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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監測方案
為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就常常需要事先準備方案,方案是綜合考量事情或問題相關的因素后所制定的書面計劃。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源性疾病監測方案,歡迎大家分享。
一、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
(一)目的。
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為食源性疾病診斷提供病原學確證,通過對病原體進行深入的分析,結合流行病學調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發病及流行趨勢。
(二)監測機構。
哨點醫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醫院、防城港市中醫醫院、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醫院)及所在地CDC。
(三)監測內容。
1.病例信息采集。哨點醫院負責采集由食品或懷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瀉癥狀為主訴的感染性病例信息,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癥狀與體征、飲食暴露史等。
2.特定病原體檢驗。哨點醫院采集病例糞便標本進行沙門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瀉大腸埃希氏菌、志賀氏菌等病原體檢驗,有條件的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小腸結腸炎耶爾森氏菌、彎曲菌、腸出血性大腸埃希氏菌O157、病毒等指標檢驗。原則上符合條件的就診病例均應納入監測,每家哨點醫院任務量為每月(平均)10份以上,全年120份以上。哨點醫院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分離到的致病菌株上送自治區CDC微生物檢驗所進行復核及其它實驗工作。
3.腹瀉病例統計。哨點醫院負責在每月的第一周對上個月腹
瀉病人的就診人數、標本采集數量、陽性標本數量及檢出菌株等信息進行統計上報。
4.實驗室確診病例調查核實。哨點醫院所在地CDC在審核數據時發現疑似聚集性病例或懷疑由預包裝食品引起的實驗室確診病例時,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5.單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報告。哨點醫院在日常診療活動中,發現有實驗室確診的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時,應保留菌株并上送自治區CDC,并及時與當地CDC和自治區CDC聯系開展進一步流行病學調查。
(四)監測結果報告及要求。
1.哨點醫院應當在接診符合病例定義的病人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填報病例信息,并在完成檢驗后2個工作日內填報標本檢測數據。
2.哨點醫院應當在每月的第一、三周將前兩周分離的食源性致病菌分離株集中上送至自治區CDC微生物檢驗所進行菌株復核。
3.哨點醫院所在地CDC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實驗室確診的疑似聚集性病例和懷疑由預包裝食品引起病例的個案調查,并在完成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填報個案調查信息。
4.各級CDC應逐級審核、上報轄區內的主動監測數據。標本檢驗數據原則上由微生物實驗室專業人員負責審核,致病菌檢測結果為陽性,需填寫菌株詳細信息;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無需填寫菌株信息,應在備注欄注明病毒型別。各級CDC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數據的審核及上報工作。
5.各級CDC應當按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開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實、報告等。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
(一)目的。
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按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通過對病例信息的采集、匯總和分析,為發現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隱患提供技術支持。
(二)監測機構。
1.全市開展食源性疾病診療的醫療機構,包括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等共37家,其中重點監測醫院7家和一般監測醫院30家。
2.承擔病例監測的各級CDC共5家:分別是市CDC、港口區CDC、防城區CDC、上思縣CDC以及東興市CDC。
(三)監測內容。
1.重點監測。
全市7家重點監測醫院全年對由食品或懷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學性、有毒動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異常病例進行監測。重點關注嬰幼兒、中小學生、孕產婦等病例,由預包裝食品引起的病例,發生在餐飲服務單位的病例,聚集性病例,以及重癥和死亡病例等。原則上符合條件的病例均應納入監測,最少任務量為平均每月10例以上,全年不少于120例。
(1)感染性病例:出現腹瀉,可伴有腹痛、惡心、嘔吐等胃腸道癥狀的病例,也包括懷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經系統、呼吸系統等癥狀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學性或有毒動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關中毒癥狀病例,如水產品相關橫紋肌溶解綜合征、農藥中毒、亞硝酸鹽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類似臨床表現,在時間或地點(一個村莊、一個工地、一個學校、一個單位等)分布上具有關聯,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種食品或同一個餐飲服務單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業生產的食品),發病可能與食品有關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確診病例。
2.一般監測。
重點監測醫院以外的其他醫院(30家),監測內容同重點監測醫院。重點關注聚集性病例,同時關注針對嬰幼兒、中小學生、孕產婦等病例,由定型包裝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發生在餐飲服務單位的病例。全年要求有數據上報,由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組織開展培訓并提出具體監測要求及上報任務量要求。
(四)監測結果報告及要求。
1.監測醫院發現接診的病人符合監測內容要求時,填寫《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信息表》,并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進行填報。
已完成HIS系統與報告系統對接的醫療機構,接診醫生可通過HIS系統推送相關信息,相關部門提取和審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信息表》所需信息,直接對接“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網上報告病例。
2.接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其接診的病人符合監測內容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時,應立即報告本醫療機構內指定的相關部門(如醫務部或防保科等),并報送所有就診的病例信息。相關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登陸“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網上報告病例信息。對可疑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報告。發現重要食品安全隱患、可能構成需啟動應急預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在核實后2小時內報告。
3.各縣(市、區)CDC應當每個工作日通過“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審核、匯總、分析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對聚集性病例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在核實結束后24小時內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CDC報告。發現重要食品安全隱患、可能構成需啟動應急預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在核實后2小時內報告。
4.市CDC應當每個工作日審核、匯總、分析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發現跨所轄行政區域的聚集性病例時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在核實結束后24小時內向市衛生健康委和自治區CDC報告(自治區CDC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報告)。發現重要食品安全隱患、可能構成需啟動應急預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在核實后2
小時內報告。
三、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監測
(一)目的。
落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對經流行病學調查確認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信息進行收集和歸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險因素,為預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據。
(二)監測機構。
各級CDC及各醫療機構。
(三)監測內容。
縣級及以上CDC參與調查核實的所有發病人數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四)監測信息來源。
1.醫療機構在日常診療中發現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2.各級CDC通過監測發現并調查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3.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調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五)監測信息及菌株報送。
1.各級CDC通過監測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核實,在調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食源性疾病暴發監測系統”填報調查事件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發生區域、暴發場所、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食品、可疑食品來源場所和致病因子等,同時將流行病學調查結案報告作為附件上傳。
2.各縣(市、區)CDC及時向自治區CDC和市CDC分別上送暴發調查中分離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環境和食品加工從業人員等分離的致病菌)以用于開展耐藥試驗和分子溯源檢測分析(PFGE)。
3.各級CDC及時完成轄區內上報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報告信息的審核和上報。
(六)報告原則和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報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報告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創建全國衛生城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績效考核等原因干擾或影響依法報告。
2.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協調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保證調查信息的完整性和報告的及時性。
3.各級CDC應嚴格按照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進行報告,確保信息客觀、準確、科學,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中有關事實的認定和證據要符合有關法律、標準和規范的要求,防止主觀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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