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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優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為充分發揮我省優秀科技教育人才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貴州省優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長專項資金。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貴州省優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一、人才資金的來源為省財政撥款。
二、人才資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助的方式對資助對象給予支持,增強優秀科技教育人才進行科研、教學及技術開發能力。
三、人才資金面向在我省工作的優秀科技教育人才。資助對象主要是:
(一)兩院院士、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博士;
(二)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跨世紀科技人才培養對象、省管專家;
(三)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
(四)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五)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六)從省外引進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
(七)其他急需的專業人才。
四、人才資金重點使用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產業緊密聯系、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前景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具有科技創新,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具有一定超前性,能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研究與開發項目。主要用于:
(一)對項目研究與開發經費給予補助;
(二)對項目研究與開發必須的專用設備購置給予補助;
(三)為資助對象參加與項目研究與開發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以及參加國內重大科學技術活動給予補助;
(四)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需從人才基金中列支的經費。
五、人才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終結審計的原則。
六、人才資金由省長或省長委托的分管副省長審批。
七、省科技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科教辦)負責人才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受理申報人才資金項目;聘請專家對申請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查、評估;根據專家評審建議提出人才資金年度支持的項目的意見,報有關領導審批;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以及項目完成后的驗收鑒定;根據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報告人才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省財政廳的監督等。
八、人才資金原則上一年審議一次,受理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九、人才資金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除人才資金的資助外,項目所需其余資金,由受資助人主管部門解決。
十、凡申請人才資金,須由申請人向其所在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所在部門初審后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后再報省科教辦。
十一、引入競爭機制,積極推行人才資金項目評審、招標制度,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選定資助項目。
十二、人才資金使用實行合同制管理,經審定批準實施的項目,由省科教辦與受資助人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并據此辦理相應手續。省科教辦根據合同要求,按照項目進展情況下撥資助經費,受資助人須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務。
十三、受資助人主管部門要建立資助經費專賬,健全使用、管理、監督制度,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十四、省科教辦每年向社會發布人才資金支持的項目和受資助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受資助人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向省科教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須提交專項審計報告和決算報告,及時將申請驗收鑒定書面材料報省科教辦。省科教辦及時組織驗收。
十六、使用人才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納入受資助人主管部門的固定資產賬戶管理,由受資助人使用;項目形成的成果及無形資產的產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因客觀原因,受資助人要求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初審、主管部門復審,報省科教辦審核后,呈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批準。已簽訂合同項目經省人民政府領導批準撤銷或者中止后,受資助人主管部門應當向省科教辦報告財務清算,并將剩余經費如數上繳省科教辦。
十八、嚴禁挪用和截留人才資金。若受資助人或其主管部門違規使用資助經費或未按合同要求執行項目的,一經發現,即終止合同,停撥經費,由省科教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資產清查。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規定由省科教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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