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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招標代理機構中的職務犯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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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本文從犯罪學角度分析了當前招標代理機構在工作中容易滋生貪腐的空間和因素,當前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防止該類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 犯罪學 招標代理機構 職務犯罪
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標代理機構是完全的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但是這種規模化的中介服務客觀上給招標代理機構帶來了類似于壟斷性質的權力,從而給商業賄賂等貪腐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招標代理機構中滋生貪腐的空間
(一)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程序及內容方面分析
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包括:發布招標通告,發售國際招標文件,提供咨詢服務以指導企業投標,代理投標等。其工作程序通常有:
1.獲得采購人合法授權
由于招標機構是受采購人委托,以采購人名義組織招標,因此,在開展招標活動之前,必須獲得采購人的正式授權,這是招標機構開展招標業務的法律依據。取得招標人的授權后,招標代理機構也取得了類似招標人的地位,從而對投標人有一定的震懾,使得投標人從心理上產生了向其賄賂從而得到中標機會的意愿。
2.為采購人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或稱標書)是整個招標過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依據,而且是構成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不進行或進行有限的面對面交流。投標人只能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因此,招標文件是聯系、溝通招標人與投標人的橋梁。擁有對招標文件的編制權,使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具有提前向投標人泄密的可能性,從而產生滋生貪腐的空間。
3.組織評標
招標代理機構處于中立位置,比較超脫,可以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標準組織評標。組織評標具有一定意義上的行政事務權利,即使不能給投標人帶來某此具體的、直接的好處,但卻再一次從心理上對投標人起到了震懾作用。
4.做好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協調工作
由于采購人處于主動地位,容易將招標以外的一些條件強加給中標人,產生不平等協議,使招標流于形式。招標代理機構因此負有從中協調的職能。當投標人與招標人就合同簽訂發生問題時,投標人為了合同順利簽訂,即可能向招標代理機構賄賂。從另一個方面講,招標代理機構作為中間人,有協調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義務,也就意味著,其有怠于行使義務的可能。因此,有些中標人即使沒有和招標人就合同簽訂發生任何問題、糾紛,也怕招標代理機構從中作梗或是故意拖延,因而招標代理機構賄賂。
5.監督合同執行,協調執行過程中的矛盾
有些招標合同執行需要較長時間,需要招標代理機構從中協調解決。以盧某、丁某賄賂案為例,在利用國外政府或政府間組織貸款招標中,當投標方中標并簽訂合同后,招標代理機構還負責監督合同執行,審單放款的職權。在此過程中,雖然招標代理機構只負責對單據的形式審查,不涉及實質審查,但其對單據審查時間的長短快慢,決定著放款時間的長短快慢,同時也決定著中標方(即執行方)承擔匯率風險的大小。由此可見,在執行合同中,由于招標代理機構對中標方的種種制約,也產生了其滋生貪腐的較大空間。
(二)從招標代理機構的“規模效應”分析
在委托招標中,招標代理機構以其專業化和信息優勢,可以形成招標方的買方群體,從而與投標方構成重復性合作關系,對整個競爭態勢起到催化和放大作用。因為,盡管一家買方在一定時間內對于同一樣的商品采購可能只有一次,但是,由于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多家企業委托,對于同一設備的購買就是多次的,這無形中形成了規模效應。這效應增加了投標方的競爭壓力。因此,投標方在中標后或者在一次投標中沒有中標時,為了以后的利益,也會對其賄賂。在偵查數起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賄賂案中,一些賄賂方賄賂數目甚至超過了其當次中標的總利潤。
二、招標代理機構中職務犯罪特點
(一)犯罪人員高學歷
由于招標代理活動的復雜性、專業性,其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綜合素質較高,招標代理機構中職務犯罪人員普遍學歷較高。這些高學歷人員犯罪手段由單一向復雜、隱蔽、智能化方向發展。作案日趨隱蔽,反偵查能力越來越強。在偵查過程中,只要有一線希望,他們都不會輕易放棄,揣測訊問人員所掌握犯罪事實的多少、虛實。同時,高學歷人員一般工作交往和社會活動多,老領導、老同學、老戰友、老朋友逐步結成一種關系網,實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關系網立即啟動,干擾辦案。
(二)犯罪主體層次由高層主管官員發展普通工作人員
以前所查處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高層主管官員,而隨著招標代理業務的不斷擴大,犯罪主體層次發展到具體的工作人員。如鞏某賄賂案中,鞏某只是一名負責招標具體工作的項目經理,而利用手中的職務便利,對投標方進行索賄、賄賂。
(三)好處隱蔽
招標代理的專業性較強,且具有一定的“規模效應”,因此造成了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職務犯罪中好處隱蔽這一特點。與以往的利用職務便利賄賂案件不同,投標方向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賄賂時,所要謀取的利益有時是具體而明確的,如希望招標代理機構能盡快為自己審單、促成合同簽訂等。也有時候,投標方向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賄賂,只是希望表示想與工作人員建立良好的關系,以期在后續招標人,可以得到好處。
(四)串案現象明顯
如同醫療、建筑領域一樣,目前招標代理機構中,也有一些潛規則,使得賄賂人把送禮、打招呼當成是取得項目的必經之路,而賄賂人也把拿人錢財為人辦事當成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嚴重危害了正常的招投標管理秩序。如在辦理某起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賄賂案中,經教育工作,嫌疑人主動揭發其公司還存有一定數量與其自身罪行相似的犯罪事實,據此線索,我院陸續偵辦了數起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的商業賄賂案件,串案特征明顯。
三、應對及預防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法制教育,建立防腐意識
首先,要加強干部員工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法律意識。特別要注重結合國家新形勢和企業的新形勢、新任務的反腐教育。加強對國家和公司政策規定的學習,切實提高干部員工的法制觀念、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教育員工樹立正確的事業觀、金錢觀,加強自身修養,做到廉潔自律。其次,要教育和倡導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中摒棄“潛規則”的錯誤認識,營造“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商業氛圍。再次,運用已查辦的招標代理機構商業賄賂案件,開展持續有效的警示教育活動,構建反商業賄賂的思想道德防線。
(二)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及行業自律監督
1.加強公司內部監督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做到建章立制,有章可尋。招標代理機構中存在一定數量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對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層敲響警鐘,尋找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及干部管理中的漏洞,查疏堵漏,從制度上杜絕職務犯罪存在的可能性。
2.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監督
僅有招標代理機構的內部監督,雖然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預防貪腐的發生,但還屬于自己監督范疇,難免會有疏漏。因此,更為有效的監督還應是從外部進行的監督。鑒于招標代理機構中介機構性質,可以借鑒會計、律師行業自律組織的外部監督制度。從而完善外部監督體制。
(三)完善司法機關外部監管
隨著社會的發展,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面臨的商業貪腐誘惑也日益增加。因此需要司法機關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力度。一方面,加強日常監管,給招標代理機構一定的指導與威懾。有些地方司法機關有過派員到招標代理機構中進行法制教育的司法實踐,還有在大型招標活動中,司法機關派員監督的司法實踐。這樣做的目的都是為了對招標活動進行事先監管,預防犯罪。可以請相關司法機關與招標代理機構做出統一部署,使上述事先監管機制得到規范化管理,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體制,強化司法機關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事先監管。另一方面,司法機關應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中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做到發現一起追究一起,絕不姑息。這樣從結果上給招標代理機構一些警示作用,防止同類犯罪重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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