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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保留與終止暫行規定
現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保留與終止暫行規定,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條為了規范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的保留與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參照有關國際慣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具有大使銜的駐外外交人員離任回國后,從事外交工作確有需要的,其大使銜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銜應當終止:
。ㄒ唬┺o職或者被辭退的;
。ǘ┦艿浇导壱陨闲姓幏只蛞罁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開除黨籍的;
。ㄈ┍灰婪ㄅ刑巹儕Z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ㄋ模┢渌枰K止大使銜的情形。
第三條終止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由外交部辦理有關手續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條本規定由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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