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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環境權的行政法保護
公民環境權的行政法保護
[摘要]公民環境權是環境法律體系的重心和基石,是公民獲得良好生存環境并舒適生活的一切相關權利。
行政法作為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具有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的社會功能,在環境權實現實現上承擔著重要使命。
文章將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去探討公民環境權的涵義,并結合我國當前公民環境權的現狀,闡述公民環境權在行政法領域的保護。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行政法;保護
一、公民環境權的提出及涵義
自工業革命以來,嚴重的環境問題引發了人們對生態破壞行為的思考,政府和公民呼吁立法要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措施來抑制自然生態環境的惡化。
面對如此嚴重的環境危機,美日學者率先提出了公民環境權的相關理論,倡導建立生態文明,保護生態環境。
公民環境權作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對于環境法律關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但是從環境權被提出以來,關于環境權的定義,我國學界目前還未形成一致的觀點。
呂忠梅教授認為,“環境權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和利用資源的權利。”也有學者主張從環境權其產生的歷史背景、社會實踐的發展和法律與倫理的區別等角度來定義。
公民環境權是指特定的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特定環境資源所享有法定的權利。
對公民個人來講,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權利,主要包括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的知情權和恢復原狀、停止環境侵害的請求權。
二、我國關于公民環境權的行政法律現狀
到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公民環境權”仍然是一個學術概念,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中有公民環境權的明確規定,而是散見于一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
例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就包含了公民環境知情權的規定。
另外,在國務院的一些政府文件中也包含著公民環境權的規定。
但是這些法規只是為了更好的行使國家的環境管理權,而未提及公民環境權。
此外,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對于公民環境權雖略有涉及,但大都集中于公民環境參與權、知情權和環境訴權的確認和規定,未對公民環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規定。
例如,《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第2條就是對公民環境訴權的規定。
由此可見,我國行政立法中對于公民環境權的規定僅限于公民環境參與權、知情權和環境訴權,對于公民環境權是否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未做任何的規定。
從當前環境立法方面的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行政機關只是注重環境的行政監管,卻沒有充分發揮公民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因此,只有先確認了公民環境權,公民才能對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活動理解并支持,環境行政管理活動才能有序的開展。
三、行政法如何對環境權進行保護
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對環境保護、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的環保觀念產生了巨大的挑戰。
要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傳統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手段不足以應付復雜的環境問題,必須切實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優化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法保護公民環境權的途徑主要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一)將公民環境權在行政立法上加以確認
目前我國還未明確將公民環境權納入行政立法,而僅僅規定了公民環境參與權與知情權以及環境訴權。
只有將公民環境權在立法上加以確立,當發生環境侵權的時候,公民才能依據法律的規定保障自身的環境權利。
此外,將公民環境權納入法制軌道,有助于我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我國法制體系的完整。
(二)確保公民環境參與權與知情權
公民參與、知情的意義在于提升公民的環境權意識,只有確保民眾的參與權與知情權,才能確保所做決策是民主的,只有經過民主的決策才能真正實現人民所需求的利益,人們切身相關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才能得到切實保障。
公民參與和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同時也是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
(三)賦予環保行政機關以獨立的行政強制執行權
《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實行雙軌制,主要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執行為例外。
目前,我國行政法規中環保機關尚未被賦予行政強制執行權。
只有賦予環保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才能使環境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提高環境執法效率。
(四)建立環境公益行政訴訟救濟機制
無救濟則無權利,要使公民環境權得到是實現,必須在行政訴訟領域實行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是目前大多數國家制止環境侵害的重要法律手段。
目前我國訴訟法中有關公益訴訟范圍非常狹窄,尤其在環境行政訴訟領域尚未存在公益訴訟。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對于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僅需要私益訴訟加以完善,更需要公益訴訟的救濟。
只有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救濟機制,當公民環境權收到侵害時,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救濟,公民環境權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
四、小結
嚴峻的環境問題帶來的巨大挑戰,迫使我們必須加快環境治理的步伐。
公民環境權的行政法保護,一方面將公民的環境權納入法制的軌道,使公民行使環境權利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環境權的確立將完善我國環境立法體系,從而是我國的環境法律制度得以構建。
因此,只有在行政立法上確認了公民環境權,公民才能支持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活動,環境行政管理活動才能有序的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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