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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我國海洋權益的保護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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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中國作為一個海洋大國,有近300萬平方公里的海洋國土,在這些水域中有我國經濟發展急需的各種資源,如何維護我國管轄國土的海洋權益,已經成為我國政府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
論文關鍵詞 海洋權益 海洋爭端 資源 海洋管理
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開發、利用與管理海洋,發展海洋經濟,已成為21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主題之一。為了加強對海洋的開發、利用與管理,發展海洋經濟,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尤其是海洋大國紛紛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海洋管理體系。中國作為一個海洋大國,發展中國家的海洋強國,理應通過建立自己的海洋管理體系,來更有效的和更合理的開發利用海洋,為我國的海洋經濟的發展提供正確有效的新思路。
一、海洋權益的概念及其意義
關于海洋權益的定義,不同的國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義,不同的書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文獻中所敘述的一種海洋權益的定義是:海洋權益是一個法律概念,指國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
筆者認為,在諸種不同的海洋權益的定義中,《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于海洋權益的描述較為中肯。海洋權益是國家在海洋空間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和利益的總稱。在內容上一般體現在海洋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海洋主權、海洋管轄權、海洋管制權等,這是海洋政治權益的核心。經濟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開發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資源,發展國家的海洋經濟產業等。安全方面的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國家安全的國防屏障,通過外交、軍事等手段,防止發生海上軍事沖突。由此不難看出,海洋權益權益的維護,對一個國家來說是關乎一個國家發展和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其經濟繁榮和國家穩定起著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我國海洋權益面臨的挑戰
(一)與周邊國家的劃界爭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得到了沿海國的積極響應,紛紛通過國內立法主張各自的權益,把原來屬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變為國家管轄海域,形成新一輪“藍色圈地運動”。我國地理覆蓋面積大,瀕臨黃海、東海和南海,由北向南與朝鮮、韓國、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印度尼西亞和越南等國家為鄰。近年來,一些國家肆意霸占我國海島,這是對我國領土主權以及海洋權益赤裸裸的侵犯。
(二)我國海洋法的發展滯后
立法是海洋管理的基礎,它的重要性在于為海洋管理的行政、經濟、科學技術、教育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據。由于我國的海洋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并且在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法制方面,我們既缺乏經驗,又無可借鑒,因而我國的海洋法制目前仍不健全,而海洋基本立法不完備就是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
海洋基本立法是指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立法。雖然我國相繼頒布了《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關于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等相關法律,在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上,國家卻是相對重視不足。據悉,在近幾年的全國兩大會議上,年年有代表委員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具體說來,已經連續4次提交兩大會議,卻至今沒有被列入立法程序。海洋基本法是海洋領域重要的法律,它將規定我國的海洋基本制度、基本框架、我國的海洋權益等一系列問題,可以說是海洋領域的?“母法”。但是,很多人往往認為海洋基本法在推動目前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不大,而對此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實際上,海洋基本法對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識、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為一個海洋大國,海洋基本法的確立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不僅僅是填補國內立法空白的需要,更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履行國際承諾的要求。 在這方面,我們不僅落后于大多數沿海國,甚至還落后于南中國海周邊的越南、菲律賓等國家。
(三)海洋執法隊伍發展滯后
我國現有的五支海洋執法隊伍基本上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分屬于不同的管理部門。目前這五支隊伍包括:(1)中國海監隸屬于國家海洋局,依法對我國內海、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及其專屬經濟區實施巡航監視和管理;(2)中國海巡隸屬國家海事局,主要負責管轄區域內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標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關管理工作;(3)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隸屬公安部邊防局,主要職責是維護海上治安秩序,打擊海上私運、販毒、偷越國(邊)境等違法犯罪活動;(4)中國漁政隸屬農業部漁業局,主要職責是統一指揮和管理全國的漁政執法隊伍;(5)中國海關總署緝私局隸屬國家海關總署,主要職責是依法查緝涉稅私運犯罪案件和打擊私運行為。這些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維護海上治安和國家海洋權益方面做出了貢獻。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海洋戰略的步步推進,這些執法隊伍的弱點就暴露出來了,主要表現在:(1)遇到事情相互推諉。由于五支隊伍分屬不同部門管轄,彼此之間缺乏交流與合作,在現實執法中分而治之。(2)職責交叉、效率低下、難以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問題。五支隊伍存在重復建設,造成人力和財力的浪費不說,相互之間不協調,不利于我國海上執法和海洋權益的維護。如,2010年9月7日,在釣魚嶼海域發生的閩晉漁5179號漁船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船只相撞事件中,從上午10時日本“與那國”號與我國漁船第一次撞擊開始,直到下午13時被日本“水城”號巡邏艇追上并在此發生碰撞,中間持續近3個小時,而在此期間,該漁船并未得到我國海事部門的援救,我國在該海域根本沒有執法船只和人員在巡邏執法,這使得我國在該事件的處理上變的十分被動,缺乏證據。
三、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的對策與建議
(一)把開發海洋寫入海洋基本法和經濟發展五年規劃,為海洋權益的維護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作為海洋大國的中國,對近300萬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積擁有管轄權,這大約相當于我國陸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盡管我國有如此巨大的海洋,但是我國沒有海洋基本法,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法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均有海洋基本法,其對海洋權益的保護方面明顯好于我國。由于我國沒有海洋基本法,這就導致我國的海洋立法工作舉步維艱,海洋權益的維護也是難上加難。
由此筆者建議,首先,我國應該把開發海洋、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寫入憲法之中,為我國的海洋法立法工作提供憲法依據;其次,應該效仿我國成熟的五年經濟規劃編制海洋發展五年規劃,編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之中,為海洋權益的維護的具體操作指明方向。
(二)開展海洋國土資源的調查,為海洋開發提供依據
筆者建議,國家海洋局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該加快我國有管轄權海區內無人海島和海區其他資源的科學調查,這在一方面可以宣示我國的主權,另一方面可以摸清我國海區的資源狀況,為我國的海洋科學開發與管理提供依據。
(三)建立獨立的海洋執法管理隊伍,改變多頭執法的局面
目前,我國的海洋執法隊伍較多,職責交叉,辦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國海洋權益的維護。為此筆者建議,應該建立一支能夠全面的履行各種海洋執法職能,加強我國的海洋權益的保護,維護海洋開發和利用及相關涉海活動的正常秩序,全面落實國家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海洋強國發展戰略綜合性的海洋執法隊伍。其主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維護海洋權益、保護國家海洋資源;第二,維護海上治安秩序及漁業開發秩序;第三,承擔非戰時海防及開展與他國的海洋執法交流與合作;第四,海上救助。
(四)加強公眾的海洋法教育,提高公眾海洋意識
海洋意識是加強海洋管理的前提和原動力。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海洋意識淡薄的國家對海洋權益缺乏敏感性,也不可能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無法在別人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就把事情想好辦妥,尤其是按照國際海洋法游戲規則打擦邊球,為子孫后代多爭取海洋權益。另外,由于意識淡薄,也不可能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產生強烈的激情和沖動,即使有,爭奪海洋權益的力度和強度都不足以達到理想的境界。為此筆者建議,我國應該在加強海洋立法的同時,也應該加強海洋法律的普及和教育,讓我國的民眾了解海洋法,提高他們的海洋維權意識,有這些普通民眾做為我國維護海洋權益的實踐者,對我國的海洋安全應該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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