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論文格式范文
說起法學專業,你們想到什么呢?六月的現在,畢業就是最火的主題。那么你知道法學本科論文怎么寫嗎?
法學本科論文格式
一、封面
題目: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
各項內容:四號宋體居中。
二、目錄
目錄:二號黑體加粗居中。
章節條目:五號宋體。
行距:單倍行距。
三、論文題目:
小一號黑體加粗居中。
四、中文摘要
1、摘要: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
2、摘要內容字體:小四號宋體。
3、字數:300字左右。
4、行距:20磅
5、關鍵詞: 四號宋體,加粗。 詞3-5個,每個詞間空一格。
五、英文摘要
1、ABSTRACT:小二號 Times New Roman.
2、內容字體:小四號 Times New Roman.
3、單倍行距。
4、Keywords: 四號 加粗。 詞3-5個,小四號 Times New Roman. 詞間空一格。
六、緒論 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內容500字左右,小四號宋體,行距:20磅
七、正文
(一)正文用小四號宋體
(二)安保、管理類畢業論文各章節按照一、二、三、四、五級標題序號字體格式
章:標題 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
節:標題 小三號黑體,加粗,居中。
一級標題序號 如:一、二、三、 標題四號黑體,加粗,頂格。
二級標題序號 如:(一)(二)(三) 標題小四號宋體,不加粗,頂格。
三級標題序號 如:1.2.3. 標題小四號宋體,不加粗,縮進二個字。
四級標題序號 如:(1)(2)(3) 標題小四號宋體,不加粗,縮進二個字。
五級標題序號 如:①②③ 標題小四號宋體,不加粗,縮進二個字。
醫學、體育類畢業論文各章序號用阿拉伯數字編碼,層次格式為:1××××(小2號黑體,居中)××××××××××××××(內容用4號宋體)。1.1××××(3號黑體,居左)×××××××××××××(內容用4號宋體)。1.1.1××××(小3號黑體,居左)××××××××××××××××××××(內容用4號宋體)。①××××(用與內容同樣大小的宋體)a.××××(用與內容同樣大小的宋體)
(三)表格
每個表格應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題,表序和表題應寫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書寫表題。表格允許下頁接續寫,表題可省略,表頭應重復寫,并在右上方寫“續表××”。
(四)插圖
每幅圖應有圖序和圖題,圖序和圖題應放在圖位下方居中處。圖應在描圖紙或在潔白紙上用墨線繪成,也可以用計算機繪圖。
(五)論文中的圖、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分別依序連編編排序號。序號分章依序編碼,其標注形式應便于互相區別,可分別為:圖2.1、表3.2、公式(3.5)等。
文中的阿拉伯數字一律用半角標示。
八、結束語 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內容300字左右,小四號宋體,行距:20磅。
九、致謝 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內容小四號宋體,行距:20磅
十、參考文獻
(一)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內容8—10篇, 五號宋體, 行距:20磅。參考文獻以文獻在整個論文中出現的次序用[1]、[2]、[3]……形式統一排序、依次列出。
(二)參考文獻的格式:
著作:[序號]作者.譯者.書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時間.引用部分起止頁
期刊:[序號]作者.譯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年份.卷號(期數). 引用部分起止頁
會議論文集:[序號]作者.譯者.文章名.文集名 .會址.開會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時間.引用部分起止頁
十一、附錄(可略去)
小二號黑體加粗居中。 英文內容小四號 Times New Roman. 單倍行距。翻譯成中文字數不少于500字 內容五號宋體,行距:20磅。
十二、提示
論文用A4紙縱向單面打印。頁邊距設置:上2.5cm,下2.5cm,左3.0cm,右2.0cm。
法學本科論文格式范文一
摘 要:創新型法律人才的培養離不開好的人才培養模式的支持。
我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存在人才培養模式選擇的偏差、教學內容跟不上時代的節奏、課程設置難以滿足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教學方法選擇不科學等問題與不足,
因此需要對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目標、內容和方法要素予以更新,從注重“師本模式”“接受模式”“文本模式”轉向注重“生本模式”“探究模式”“實踐模式”。
關鍵詞:人才培養模式;創新;教育
一、何謂人才培養模式
(一)“人才培養模式”概述
“人才培養模式”一詞最早出現于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其強調指出,要“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由應試教育向全面素質教育轉變”。
此后,“人才培養模式”成為教育工作中出現頻率很高的詞匯。
模式在現代漢語詞典里的基本含義是“某種事物的標準形式或使人可以照著做的標準樣式”。
①人才培養模式是以某教育思想、教育理論為依托建立起來的既簡約又完整的范型,可供學校教育工作者在人才培養活動中據以進行有序的實際操作,能夠實現培養目標。
②除了這一定義以外,對人才培養模式的定義還有另外一種我認為也是比較科學的表述,即“人才培養模式”是一定教育機構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認同和遵從的關于人才培養活動的實踐規范和操作樣式,
它以教育目的為導向、以教育內容為依托、以教育方法為具體實現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動全要素的總和和全過程的總和。
③從上述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人才培養模式”表現為理論形態,實質內容卻是實踐的。
它是一種群體行為,而非個體行為,中心是怎么做,是聯結教育、教學、教學目標和結果的橋梁。
(二)人才培養模式的基本構成要素
1.目標要素
教育目標關涉培養出什么樣的人的問題,涉及人才培養的價值層面。
這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是其他一切教育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
目前而言,我國教育目標是指把受教育者培養成什么樣的社會角色或具有什么樣的知識和能力的人。
教育目標是教育工作者開展工作的導向。
它有“應然”和“實然”兩種狀態。
前者是理想狀態,后者是受國家教育目的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因素影響后的實際狀態。
2.內容要素
教育內容是為了實現教育目標而經過改造后進入教育活動的知識、技能、行為規范、價值觀念和世界觀等,一般是以課程的方式予以灌輸。
在我國的高等教育中,各個專業的必修及選修課,各課程的教材都是教育內容。
教育內容來源于長期的教學實踐,內容極為豐富,如何篩選和提供教育內容是選擇不同人才培養模式的必要前提。
3.方法要素
教育方法是為了實現教育目的、掌握教育內容而采用的程序、方式和手段的總和。
教育方法不僅包括教育工作者因材施教的方法,同時也包括了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方法。
人才培養模式中包含了豐富的方法要素,因為要培養出合格人才僅僅憑借某一種方法是不夠的,必須通過一系列復雜操作以及結合人才成長過程中的一系列心理、文化、社會等因素,設計出一整套縝密的培養計劃。
二、我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人才培養模式選擇的偏差
人才培養模式從某種程度上可以分為“學術定向模式”“職業定向模式”和“兩者兼顧模式”。
其中“兩者兼顧模式”是三者中最為科學的模式。
但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受傳統教育思想的影響,在教學過程中過于注重書本知識的講授,主要是讓學生掌握法學基本理論、概念、法律史以及具體部門法的條文和解釋,而不注重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也就是針對學生未來從事相關法律職業而進行職業素質的培養不夠重視,而這必將造成學生理論和實踐的嚴重脫節。
(二)教學內容跟不上時代的節奏
法學理論在社會飛速發展的帶動下,其變化的速度可謂瞬息萬變,一日千里,而法學教材則由于需要較長的更新周期而內容滯后,難以適應時代的需要。
其次是教育內容的重理論輕實踐。
理論是為實踐服務的,而實踐又分為學術論文寫作的實踐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可惜的是這兩種實踐教材中都很少涉及。
最后是專業課涉及面的狹窄。
狹窄不是說法學專業課的門類不全,而是指與法學專業相關的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不符合要求。
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個法律問題往往不再是單純的憑借法學理論或法律條文就可圓滿解決的,通常都需要其他專業的相關理論技能的協助。
(三)課程設置難以滿足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嚴密的統一的和諧整體,每一部門法相互之間都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系。
近年來,一些院校抱著實用的目的大量增開民商等實用課程,壓縮對法理學及法史學等基本理論課程的開設和學時。
另一方面,在高校普遍實行學分制的情況下,學生自主的選課行為往往忽視學科間的邏輯聯系。
其結果是不僅增加了老師講課的難度,同時更增加了學生學習的難度。
(四)教學方法選擇不科學
人才培養模式從教學方法的角度可以分為“師本模式”與“生本模式”“接受模式”與“探究模式”“文本模式”與“實踐模式”。
我國目前法學教學活動中主要采取以老師為中心的講授模式,學生被動地接受課堂上老師傳授的書本知識,而且課外實踐活動很少。
造成教學方法的選擇上重師本輕生本、重接受輕探究、重文本輕實踐的現象。
三、創建有利于創新型人才成長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一)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目標要素的更新
根據我們前面對人才培養基本理論的介紹,目標要素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
教育目標是一個價值取向問題,關鍵是培養出什么樣的人,或者是培養成什么樣的人。
我國教育歷來注重知識的傳承,法學教育也是如此,在新中國成立幾十年的歷程當中,法學教育更注重傳授或者說是傳遞前人的知識、經驗。
這是一種傳承式的教育模式,以培養傳承知識型人才為目標。
這一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極不適應當前的需要。
我們必須把教育目標轉到培養創新型人才上來。
進行教育目標的創新首先必須更新教育觀念,樹立起教育是對學習的服務,教師是學生的向導而不是保姆,學生是學習的主人等觀念。
把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作為教育活動的首要目標,并做到正確理解教育目標的內涵,在整個法學人才培養領域統一教育觀念。
其次是教育工作者要有目的和針對性地調整課程結構。
在法學基本理論與基礎部門法的課程教學不放松的前提下,增開政治學、管理學、社會學等課程,拓寬學生的視野也同時增加他們的文化底蘊,將學生引領到一個更為廣闊的天地。
最后是學校和老師在選用和編制教材的時候要牢記創新的目標,注重教材內容的時代性和創新性,努力做到從教材到“學材”的轉變。
一切教育活動都以讓學生能具有創新能力為最終目標。
(二)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內容要素的創新
1.法學人才培養知識體系的創新
隨著世界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我國已經邁入了知識經濟時代。
在這個時代,每一門看似獨立的學科,實際上都是與其他學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法學也不例外。
如果大家關注一下近期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就會發現這些法律法規中含有很多其他專業的知識與科學技術知識。
不僅立法如此,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同樣會涉及很多專業性極強的領域。
這就要求現代法律人不僅要有廣博的知識,還必須具有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
所以法學人才培養必須在知識體系上做出合理安排。
首先是基本知識與技能。
主要包括人文社科類知識與工具性的知識。
其中人文社科類的知識主要涉及財經、政治、新聞、心理、社會、倫理等方面的內容。
工具性的知識主要包括外語技能的培養,計算機應用及論文寫作技能的訓練。
其次是基礎法律知識。
包括現在法學課堂上經常設立的法理學、法史學和各部門法學。
再次是自然科學的相關知識。
主要是與法律事務密切相關的一些理科或工科的相關知識。
最后是實際操作技能與實踐能力培養相關的知識。
這是為完成相關階段的學習后進入職業階段奠定基礎。
2.法學人才培養中教育內容的創新
中國傳統法學人才培養一直注重以老師為中心的課堂講授,內容上偏重于法律法規的條文解讀。
一方面,法律法規是不斷變化發展的,另一方面,法學教育的內容是具有開放性的。
所以,在學校的法學人才培養上,教育內容重點首先要放在法的基本理論的學習以及法學方法論的教授。
正所謂“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其次要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并加強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
從這一點出發,部門法的課程在教學活動中沒有必要安排過多的課時,同時要增加訓練法律思維能力,運用法學方法和法律文化的課程的數量。
即使在部門法的教學中,也應該以傳授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則為主。
教育內容還要注意更新,緊跟時代步伐。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加快法學教材的更新速度,縮短教材的編寫和出版周期。
其次是注意理論和實際相結合,在教育內容中多增加與現實生活的鮮活實例相關的內容,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最后,若是有條件的話,各大法學院校和法學院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來自己編寫教材,這樣不僅更有針對性而且也更容易實現自己的預期目標。
(三)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方法要素的創新
1.從注重“師本模式”轉向注重“生本模式”
不論是在教學還是在學習中,學生永遠是中心,學校必須把教育的對象變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體,受教育的人必須成為教育他自己的人,別人的教育必須成為這個人自己的教育。
④學生應該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中心,老師的教學應該以學生為主。
互動式的教學模式是從以老師為中心到以學生為中心的轉變的關鍵。
互動首先是師生的互動。
師生的互動式教學主要是在課堂上,先由老師提出問題,請學生進行回答,之后老師再提出自己的觀點,緊接著,學生針對老師的觀點闡發自己的疑問。
這樣不僅可以調動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可以激發學生勇于探索、敢于創新的精神。
師生之間的互動又不僅僅局限于課堂上,還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多媒體進行交流和溝通。
其次是課上課下學生之間的互動。
主要是采用辯論賽、案例分析等方式鼓勵學生針對實際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中心是學生之間不同觀點之間的相互碰撞,活躍學生之間的學術討論氣氛。
學生之間的互動最好在老師的監督下進行,以便保持正確的方向。
最后是學生與社會的互動。
例如學校邀請法學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前來講學,或是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打破學校這一相對封閉的空間,
真正做到請進來和走出去,在與外界的交流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以便在以后的學習生活中讓學生們根據自己的興趣決定自己以后的發展方向。
2.從注重“接受模式”轉向注重“探究模式”
我把方法交給你顯然比我把東西交給你更為重要,法學創新人才的培養,必須完成從“授人以魚”到“授人以漁”的教育觀念的轉變,讓學生真正從一個“食客”轉變為一名“漁夫”。
只懂得在飯桌上吃魚的人是永遠都學不會捕魚的技巧的,但懂得釣魚的人卻往往可以觸類旁通地懂得用漁網捕魚,或者是用其他先進的技術捕魚。
那么老師們教會學生學習的方法,也是學生形成適合自己學習方法和突破創新的重要基礎。
老師們經過長期的理論研究和教學實踐,大都有自己獨到的研究和學習的方法,這些寶貴經驗對于初登學術殿堂的學生們來說無異于一盞明燈。
所以,老師們千萬不可慳吝,越早地把這盞明燈交到學生的手里,學生就可能越早地在這燈光的照耀下找到屬于自己的探究之路。
至于轉變的具體方法,則可結合不同老師和學生的不同特點因人而異。
在我們看來,學術論文的寫作是個不可多得的好方法,這得益于學術論文寫作過程是一個綜合、復雜。
使學生各方面研究能力都能得到鍛煉的方法,從選題、收集資料,再到提綱、摘要和正文的寫作,無不是對學生研究能力的綜合鍛煉,當然,這一過程是離不開老師們的適當引導的。
3.從注重“文本模式”轉向注重“實踐模式”
從書本中學習和從實踐中學習是人才培養過程的兩條路,各有利弊。
從書本中學習比較方便快捷,而從實踐中學習則比較扎實有效。
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首先是前人經驗的總結,學習書本知識能使我們迅速理解和掌握系統的理論體系,對法學這門學科有一個總體上的把握。
但法學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具有政治性,社會性和實踐性的特點。
法學的精髓不僅僅是理論體系,更重要的是聯系實際解決問題的方法。
法學的發展和法學人才的培養靠吃老本是不行的,必須要在前人的基礎上進行創新,而實踐正是創新的靈魂。
實踐式的教學方法很多,學校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統一安排,學生也可以主動地去尋找實踐的機會。
在此我們簡要介紹一下美國的法律診所式實踐教學。
法律診所式教學是根據醫學院利用培養醫生的方式開設的法律實踐性課程。
在這個法律診所里,學生組成團隊,在老師的指導下獨立解決人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相對簡單的法律問題,一般情況下是免費的,帶有法律援助的性質。
這種實踐性課程一方面能使學生們理論聯系實際,鞏固學過的知識,
另一方面,學生通過分析處理一些小案件,既培養了實踐能力,又增強了其社會責任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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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論文格式范文二
摘 要:德國法上的法律推定分為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
法律的事實推定是指通過適用法律的規定,推定未知的事實。
在適用法律上的事實推定時,當事人應證明作為推定的基礎事實(前提事實),只要前提事實能夠成立,被推定的事實的真偽就明確了。
而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從基礎事實推斷某種權利存在,針對的是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稱之為法律狀況推定。
本文以《證明責任論》一書為基礎,試圖用更簡潔易懂的文字從權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質、權利推定的排除和權利推定的法律淵源,適用范圍和體系地位三個大的方面對權利推定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關鍵詞:權利推定 法律關系 證明責任
一、權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質
(一)概念
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推定。
該推定是否成立與前提條件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但本質上法律上的權利推定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并沒有什么不同。
例如,對占有物行使權利的人,推定為合法行使權力的人。
再如,對土地邊界所設置的隔離物推定為共有物。
當然,對這種推定仍允許對方提出反證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實才能成為推定的對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證明權利是否存在的方法。
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對前提條件的不確定提出反證,一旦前提被證明是確定的時,便不允許推定被反證推翻,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相同,對方不可能對權力推定的結果直接予以證明。
有關權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國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條等都是所謂的權利推定,他們都是針對權力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質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為為基礎的。
例如,《民法典》891條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記冊中的記載或注銷聯系為前提。
如果權利推定應被適用的話,其前提條件必須得到證明。
例如《民法典》第1362條第2款的推定以屬于婦女個人專用的特定物為前提條件,這一點必須得到證明。
2.權利推定的對象是某種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現實存在,或某種權利的不存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1)只指向某種權利的獲得或指向某種法律關系的產生的推定,僅涉及權利形成的事實的存在,必要時涉及權利妨礙的事實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權利妨礙和權利消滅的事實的不存在,該推斷僅考慮某種特定的產生要件。
(2)相反對某種權利的現實存在的推定,則不考慮從中可推斷出當時存在這一權利的所有事實。
(3)同樣權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權利消滅的推定,也就是說多于權利消滅事實的產生的推定,權利不存在的推定還包括下面的情況:
由于不存在權利形成的事實或存在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為成功地產生,但同樣也不考慮法律能夠也必須從中推斷出某種權利不現實存在的事實。
如果取決于權利或法律關系產生或消滅的時刻,那么其結果是,權利推定對此提供不了依據。
3.權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
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規定的。
權利推定更確切的說是法律狀況推定,因此,將其稱為法律狀況推定會更好,更直觀些。
4.權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就其主張的權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權利主張來主張,
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占有、繼承證書)外,它既不需要就權利產生的要件、權利消滅的要件提出主張,也不需要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也即,對于援引權利推定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它只需要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證明此權利推定的基礎事實,而不必主張產生權利或消滅權利的事實,更無需證明這些事實。
然而權利推定規范的設置,并不能導致擁有權利外觀之人終局確定地享有真實權利,只是減輕了他的證明負擔,
他因此無需積極證明自己權利的真實性,而是將舉證責任移轉給提出相反主張的人,由其舉證反駁權利推定,也就是說對方當事人想反駁推定,
他就必須提出說明推定不正確的主張,且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2)對法官而言,法官不僅用不著對權利產生的要件或權利撤銷的要件進行認定,而且如同在訴訟中的承認一樣,也用不著進行法律適用,
他只需要適用推定規范,并根據推定規范的前提條件,在反對的一方當事人就推定的正確性提出異議前,將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其判決的基礎。
(3)權利推定的效果原則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權利推定所涉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而不利于每一個被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
但權利推定的效果有時候會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條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債權人。
權利推定屬于典型的法律技術,它的出發點是客觀事實,但又不絕對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蓋然性的經驗基礎上,用外在的事實狀態推導權利存續的狀態,即權利外觀推定權利的存續、主體和內容。
據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只要舉起推定力的盾牌,就無需證明自己物權的客觀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對自己權利真實性的攻擊;提出相反主張者則要負擔該外觀之人不享有真實權利的證明責任,以之來推翻相應權利推定。
在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據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張之人是攻擊者,其地位較為不利。
不過,盡管這種推定有利于擁有權利外觀之人,讓其“不證自明”地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它仍然顧及了權利外觀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實權利人在這種情形中能通過“證偽”來推翻通過權利外觀推定真實權利的法律效果,從而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利益。
因此,可以說,權利推定規范結合了“不證自明”和“證偽”兩種方式。
(4)權利推定與證明責任的關系。
權利推定對證明責任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對于提出被推定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來說,他只需主張推定規范的前提條件,且在該前提條件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加以證明。
對于無需依賴基礎事實的權利推定來說,連基礎事實也不必主張和證明。
第二、對推定所針對的對方當事人來說,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則需就以下事實負主張和證明責任:主張和基礎事實不相容的事實;主張與被推定的權利不相容的權利狀態。
如主張自己通過買賣、繼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因此該物不可能屬占有物的對方所有。
對于上述主張,該當事人應負證明責任。
(5)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則和證明規則。
對于大多數推定來說,從開始就不適合,因為它不涉及需要解釋的意思表示和裁決,對于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和遺產法院的證明而言,解釋可能是適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個真正的解釋規則那樣,規定一個特定的解釋結果。
所以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則;而相比較證明規則而言,權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說它不是證明規則,是因為證明只以事實為對象,而不是以權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為對象。
所以權利推定也不同于證明規則。
二、權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為基礎的權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終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據《民法典》2362條的規定將繼承證書交給遺囑法院。
根據894條的規定,更正土地登記冊中的內容。
2.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過對相對規范的前提條件的證明而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
例如1006條,即對方當事人證明,他過去曾占有該物,后來被盜、遺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權利推定還可以通過對具備推定的前提條件的證據提出反證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
4.通過反面證明。
反面證明為本證,任何當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對權利推定進行反駁,只有當法院根據其心證積極地肯定:推定不真實,其對立面真實,也就是說,被推定存在的權利不存在,被推定屬于對方的權利不屬于對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權利存在,那么該反面證明就成功了。
可見反面證明是一種本證,他必須提出證據推翻依據法律推定的權利,也就是必須達到使法官確信推定的權利不存在的程度。
5.權利推定因相沖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
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數個權利推定均與同一個具體要件相適應,即構成權利推定的沖突。
在此必須通過對相抵觸的推定的效力的權橫,來決定效力的優劣。
只要一個推定必須回避另一個推定,隨著它受到反駁,另一個推定會立即得到重新重視。
三、權利推定的淵源、適用范圍和體系地位
1.權利推定的淵源只能是法律規范。
法律行為不可能作為權利推定的基礎。
2.權利推定不僅僅適用于民事訴訟,而且適用于任何一個以推定所涉及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為裁決的對象或前提條件的程序。
例如執行程序、行政機關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審判權的機構的程序。
3.權利推定不屬于程序法,而是屬于實體法。
參考文獻:
[1]萊奧,羅森貝克,莊敬華譯.證明責任論.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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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康揚.法律邏輯原理.四川大學出版社.19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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