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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紅十字醫院、血站命名的暫行規定
導語:為維護紅十字的嚴肅性,使紅十字醫療機構、血站命名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紅十字醫院、血站命名的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紅十字醫院、血站的名稱
凡以紅十字命名的醫院、血站,一律在地區名稱(或系統名稱)后加“紅十字”和醫院或血站名稱。
第二條 醫院、血站申請冠以紅十字名稱的條件
凡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醫院、血站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并遵守紅十字會章程,忠誠紅十字事業,履行紅十字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者,可以志愿申請命名。
1、由紅十字會創辦(包括歷史上創辦)的醫院、血站。
2、由政府主管部門正式批準隸屬于紅十字會的醫院、血站。
3、國內、外紅十字會提供資助援建的醫院、血站。
4、紅十字會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建立并有紅十會參與管理的醫院、血站。
5、歷史上與紅十字會關系密切或對紅十字事業做過特殊貢獻的醫院、血站。
第三條 醫院、血站冠以紅十字名稱的申報、審批手續
1、符合申請條件的醫院、血站,屬紅十字會系統的,直接向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紅十字會提出命名申請;屬衛生行政部門與紅十字會合辦的,在征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正式批準后,向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紅十字會提出命名申請。
2、縣級或設區的市級紅十字會在接到命名申請后,按使用紅十字名稱的條件,提出審定意見并向省級紅十字會呈報書面請示,由省級紅十字會審核批復,并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
3、縣級或設區的市級紅十字會接到省級紅十字會批復后,方可正式發文答復提出申請的醫院或血站。
4、對過去已用紅十字或紅十字會命名的醫院、血站,由各級紅十字會根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清理,符合條件的要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條 紅十字醫院、血站的義務
1、凡以紅十字命名的醫院、血站,均應接受當地紅十字會工作指導,定期向當地紅十字會匯報開展紅十字工作的情況。
2、積極參加當地紅十字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根據當地政府和紅十字會的要求、開展積極、有效的人道主義援助工作。
4、向當地紅十字會提供發展紅十字事業的資金,特別是紅十字血站要提供用于宣傳、動員、組織獻血活動的專項費用。
5、紅十字醫院要積極宣傳并弘揚紅十字精神,協助當地紅十字會開展衛生救護培訓、義診和衛生咨詢等工作。
6、紅十字血站以實行人道主義為宗旨,認真落實輸血工作“三統一”,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保證供血質量。
7、紅十字血站要積極宣傳和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大力推行無償獻血,把無償獻血作為血站工作的重點。
第五條 紅十字醫院、血站的權利
1、可參加國內、外紅十字會組織的技術協作與交流學習、出國考察、進修,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利用紅十字會渠道開展單位間的國際交往,培養人才。
2、可接受紅十字會提供的國內、外援助。
3、對各級紅十字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凡不符合上述規定而以紅十字命名的醫院、血站,由當地紅十字會提出取消命名的審查意見,經省級紅十字會核準后,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由當地紅十字會督促執行。取消紅十字命名換用其它名稱的醫院、血站,需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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