真實的。
(3)該理由對學生應具有相當的刺激性和挑戰性,能夠激發學生的探索動機。
三、PBL教學法在法律教學中的具體設計
根據學者的總結,PBL教學法的具體步驟如下:第一、學生要有一個真實體驗的情境;第二、在給出的情境內產生一個真實的理由,作為思維的刺激物;第三、學生要占有必要的知識資料來處理應對給出的理由;第四、學生一步步展開解決理由的策略;第六、檢驗解決理由的策略是否有效。
下面以保險法中的人身保險合同一章教學為例,對PBL教學法在法律課程教學中的具體應用加以探討:
第一步:制定教案。
包括本章應掌握的知識點,重點和難點。
第二步:選取或設計情境案例,比如我們選取以下情境案例:(案例數量根據所學內容多少決定)
第一例:某人半夜去偷他人之鵝,被主人發現,慌亂中逃跑,結果被東西絆倒造成顱內出血死亡,其家屬整理其遺物時發現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其家屬向某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屬于除外責任,不予理賠。
其家屬訴至法院,提出該條款顯失公平,應當無效。
若你是法官,會如何裁決?
第二例:張某為其未成年的兒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險。
在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告知張某在人壽保險的格式合同上,載有“合同以被保險人身體檢查合理為生效要件”的條款。
張某在合同文本上簽了字,并繳納了合同約定的保險費。
但是,在張某帶其子去醫院體檢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其子不幸身亡。
張某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被保險公司拒絕。
張某訴至法院,法院應如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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