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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體育經營活動項目管理規定
導語:為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經營活動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云南省體育經營活動項目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體育經營活動項目是指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體育項目及省體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民族、民間體育項目。
第三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管理下列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
(一)拳擊、馬術、射擊、賽艇、皮劃艇、帆船(板)、滑雪、潛水、摩托艇、登山(含攀巖)、漂流、摩托車、汽車(含卡丁車)、高爾夫球、跳傘、滑翔、熱氣球、健身氣功;
(二)國際性、全國性和全省性的體育經營活動;
(三)體育經紀人從事的體育經紀活動;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舉辦的體育技術培訓。
第四條 地、州、市體育行政部門管理下列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
(一)游泳(含花樣游泳)、滑水、跳水、射弩、體操(含藝術體操)、蹦床、柔道、跆拳道、擊劍、現代五項、棒球、壘球、技巧、武術、保齡球、壁球、定向、龍舟、救生、民族賽馬、搶花炮;
(二)跨地、州、市舉辦體育項目或者活動,由舉辦地的地、州、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報省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地、州、市級舉辦的體育技術培訓;
(四)省體育行政部門授權管理的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
第五條 縣級體育行政部門管理下列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
(一)除省級和地、州、市級管理以外的其他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
(二)跨縣舉辦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由舉辦地的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報有關地、州、市、縣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按照規定由縣級舉辦的體育技術培訓;
(四)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授權管理的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
第六條 同時從事兩項以上由不同級別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的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由所申辦項目或者活動最高級別的管理部門統一審批。
經營射擊、射弩、飛鏢項目的,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向有管轄權的體育行政部門辦理《體育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下列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分別實行許可、審批和登記制度:
(一)舉辦射擊、射弩、拳擊、柔道、摔跤、擊劍、體操(含藝術體操)、賽艇、皮劃艇、游泳(含花樣游泳)、跳水、救生、潛水、滑水、帆船(含帆板)、滑雪、滑冰、跳傘、動力傘、滑翔傘、滑翔、懸掛滑翔、熱氣球、登山(含攀巖)、漂流、汽車(含卡丁車)、摩托車、摩托艇、武術、技巧、跆拳道、健身氣功、高爾夫球、賽馬、馬術等項目及體育經紀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二)舉辦持續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實行審批制度;
(三)舉辦前兩項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實行登記制度。
第八條 申請許可、審批、登記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舉辦體育經營項目或者活動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或者實施方案;
(三)具備符合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和安全保障條件的證明;
(四)相應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五)經費預算或者籌資方案,資金證明;
(六)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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