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文格式
大家知道畢業論文的格式是怎么樣的嗎?下面小編整理的是論文格式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學論文格式【1】
1、畢業論文格式的寫作順序是:標題、作者班級、作者姓名、指導教師姓名、中文摘要及關鍵詞、英文摘要及英文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
2、畢業論文中附表的表頭應寫在表的上面,居中;論文附圖的圖題應寫在圖的下面,居中。
按表、圖、公式在論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分別編號。
3、畢業論文中參考文獻的書寫格式嚴格按以下順序:序號、作者姓名、書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或發表時間。
4、論文格式的字體:各類標題(包括"參考文獻"標題)用粗宋體;作者姓名、指導教師姓名、摘要、關鍵詞、圖表名、參考文獻內容用楷體;正文、圖表、頁眉、頁腳中的文字用宋體;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體。
5、論文格式的字號:論文題目用三號字體,居中;一級標題用四號字體;二級標題、三級標題用小四號字體;頁眉、頁腳用小五號字體;其它用五號字體;圖、表名居中。
6、格式正文打印頁碼,下面居中。
7、論文打印紙張規格:A4 210×297毫米。
8、在文件選項下的頁面設置選項中,"字符數/行數"選使用默認字符數;頁邊距設為 上:3厘米;下:2.5厘米;左:2.8厘米;右:2.8厘米;裝訂線:0.8厘米;裝訂線位置:左側;頁眉:1.8厘米;頁腳1.8厘米。
9、在格式選項下的段落設置選項中,"縮進"選0厘米,"間距"選0磅,"行距"選1.5倍,"特殊格式"選(無),"調整右縮進"選項為空,"根據頁面設置確定行高格線"選項為空。
10、頁眉用小五號字體打印"湖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2002級XX專業學年論文"字樣,并左對齊。
11、使用軟件:Microsoft Word 2000以上版本。
法學論文范文【2】
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意思自治溯源及理論基礎
意思自治原則的思想和精神可以追溯到羅馬法,但羅馬法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將意思自治抽象為私法原則。
真正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學說的是十六世紀的法國法學家查理?杜摩林。
但是杜摩林的學說主要是指當事人有選擇準據法的自由,與現代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相差甚遠。
隨著學說的發展,法律行為制度的創立使意思自治有了更大的適用余地,意思自治被賦予了更深刻的內涵和價值,并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乃至意思自治同所有權絕對、過錯責任一起被認為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則。
歷史上,意思自治的出現與私有制社會商品經濟的興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
眾所周知,商品經濟要求在價值層面確立平等和自由的理念,意思自治是主體自由的一種體現,這樣看商品經濟對意思自治的要求當屬必然。
甚至可以說,意思自治原則的確立是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
因此,意思自治原則之導源于作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的羅馬法就絕非偶然。
本質上講,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的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根據。
這是建立在哲學上“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礎之上的。
例如在合同法上,當時人的意志是當事人權利義務形成、變更、消滅之根據,法律不得對此進行粗暴的干涉。
從經濟學上講,意思自治是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的客觀要求。
根據自由經濟學派的觀點,應當提倡和保護經濟中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各種經濟力量之間的自由競爭,反對國家對經濟的干預,這樣才能創造最大之效益。
也就是說,自由是達到社會效益和社會公正的最好方法。
自由經濟理論認為,獨立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自發性地保護了私人所有權和社會經濟之間的平衡。
建筑在自由競爭基礎上的經濟上的供求關系的規律,不僅使商品的價值與其價值相適應,而且使生產與需求相適應。
此外,自由主義者們還認為,整體利益表現為個別利益的總和。
很顯然,從根本上講,經濟上的自由主義是建立在這樣的一種信念之上:在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人們實際上也在不自覺地為社會服務。
這種自由主義的經濟學觀點支持意思自治原則的確立,是意思自治原則得以興起的肥沃土壤。
這體現了馬克思的觀點:“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面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是隨著自由主義經濟的興起而確立的。
意思自由還有其人文理論基礎。
產生于14世紀意大利的人文主義思潮宣揚人的自由、平等,反對君主專制、反對封建等級,主張把人從對神的依附中解放出來,成為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
啟蒙思想家認為,只有自己才對本人的利益關切最深、了解最透,因而個人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為的絕對自由。
從個人出發時人類整體經濟和政治活動的出發點,社會作為個人的集合體,沒有個人的充分發展就沒有社會的存在。
這種人文思潮也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的確立奠定了相應的基礎。
二、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表現――契約自由
意思自治在民法上有諸多表現,例如所有人得在法定范圍內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的所有權自由,個人得于生前自由為遺囑處分財產的遺囑自由,個人可自由決定是否結婚和與誰結婚的結婚自由,以及投資者自由決定投資的投資自由等等。
意思自治的表現很多,這表明其在民法中的廣泛運用和重要地位。
而在意思自治的諸多表現之中,最主要的是契約自由。
誠如德國學者海因?克茨等人所言:“私法最重要的特點莫過于個人自治或其自我發展的權利。
契約自由為一般行為自由的組成部分……是一種靈活的工具,它不斷進行自我調節,以適應新的目標。
它也是自由經濟不可或缺的一個特征。
它使私人企業成為可能,并鼓勵人們負責任地建立經濟關系。
因此,契約自由在整個私法領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契約自由原則的實質是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契約權利義務僅當以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契約自由的基本內容包括:
1.締約與否的自由。
是指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締結契約或者不締結契約,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其有締約義務。
前半句被倡導契約自由的自然法學者看來是不容置疑的,是當事人最大的選擇權。
后半句則是法律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必要限制。
2.選擇締約相對人的自由。
是指當事人有權自由選擇與何人締結契約。
這是在競爭充分的市場中可以實現的。
反之,如果缺乏競爭,陷入壟斷境地,這種自由也無從談起。
新出現的所謂強制締約義務對其形成沖擊。
3.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
是指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契約的內容,決定權利義務的分配。
當事人有權決定契約的具體條款,不論其內容如何不公正,如確系當事人的真是意思,契約當成立并生效。
英美法系國家契約法理論上“約因不必充分”的原則即出自這一思想。
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用協議的方式改變法律的規定,如我國法律中常出現的“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條款,即是對當事人這一自由的認可。
但現代社會的格式合同乃是其例外。
4.選擇締約形式的自由。
是指對于訂立契約所應采取的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法律不應強行規定當事人締約所采取的形式。
契約原則上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
因為強求當事人完成某種特定的“儀式”本身就是對當事人意志的限制。
任何神圣的形式都有可能阻礙當事人完全自由地表達其真實的意志,而社會通過某種神圣的形式,就等于說已經把某種超越當事人的意志強加于當事人。
故契約應以不要式為原則,而以特定形式的要求為例外或反常。
契約自由的思想同意思自治一樣可以追溯到羅馬法,但一般認為作為合同法基本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是與在18、19世紀才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古典契約理論同步而生的。
且作為唯意志論在契約法上的體現,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最早被規定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
隨后的諸多代表性民法典都對此予以確認。
誠如英國學者阿蒂亞所指出的那樣:“我們應當看到,契約自由這個概念,在任何一種意義上說來,都已由于社會經濟諸條件的變化和法律本身的變化而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契約自由能具有如今的豐富含義,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
三、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隨著社會經濟的變革,個人主義與社會契約理論的合理性以及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受到很多人的質疑,當事人的意志自由開始喪失其原有的絕對的支配地位。
人們發現,經濟自由并不能完全保證生產和交換的協調發展。
而意思自治不能完全平衡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亦或無法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時,它應當受到限制。
20世紀初以來,西方國家通過立法開始逐步加強對社會經濟的干預,使意思自治原則喪失在法律上的壟斷地位。
這種限制主要表現在:
(一)形式主義的“復興”
按照嚴格意義上的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意思相互一致,契約即告成立,任何形式的強求,都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侵犯。
因而,在很長的時期內,各國的民法重內容而輕形式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但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各國的法律中對契約訂立的形式有了越來越多的要求。
一些合同,尤其是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合同,被要求必須予以公告,否則就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來自其他基本原則的制約
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樣要受到民法其他基本原則的制約,其并沒有在適用上的絕對優先性。
例如當締約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以致嚴重影響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此時意思自治就要受到平等原則或公平原則的約束。
再如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制度就是誠信原則對意思自治的矯正。
另外,當事人在享有意思自治的自由時,同樣不得違反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三)勞動者、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一般認為,勞動者和雇主,消費者和商品經營者,他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為了使勞動契約體現契約正義,使勞動者獲得的條件盡可能代表其意愿,以濟勞動契約之不足,勞動契約采取團體契約的方式締結,成為勞動契約的社會化。
在締約時,由代表勞工一方的工會與企業主商談各項條款。
由于工會具有法人資格,又有眾多的工人為后盾,在必要時還可組織工人行使罷工權,所以在談判時,在地位上能與企業主抗衡,故團體勞動契約比個別磋商的勞動契約更能體現勞動者利益。
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可以說是現代民法發展的一個大的趨勢。
這些法律對契約的傳統訂立過程進行干預(例如在合同已經成立后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反悔權),以消除消費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關系上的種種不平衡。
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否定了意思自治的基本觀念,限制了契約自由的適用范圍。
在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同時,法律使對方負有強制締約義務。
強制締約義務的立法規定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契約的自由,可以被看做是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四)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限制
這種限制主要表現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對之進行變更。
其目的仍然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不公正的情況,尤其是為了避免在價格上漲時期,由于合同的某些特別規定為“不可更改”的條款而引起的不公正。
同時,對于合同的變更同樣可以是基于對社會利益的保護或基于經濟政策。
例如,法國在本世紀30年代就曾通過立法減少合同一方當事人原來約定應為的金錢給付,使價格降低,以推動通貨緊縮的政策的實行。
四、結論
上述對意思自治的限制表明意思自治原則已經不是現代民法中無可爭議的教條。
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自由與限制是一對矛盾的范疇,它們之間既是對立的也是統一的。
沒有自由的限制是專制主義的暴政,沒有限制的自由則是個人主義的任性,兩者都是不可取的。
在實踐中,它們都是對社會進步的否定。
一方面,我們不能否認意思自治仍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從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所享有的意志獨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權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弘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
進我國具有充分的開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
正如王澤鑒先生指出的那樣,意思自治原則系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排除了當時封建身份關系及各種法律對個人的束縛,廢除了法人(尤其是公司)的特許主義,保障私有財產,實踐營業自由,對于維護個人自由與尊嚴,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文化進步,貢獻甚巨!另一方面,我
們也必須面對意思自治受到諸多限制的事實,不能將意思自治原則絕對化、神圣化。
事實上,當意思自治原則所賴以產生的基礎發生動搖變化的情況下,意思自治也越來越偏離其自身的價值而徒有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對意思自治進行必要的限制,不是意思自治的衰落,而是強制其歸位,以恢復其本來的價值和地位。
至于那種企圖復活古典意思自治理論,即將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看成是一件的合理化的過程,即非合理的意思不屬于意思自治中的意思,這種解釋契約自由的空間緣何日益縮小的理論,與其說她是將古典契約起死回生的救世主,不如說她是給古典契約花了死人妝,并非是對意思自治的
空間日益縮小這一事實的正確解讀。
【法學論文格式】相關文章:
法學論文格式范文10-01
法學本科論文格式10-05
法學本科論文格式范文09-30
法學本科論文格式模板09-30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模版10-06
法學碩士刑法論文格式10-08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格式10-09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格式09-30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格式規范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