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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指標的思考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
摘要:為有效監管銀行貸款業務的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分別頒布了若干文件并通過一系列的監管指標予以規范,然而這些指標由于并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因此各指標在反映貸款業務時均存在相應的缺陷。本文通過分析商業銀行貸款監管指標,將其分為四類:衡量貸款靜態質量、反映貸款質量動態變化、衡量抵補信用風險程度以及反映貸款風險集中程度,并通過對各分類下的指標在上市銀行年報中的披露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在反映貸款業務時各指標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在年報中披露的缺陷,并提出對各監管指標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貸款靜態質量 抵補信用風險程度 貸款風險集中度 貸款質量動態變化
一、貸款監管指標及其分類
目前,銀監會發布的對商業銀行起規范作用的監管指標主要有兩個文件可循:一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的通知;二是《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
在《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中,將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風險水平類指標衡量各類風險的水平,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其中與貸款相關的為信用風險下的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和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均與貸款直接相關;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其中與貸款相關的為準備金充足程度下的二級指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以及資本充足程度下的資本充足率。在《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中,銀監會為提高銀行業審慎監管標準,提出強化貸款損失準備監管,在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中新增了兩個與貸款相關的監管指標: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
在央行方面,除銀監會規定的上述貸款指標外,還有三個予以補充。首先,央行發布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度中,衡量貸款在五個等級中劃分的指標之一“貸款損失率”與貸款相關;其次,在《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中,明確規定為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也與貸款相關,貸款損失準備具體包括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其中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合稱為貸款減值準備;最后,在《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與貸款相關的監管指標是最大十家客戶貸款集中度,且規定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50%。
上述所列的貸款監管指標共有十一個:不良貸款率、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戶的貸款余額、貸款損失率、正常貸款率、不良貸款率、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以及貸款損失準備。除了資本充足率以外的其他十個指標中,不良貸款率和貸款損失率分別計量貸款中不良貸款和損失的比例,屬于衡量貸款質量的靜態指標;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計量的是貸款在五級分類中的轉移情況,是衡量貸款質量在五級分類中遷徙狀況的動態指標;撥備覆蓋率是撥備對不良貸款的比值,貸款撥備率是撥備對各項貸款余額的比值,貸款損失準備是對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的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是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這四個均是衡量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性的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戶貸款集中度則是對商業銀行貸款風險集中程度的反映。
因此,本文把除資本充足率外的十個監管指標分為四類:(1)衡量貸款質量(靜態):不良貸款率和貸款損失率;(2)反映貸款質量變化(動態):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3)衡量抵補信用風險的程度: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4)反映貸款風險集中的程度: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戶貸款集中度。
二、貸款監管指標的局限性
(1)貸款減值準備與貸款損失準備存在監管矛盾
針對銀行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央行和會計準則分別以貸款損失準備和貸款減值準備規定應計提的準備金。各大銀行的年報均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的,因此均會披露貸款減值準備,但卻忽略了貸款損失準備,6家銀行只有浦發銀行兩者均有披露。從本質上說,二者不完全相同。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簡稱《指引》)的通知中,明確貸款損失準備既包括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損失的貸款,也包括尚未識別但未來有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則規定,貸款減值準備是對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計提貸款減值準備,而未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貸款損失計提減值準備。由此可見,《指引》對貸款損失準備的界定較之會計準則的貸款減值準備更為廣泛和審慎,由此也帶來了銀行對貸款減值準備披露合規性的監管矛盾,即究竟是選擇披露銀監會的貸款損失準備還是會計準則的貸款減值準備,在各大銀行的年報中不盡相同,其中建行將二者等同,以貸款損失準備披露,浦發銀行則兩者皆有披露,而其他銀行則均是披露了貸款減值準備,因此各銀行年報中貸款減值準備反映出來的監管規范問題有待統一解決。
(2)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存在人為調節的空間
首先,撥備覆蓋率不具有實際的可比性。撥備覆蓋率是衡量撥備覆蓋不良貸款損失能力的指標,因此從本質上看,撥備覆蓋率依賴于不良貸款的劃分;不僅如此,在實際中提取撥備時,不僅要考慮不良貸款的整體規模,而且更應該考慮其結構,因為不良貸款包括了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三個等級的貸款,這就使得撥備對不良貸款損失的彌補能力不能從一而論。在兩家上市銀行所計提撥備和不良貸款總額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不良貸款的結構不同,也可能會使得貸款損失準備彌補不良貸款損失的能力不同。例如,相同的撥備全部用來彌補次級類貸款和全部用來彌補損失類貸款這兩種情況,從數值上看,兩者的撥備覆蓋率相同,但撥備彌補不良貸款損失的能力卻顯然不同。正因如此,使得撥備覆蓋率指標不具有實際的可比性。況且撥備覆蓋率也并非越高越好,由于計提的撥備會計入損益表而影響銀行的當期利潤,因而銀行可以在業績狀況較好時多計提撥備而在業績較差時將撥備轉回,這使得撥備成為銀行操縱利潤的工具。
其次,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組合的局限性。從公式上看,它們與不良貸款率的關系可表示為: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率,因此這兩個指標均與不良貸款有一定的“勾稽”關系,即它們都依賴于不良貸款的劃分。例如,對于兩個銀行的相同年份或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年份,在撥備覆蓋率相同的情況下,不良貸款率較高者,貸款撥備率同樣也較高,這樣就使得銀行有可能通過提高不良貸款率來提高貸款撥備率。通過調節不良貸款率來滿足這兩個監管指標的合規性,顯然有違監管的初衷和評價導向。
(3)遷徙率的整體遷徙性掩蓋了貸款質量的具體變化
貸款遷徙率通過計量貸款五級分類中各級貸款向下遷徙的比率來反映貸款質量在各級中的變化情況,然而貸款遷徙指的是當前貸款質量向所有下級貸款質量的轉變,因此掩蓋了貸款在兩個質量之間的遷徙情況,從而不利于詳細地分析貸款質量的具體變化情況。例如正常類貸款遷徙率計算的是正常貸款向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四類貸款的遷徙情況,而正常類貸款分別向下四類貸款具體的轉化比例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象,正常類貸款全部向關注類貸款遷徙和全部向損失類貸款遷徙這兩者的差異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們可以把貸款質量的變化精確到某兩類貸款之間的轉變,而不僅僅是模糊化的遷徙。即使兩家上市銀行是相同的正常貸款遷徙率也可能會出現截然不同的貸款質量分布,這也是貸款遷徙率指標的問題所在。
(4)總體的集中度導致不可比
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反映的是貸款額最大的客戶的貸款額占總貸款的比例,銀監會規定不能超過10%,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例反映的則是貸款額前十的客戶其貸款額占總貸款額的比例,央行規定不能超過50%,都是為了避免商業銀行貸款風險太過集中而容易導致貸款損失過大。然而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或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例相同貸款風險分散程度就一定相同嗎?顯然不是的,這兩個指標只是反映了貸款相對比例的數額,而不能衡量貸款風險分散的質量如何。
三、 貸款監管指標的完善建議
(1)統一貸款減值準備和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方法
在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面,《指引》雖然與新會計準則有一定的矛盾,但《指引》并非就無所用處,《指引》可以作為評價銀行所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是否充足的標準。因為相對而言,會計準則對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更多地依賴管理人員的主觀判斷以及違約、損失的概率等數據,這要求銀行有較高的內部風險管理水平,而且,銀監會無法對銀行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進行直接有效的監管,給了銀行利用貸款減值準備操縱利潤的空間。因此銀監會有必要出臺相應的監管政策,以統一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的方法,以增強橫向的可比性。
(2)對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實行“精細化考核”和“差異化監管”
首先,對于撥備覆蓋率指標可以考慮細分為三類后再加權歸總。由于其依賴不良貸款率的結構劃分導致從撥備覆蓋率數據上無法準確地判斷撥備彌補不良貸款損失能力的高低,因此可以考慮將撥備覆蓋率分為三個部分:撥備分別覆蓋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這三者的能力,即次級類貸款撥備覆蓋率、可疑類貸款撥備覆蓋率以及損失類貸款撥備覆蓋率,并為三類撥備覆蓋率設定相應的權數,最后加總確定總的撥備覆蓋率,以精確判斷上市銀行所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是否充分。
其次,對于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二者的組合可以考慮施行“差異化監管”。從公式上看,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率,鑒于銀監會對兩者的規定的最低界限分別為2.5%和150%,因此當不良貸款率等于1.67%時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處于一種“均衡狀態”,即此時執行二者之一的任何一個效果都是一樣的。當不良貸款率>1.67%時,撥備覆蓋率的影響更大,為達到監管的合規性,銀行會多計提撥備或降低不良貸款率,此時由于銀行貸款質量較差、風險抵御能力較弱且撥備覆蓋率影響較大,因此監管部門應適度提高撥備覆蓋率要求;反之,當不良貸款率<1.67%時,則是貸款撥備率影響更大,為達合規性目的,銀行會多計提撥備或降低信貸規模,此時由于銀行貸款質量較好、風險抵御能力較強且貸款撥備率影響較大,因此監管部門可以適度降低貸款撥備率的監管要求。
(3)對各級貸款質量逐級遷徙分析
對于貸款遷徙率指標,鑒于當前的貸款遷徙率指標不能準確地反映商業銀行貸款質量、風險的變化,因此有必要對現有的貸款遷徙率指標進行“精確化”修改。有人提出了基于貸款五級分類逐級遷徙分析法,值得借鑒,該方法假定了貸款質量變化是一種逐級順序演變的過程,如正常類貸款遷徙至損失類貸款可理解為四個過程:正常至關注、關注再至次級、次級再至可疑、最后可疑至損失。通過這種精確化的度量便可以完整地反映商業銀行貸款質量和風險變化的具體情況,如此也克服了現有貸款遷徙率指標的模糊性。
(4)對貸款風險進行“加權化”
對于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例指標,由于其只是靜態地反映了貸款風險是否“高度集中”或“分散化集中”,停留在貸款風險的表面數據上,而未能深入貸款風險在質量層面上的反映。鑒于目前各銀行只是披露了貸款額前十的客戶所在的行業而并未反映各個客戶具體的貸款風險程度,因此各銀行需要披露貸款額前十的客戶的貸款收回及風險情況,可考慮依據各風險程度以及貸款額形成“加權化的”反映貸款風險程度的指標,以綜合反映貸款風險的集中程度。
參考文獻:
1.蔡正旺.對貸款撥備監管指標的分析研究――基于《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J].農村金融研究,2012,(04).
2.竇魁.兩種會計方法下貸款遷徙率的實證研究――基于15家上市銀行2011―2012年報數據[J].華北金融,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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