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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規定
導語: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國家文物局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增強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的效率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與國家文物局有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案件辦理的組織、協調和其他相關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能:
(一)審查行政復議申請,并決定是否受理;
(二)調查處理行政復議案件,起草行政復議有關文書;
(三)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訴訟案件;
(五)協調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有關事宜。
有關司室協助政策法規司辦理屬于本司室業務主管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
涉及國家文物局機關服務中心職責范圍內的訴訟案件,由機關服務中心為主辦理,政策法規司予以協助。
第四條 政策法規司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屬于國家文物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規司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司依法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對屬于有關司室業務主管范圍內的行政復議案件,政策法規司應當將基本案情、受理情況及相關申請材料提交有關司室研究,有關司室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第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意見,應當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室審定;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或者意見分歧較大案件的處理意見,應當報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審定。
政策法規司根據審定的處理意見,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經局領導批準后加蓋辦公室公章,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依法延長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八條 政策法規司收到人民法院起訴狀副本后,應當研究提出應訴方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組織開展應訴活動。
對屬于有關司室業務主管范圍內的訴訟案件,政策法規司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提交有關司室研究,有關司室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第九條 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案件,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必要時可以聘請專職律師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條 政策法規司定期對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總結案件辦理工作經驗,提出改進相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設立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專項經費,保障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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