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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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公物處理行為,加強廉政建設,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杜絕公物處理中的腐敗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國辦發[1992]48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黑政辦發[1993]3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佳木斯市公物處理拍賣業務由市政府指定的拍賣定點單位承辦。
第三條 實行公開拍賣處理的公物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流通的商品,具體是指:
(一)執法機關罰沒物品、依法追回的贓物;
(二)機場、碼頭、車站、郵政等單位的無主貨物;
(三)稅務、金融單位收回的抵稅、抵貸物品和各收費單位收回的抵費物品(包括車輛、房產、土地);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破產)按有關規定需要處理的資產物品及需要變賣的其他公物(包括無形資產)。
第四條 以下公物處理,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批后,也應實行公開拍賣。
(一)政府批準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和處理整體產權或股權(部分國有產權);
(二)土地“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草、荒水)的使用權。
第五條 罰沒物品中的違禁品和假冒商品,對人體有害的物品按國家規定交由專管部門處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場。
第六條 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國家經濟管理部門罰沒的物品、依法追回應上交國庫的贓物及各收費部門收回的以物抵費物品等(包括車輛、房產、土地),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一律上交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委托拍賣。
第七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財產權,須對拍賣品進行資產評估、價格評估、土地評估的,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評估立項手續,評估結果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同時應與拍賣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委托合同文本。拍賣人應將委托拍賣合同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證,并在拍賣前發布拍賣公告,方可進行拍賣。 凡經公開拍賣的房屋必須手續齊全,方可到產權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對依法追回不屬于上繳國庫并且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物品(國有資產、土地除外),依據國計辦[1997]808號文件和國計價費[1996]2654號文件由辦案單位委托所在地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價格評估后,方可拍賣。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土地資產、房產)拍賣前,必須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條 凡公開拍賣的已落戶的機動車輛,必須手續齊全有效(執法機關扣押車輛應持必要的有關手續)。未經拍賣落戶的車輛必須具有有效的發票和合格證。進口汽車及國家規定的合資車輛(一車一證車),必須到省公安廳車輛管理所認證后進行拍賣。
第十一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與買受人須將確認書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有關單位和部門審查后,買受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手續辦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批手續及車輛轉籍落戶補發牌照等手續。并由買受單位或個人按成交價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十二條 公物拍賣所得,扣除相應的拍賣費用后,屬抵稅收回的應繳納稅款,屬銀行抵貸收回應償還貸款,屬應繳財政國庫和財政專戶的,分別繳入同級財政國庫或專戶,并由委托人、拍賣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公物自行處理。擅自變賣處理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由財政部門收回變賣處理公物的全部款額,并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在擅自變賣和處理中損公肥私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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