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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刑罰的經濟評析
經濟犯罪刑罰的經濟評析
摘 要: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經濟領域的為獲取經濟利益危害經濟秩序的一種犯罪行為。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現行的刑罰制度,可以深度挖掘以自由刑為主的刑罰制度是否適合這些新興的經濟犯罪,尤其是利用其職務資格進行的經濟犯罪,從而尋找對經濟犯罪最佳的刑罰制裁模式。
關鍵詞:經濟犯罪;刑罰收益成本;博弈
一、經濟犯罪與刑罰的概述
籠統的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經濟領域的犯罪,即一種或一系列能通過非體力性手段、采用隱蔽的策略或詭計,以使非法避開付出或者損失金錢財物的,或者獲取經濟或個人利益的行為[1]。
我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的研究受德國影響較大,形成了大經濟刑法學、中經濟刑法學、小經濟刑法學,從而也形成了大、中、小三個經濟犯罪概念。
大經濟犯罪概念,是指違反國家工業、農業、財政、金融、稅收、價格、海關、工商、森林、水產、礦水等經濟管理法規,或者盜竊、侵吞、騙取、哄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和公民的合法財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經濟建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嚴重損失,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中經濟犯罪概念,是指一切侵吞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小經濟犯罪概念,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活動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運轉秩序的行為[2]。
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量刑時自由刑居主導地位,財產刑只作為輔助手段,從未啟動管制刑。
二、經濟犯罪刑罰的博弈
博弈論試圖研究既存在沖突又存在合作的情況下的決策行為。
博弈是一種競爭狀態,在該狀態中,兩個或更多的局中人都在追求他們各自的利益,沒有人能夠支配結果,在這場競爭中,每個局中人都擁有一定的資源。
國家對犯罪人適用什么刑罰,是國家、犯罪人、受害人和普通公民博弈的過程。
在博弈中國家處于支配的地位,均衡各方利益后最后做出實施某種刑罰的決策。
國家在對經濟犯罪人適用什么樣的刑罰博弈過程中,怎樣才能獲得最大的刑罰利潤。
用一個等式表示,刑罰利潤是刑罰總成本與刑罰總收益之差,即刑罰利潤(LR)等于刑罰總收益(SY)減去刑罰總成本(CB):
LR=SY-CB
其中刑罰總收益(SY)是國家對經濟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取得的利益,刑罰總成本(CB)是國家對經濟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需費用。
一般刑罰總成本(CB)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一是國家設立刑罰機關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二是刑罰機關行使權力所需費用:三是機會成本,國家用這些資源投資其他方面可能獲得的利益。
一般刑罰總收益(SY)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一是國家因適用刑罰所獲得的直接利益,例如適用財產刑國庫的收入;二是國家因適用刑罰所獲得的間接利益,例如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機會從而減少給社會帶來的損失:三是因對犯罪分子的懲罰給受害者帶來的安撫作用。
因刑罰策略的不同刑罰總成本和刑罰總收益的內容也不同,下面分別進行評析。
三、經濟犯罪刑罰的經濟評析
(一)經濟犯罪中適用生命刑的經濟評析
生命刑、即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策略,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
我們從經濟學的角度,討論對經濟犯罪適用生命刑,國家能否獲得刑罰利潤。
國家要想獲得刑罰利潤,只有滿足下列不等式時才能獲得刑罰利潤。
刑罰收益(SY)≥刑罰成本(CB)
對經濟犯罪分子適用生命刑,生命是刑罰成本的一項內容。
另外刑罰成本還包括執行死刑的費用,及犯罪分子以后可能給社會創造的財富機會成本。
刑罰收益就是對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懲罰,對受害者及一般公民的安撫作用。
因而,上述不等式變形為:
教育+懲罰+安撫作用≥生命+執行刑罰費用+機會成本
人都死了,也就談不上對他的教育。
經濟犯罪多是對經濟利益的破壞,一般可以用經濟利益給予受害者以補償,起到安撫作用。
刑罰成本則包括人的生命。
生命是無價的,無法用經濟利益來衡量,不管怎樣解釋上述不等式是絕對不成立的。
國家不可能獲得刑罰利潤,除非在經濟犯罪中犯罪分行為直接傷害的人的生命安全,如生產有毒有害的食品,致使人因食用中毒死亡。
則此時經濟刑罰不等則表現為
生命十教育+懲罰+安撫作用≥生命+執行死刑費用+機會成本
因而,除對直接傷害人生命安全的經濟犯罪適用死刑外,應禁止死刑的適用。
這不僅符合我國堅持少殺、嚴禁錯殺和濫殺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也適應當今世界限制和廢除死刑的國際潮流。
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國家,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
(二)經濟犯罪刑罰中適用自由刑的經濟評析
自由刑是以剝奪或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為內容的刑罰策略,自由刑因具有矯正性、伸縮性、個別性、隔離性等優點而成為世界各國刑罰體系的核心。
下面我們分別對其進行評析
1.剝奪人身自由的自由刑
根據剝奪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分為長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前者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者是指拘役刑。
國家要獲得刑罰利潤仍要滿足不等式:
刑罰收益(SY)≥刑罰成本(CB)
在對經濟犯罪適用自由刑時,刑罰成本包括:一是人身自由痛苦;二是執行自由刑的費用,如監獄的日常開支;三是機會成本即犯罪分子不被剝奪自由可能給社會創造的財富。
刑罰收益包括:一是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二是對犯罪分子和一般人的教育;三是給受害者帶來的安撫作用。
因此,不等式可變為:
教育+懲罰+安撫作用≥自由痛苦+執刑費用+機會成本
對經濟犯罪人適用剝奪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僅減少了在服刑期間再次犯罪的機會,而且也能很好地懲罰和教育犯罪分子。
尤其對狡猾奸詐、較高智商、唯利是圖、犯罪心理相當頑固的經濟犯罪分子更加有效。
對這些犯罪分子僅處以罰金、很難預防其兩次犯罪。
在經濟罪犯看來,只要成功一次,失去的總能補回來,今天罰了他,明天他有機會依然會再次冒險,無怪乎有些經濟犯罪分子不怕罰、只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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