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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參與國際氣候治理的法律立場論文
一、中國參與國際氣候治理的法律立場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與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面臨巨大壓力。為厘清氣候正義理論分歧,有效開展氣候領域的國際合作,為中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立場提供正當性與合法性支持,有必要闡釋氣候正義視域下的中國立場。
(一)建立公平合理的減排標準,實現分配正義
前文已述,在國際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減排路徑,2015年《巴黎協定》確立了各國“自下而上”自主提出減緩目標的規則,因為這種機制有利于吸引各國平等、廣泛的參與,但由于該機制依賴于各國自主的減排目標,難以保證實現公約設定的2℃溫升目標。本文認為,為實現氣候正義,應當考慮建立一種公平合理的“自上而下”的減排分配方案。然而目前缺乏一個既讓發達國家滿意,也讓發展中國家滿意的全球減排分擔方案,確定公平合理的減排分配方案勢在必行。因此,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問題、歷史責任、國際貿易、發展指數、氣候能力、能源稟賦等多方面因素確立公平合理的減排標準。
(二)強化國際氣候變化公約的履約機制
公平合理減排機制的建立,需要強有力的遵約機制做支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諸多氣候變化協定均存在著缺乏強制執行力的弊端,公約缺乏應有的遵約機制。以《議定書》約定的附件一國家第一承諾期的減排義務執行效果來看,一些發達國家并未信守其承諾,沒有完成預期的減排目標。從《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履約機制來看,違約者的違約責任十分有限,僅體現在第二承諾期的削減排放量的分配上,懲罰力度不足。這種狀況導致部分發達國家始終將其歸于“軟法”,使之不能為締約方國家的具體履約行為和國際氣候談判提供明確指導,更難以發揮其約束作用。因此,在未來的氣候變化談判中應當對其加以改進。
(三)發達國家應當制定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實現矯正正義
如前文所述,氣候正義的實現路徑包括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分配正義的實現可以通過建立公平合理的減排機制以及具有強制力的履約機制來實現。矯正正義則要求遭到損害的主體有權利主張損害者對受損害的利益進行恢復和補償。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體系的氣候依存度遠遠高于發達國家,需要更多的資金和技術來適應氣候變化。但由于國際財富分配不公,發展中國家產業結構落后,經濟技術水平低下,應對能力有限,在氣候變化的沖擊面前更為脆弱。根據矯正正義原則,發展中國家由于氣候變化受到的損害應由發達國家按照工業革命以來的排放總量來進行補償和分擔,即發達國家按照歷史排放量的份額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持,主要包括資金支持、技術支持以及能力建設等方面。
二、中國參與氣候治理的國內策略
(一)正確認識《巴黎協定》對中國的影響
氣候正義需要國際社會的集體行動來實現,巴黎氣候大會達成的《巴黎協定》依賴于各締約方的自愿行動即“國家自主貢獻”。中國遵守和履行《巴黎協定》以及其他相關氣候協定是中國實現氣候正義的具體行動和體現。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為何要承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其利弊如何?這些問題不容回避。首先,中國溫室氣體的年排放量自2007年以來首次超過美國成為世界上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且中國的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已達到7.2噸,世界人均排放量為5噸,超過世界人均排放量,也首次超過歐盟的6.8噸人均排放量。盡管與人均碳排放量達16.5噸的美國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灛儸挼從全球碳排放的比例來看,2015年中國的碳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量的29%,這一比例是十分驚人的。預計至2023年的《巴黎協定》后的第一次盤點,中國的碳排放量約占全球的1/3以上。因此,中國作為排放大國有義務承擔溫室氣體減排,這也是公平責任原則、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的要求。
(二)氣候正義的國內落實
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已經為國際氣候治理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不過,國際條約或協定的遵守或履行最終還是需要通過各國國內法來實施。另外,國際氣候治理是一個漫長的動態過程,這一過程依然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而氣候變化又是人類面臨的一個急迫的事項,人類必需立即采取行動來應對。因此,除了積極地與國際社會一道應對氣候變化之外,中國還通過法律和政策、市場手段等多種形式來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并將氣候正義的理念在中國領土及其管轄范圍內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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