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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有關規定
導語:為切實做好全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宜春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有關規定,歡迎閱讀。
一、凡發現同一礦井一年內有2次以上(含2次)超層越界開采行為的;
二、鄉鎮煤礦有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或急傾斜煤層頂水采煤的;
三、礦井劃界范圍太小,留下邊界煤柱、井筒煤柱后沒有充足采掘空間布置安全生產系統的;
四、自行停工停產連續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且沒有采取恢復生產和整改措施,或雖已采取措施但在三個月內沒有見效的;
五、因自然災害導致停工停產連續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且沒有采取恢復生產和整改措施,或雖已采取措施但在六個月內沒有見效的;
六、年生產能力為1萬噸,且2004年10月1日之后沒有經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實施技術改造的;
七、2006年年底前未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雖已交納風險抵押金但數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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