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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思考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思考的論文,歡迎各位法學畢業的同學借鑒哦!
摘 要 網絡言論作為言論在網絡空間的自然延伸,使其兼具傳統意義上的言論和網絡的雙重特性。網絡言論的這些特點使公民在行使其權利時易發生權利的濫用,這主要以侵權為表現形式。權利的濫用必然導致對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權益的侵害。本文主要從網絡言論的現狀作為出發點,試圖網絡言論自由的概念及其特點有較深入的分析,只有在對網絡言論自由概念有了深入了解的基礎上,才能夠正確客觀地認識網絡言論自由及其對于社會發展的意義。
關鍵詞 言論自由 表達自由 網絡 權利沖突
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給人類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自從有了網絡人們便有了更多的自由空間,人們可以在各種BBS、論壇上暢所欲言,無所顧忌。然而,網絡在給人類帶來前所未有的繁榮、便利的同時,也打破了時間、空間的界限,它給數百年來人類形成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在無意或者有意間導致了對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權利造成侵害。于是就有人認為,對于網絡言論要嚴加限制,不能讓網民隨便發言,否則就會侵犯別人的權利。針對這種看法,筆者不禁有了疑問,讓人既愛又恨網絡言論自由到底是什么?是否需要對其限制?該如何限制?本文將從網絡言論自由的概念入手,并對網絡言論自由的積極和消極影響進行分析,最后提出對網絡言論自由的保障及限制措施提出一些建議。
一、網絡言論自由的界定
自由,它不僅是一個哲學或政治學意義上的概念,而且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上所說的自由是“人的權利,即自由權” ,具體到本文的網絡言論自由概念上,是指人通過網絡工具(或途徑)表達自己觀點或看法的權利。在弄清網絡言論自由的概念之前,筆者就一組概念進行厘定,即言論自由與表達自由的概念辨析。有人認為,表達自由就是指的言論自由,兩個概念是可以互換的;且一般人經常對這二者混同使用 。但是二者還是存在區別的,筆者認為尤其在進行學術討論時應將二者進行嚴格界定。
首先,我們來看表達自由的概念,在英文中用freedom of express表示。有人認為它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規定、認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種媒介手段與方式公開發表、傳遞自己的意見、主張、觀點、情感等內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組織干涉 限制或侵犯的權利 !边@種意義上的表達自由不但包括傳統意義上的言論自由,還包括出版自由,游行自由結社自由等。著名法學家郭道暉認為表達自由中的“表達”形式是多樣化的,“不限于由語言、文字形成的言論,還包括象征性語言……以及其他某些表達內心意愿的行為等等 ”。這兩個定義說明,言論只是表達方式的一種,而不是全部。
其次,我們來看言論自由的概念,其用英文表示為freedom of speech。它是指公民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表言論的權利。比如說話,在紙上寫文章等都是形式言論自由的表現。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將言論自由定義為“公民在任何問題上均有口頭、書面、出版、廣播或其他方法發表意見或看法的自由 。”
從以上定義對比可以看出,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二者有重合的部分,言論自由“是表達自由的主要形式和基礎,是所有其他形式的表達自由不可分離的核心和母體 !鼻冶磉_自由的范圍要大于言論自由,表達的形式多于言論的形式,言論自由包含于表達自由。
在弄清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概念之后,具體到本文的主題,即我們在使用概念時是用網絡言論自由好,還是用網絡表達自由合適?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筆者認為用網絡言論自由較為合適些。這是因為,前面分析到,表達自由不但包括言論、出版等自由,還包括游行集會等自由,而公民能通過網絡這一途徑行使地表達自由,僅包括與語言、文字等形式相關的自由;對于游行集會等表達自由,公民則無法在網上行使。若簡單地使用“網絡表達自由”這一概念,則會出現概念與概念所體現的內容不相符的情況,所以本文采用“網絡言論自由”這一稱法,使得網絡言論自由的概念與所述內容相匹配,不至于使之范圍過寬而不利于討論。
因此,本文所稱網絡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網絡這一途徑使用語言、文字等形式表達自己觀點或者看法的自由 。
二、網絡言論自由的兩面性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對公民意識的提高、國家的穩定、社會的發展等有非常重要作用。本文所要討論的是,網絡言論自由作為言論自由的特殊形式,網絡這一工具使其具有了傳統意義上的言論自由所不具備的作用或者功能(或者說傳統意義上的言論自由雖然有此功能作用,但是網絡言論自由能將這一功能或作用發揮第更好)。比如,網絡的虛擬性以及傳播迅速性等特點使得言論的影響范圍不易控制。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0年發布的《第2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稱,我國的網民規模已達到3.84億 ,由此可見網絡公民的言論對社會、國家、個人的影響是巨大的,而網絡言論的這些特點有好也有壞,本文所討論網絡言論自由的兩面性,就是指其消極影響和積極影響。
1.網絡言論自由的消極影響
網絡言論自由的消極方面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于個體權益的影響,另一個是對社會秩序的影響。
(1)網絡言論自由會造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
近年來,我們經常聽到一個詞――人肉搜索,就是人們利用網絡這個平臺,可以通過他人的人力來找人、找物、回答問題等網友之間的互動活動。這一活動作為一種公民言論自由在網絡上的表達在網民的網絡生活中比較常見,然而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網民在搜索時很少注意對他人信息、隱私的保護,這就使得人肉搜索經常伴隨著對其他公民權益的侵害,這主要表現為對他人名譽權及隱私權造成侵害。在2009年5月份發生的“杭州七十碼事件”中,有網友稱肇事者胡斌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找了一個替身,并出示各種證據證明這名替身的存在,一時間網絡輿論壓力直指杭州公檢法司等機關,網友們也開始人肉搜索這個替身……事實最終證明替身是不存在的,是有人捏造的,而網友們的人肉搜索給所謂的“替身”的正常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作為法律上的人,每個公民的自由都是相等的,若某人的自由多一分,則其他人的自由就少一分。
(2)網絡言論自由會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轉型期,公民比較關注官員貪腐、公權力的行使等問題,個別人利用人們對這些問題關注編造一些虛假信息,鼓動人們的情緒,進而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近些年來,網絡群體性的事件頻發,在一些事件中,問題本身并不嚴重,但是事件通過網絡被擴大化了,進而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2011年3月11日,日本由于大地震而發生核泄漏,核輻射影響周邊各國,網絡上傳食用碘鹽可以預防核輻射,于是國內民眾開始瘋狂搶購碘鹽,商販也借機囤積碘鹽以期謀取暴利,一度造成國內大小超市碘鹽脫銷,這嚴重干擾了人們的生活秩序。在類似的事件中,網絡言論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2.網絡言論自由的積極影響
(1)網絡言論自由可以對政府的公權力進行監督,遏制貪腐
由于受官僚作風及“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我國公權力在行使時很少受到約束,有時甚至肆無忌憚,城管暴力的執法、地方政府暴力拆遷等現象目前在我國普遍存在,而人大機關作為權力監督機關其對行政權的約束是有限的,而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存在司法不公、貪腐等現象,這又使得行政權的另一個約束力不起作用或者起的作用不大。這兩個權力制約力量的式微,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網絡輿論監督的興起與強大。2009年的“周久耕事件”,2011年的中石化廣東分公司天價酒事件,等等。這些都是通過網絡言論反腐的結果。前面提到我國現在網民的數量是龐大的,這些網民在網絡上言論的影響力也是巨大的,政府在決策時不得不考慮到網絡上的民意,這樣公民和政府之間通過網絡這個途徑進行互動,使得公權力的行使更加謹慎,進而減少公權力的濫用,以及遏制貪腐現象。
(2)網絡言論自由可以釋放社會壓力,維護社會穩定
由于目前我國權力濫用、貪腐貪腐等問題嚴重,人們對這些現象深惡痛絕。老百姓積蓄了大量的怨氣,如果不及時釋放出去,很可能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召公對周厲王說:“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潰,傷人比多,民亦如之 !比绾文芘懦藗冃闹械脑箽饧安粷M,除了對貪腐進行懲治,及對公權力國家機關進行制度改革之外,網絡言論的自由是目前釋放社會壓力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方法。而事實上確實如此,網絡言論自由使得民意得以自由表達,排解不滿情緒,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3)網絡言論自由可以促進民主
民主的主旨是自由、平等。在沒有網絡的時候,公民發表言論所波及的范圍是很有限的,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觀點看法也無法進行充分及時有效的溝通,往往因為信息的不對稱導致權利的不對稱;而網絡為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這個空間里,允許各種聲音的存在,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人們可以平等地、自由地交流信息、探討問題、發表對政府行為的觀點看法;“兼聽則明,偏信則暗”,這些自由的言論無論對公民來說還是對政府來說都是有益的,網絡言論的這種平等、自由精神就是民主的,這對于沒有網絡的時代無疑是一種進步。
三、網絡言論自由的保障及限制
人們經常把網絡比作一把“雙刃劍”,既有好的一面,又壞的一面,網絡言論亦是如此。從網絡言論自由的消極影響及其積極影響可以看出,我們既需要對其加以限制又需要對其進行保護。
筆者認為,對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制和保護是相對的,不能僅僅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限制,否則會影響和限制其積極作用的發揮。那么如何保護網絡言論自由呢?筆者認為,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制和保護是相對的,若限制的過多了,公權力部門就會借法律知名打壓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這就不是對網絡言論自由的保護了。對于公民等私主體來說,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對于政府等國家機關來說,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這也就是說,保護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就是要謹慎的對網絡言論加以限制。
因此,對于網絡言論的限制筆者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入手:
首先,應該從技術層面對網絡言論進行限制,針對一些危害國家安全、民族歧視等言論,通過過濾等技術使這些言論得到限制。
其次,進行法律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加強網絡行業的自律,使得公民認識到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是有可能侵犯別人權益的,侵犯了別人的權益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最后是從法律層面進行規制,即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增加關于網絡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關于網絡言論的限制沒有系統的立法,有人認為全國人大應該制定一部系統的法律來規范網絡言論,筆者認為,系統的立法是沒有必要的。這是因為,網絡言論自由屬于憲法中言論自由,并且若因網絡言論而引起的糾紛,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可由我國的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依次解決,僅需對這些完善相關的網絡言論的就可以規范網絡言論自由,我們不能因為一有新事物、新問題的出現就想到制定新的法律,應該盡可能的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內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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