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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拾得遺失物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為加強拾得遺失物管理,減少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損失,沈陽市制定了拾得遺失物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沈陽市拾得遺失物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拾得遺失物管理,減少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損失,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七十九條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遺失物,是指具有經濟價值或保密價值的遺失物品、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第三條 全市公民要樹立拾金不昧的社會主義風尚,拾得遺失物后,應立即送交公安機關或本單位保衛部門,并協助查找失主。
第四條 全市拾得遺失物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拾物招領處(以下稱市拾物招領處)負責;各地區、各單位拾得遺失物管理工作,分別由當地公安機關、本單位保衛部門負責。
第五條 拾得遺失物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定專人受理群眾送交的拾得遺失物,填寫《拾得遺失物登記表》。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交接、驗收、返還手續,設立臺帳,帳物相符。
(三)設置專室或專柜存放,指定專人保管,做好防盜、防火工作。
(四)查找失主,及時返還。
(五)查不到失主的,及時上繳。
1.屬企事業單位、公安派出所、交通區隊受理的,每月清點一次,上繳所在區(縣)公安機關;
2.屬區(縣)公安機關、電、汽車客運公司受理時,每月向市拾物招領處上繳一次;
3.凡超過保管期限(貴重物品為二年,一般物品為六個月)的拾得遺失物,由市拾物招領處上繳市財政局。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第六條 拾得的飼養動物由拾得單位代養一個月(家禽、豬、羊等代養五天);無代養條件的,拾得單位可送交附近農村代養。代養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過期無人認領的,代養者可變價處理,所得價款上繳市拾物招領處,但市拾物招領處應從中扣除代養費用。
第七條 凡拾得的淫穢物品,應立即送交治安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 凡易霉爛、易腐蝕及其它無保管價值的拾得遺失物,區(縣)公安機關可變價處理,所得價款如數上繳市拾物招領處。
第九條 依法扣押、罰沒的物品不得作為拾得遺失物上繳。
第十條 對已經過期失效的各種證件、票券和變質的拾得遺失物,市拾物招領處可統一銷毀。
第十一條 失主遺失物品后,應立即向公安機關或本單位保衛部門掛失。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各單位保衛部門查到遺失物失主后,應及時通知失主。
失主接到認領通知后,應在十五天內認領,確有特殊情況的,認領期限可延至三十天。過期不認領的,視為無人認領,可上繳處理。
第十三條 失主認領遺失物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認領公物應持單位介紹信),并填寫認領收據和《認領遺失物登記表》,注明物品名稱、特征、遺失時間、地點和經過。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占用、私分拾得遺失物。對違反本規定的,所在單位應對直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適應的行政處分;公安機關應追繳其拾得的遺失物。
第十五條 對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各級公安機關、各單位應大力宣傳;對事跡突出的,應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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