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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機構服務創新
新型金融機構服務創新【1】
摘要:如何使管理者找準“銀行家 ”定位,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業急需思考和完善的話題。
全國許多村鎮銀行都在努力創新產品與服務,力求業務開展過程中找到差異化發展路徑以及如何更好地與其他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配合。
關鍵詞:新型金融機構 服務創新 發展
一、新型金融機構產品服務現狀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我國區域金融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村鎮銀行成為主力軍。
截至2012年末,湖南按照“先西部,后東部,先欠發達縣城,后發達縣城”的順序,在全省設立了29家村鎮銀行,有效帶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但農村地區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遠遠沒有得到滿足。
在為三農服務的過程中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創新能力薄弱,大多借鑒發起行開發的產品,造成“水土不服”,形不成特色化、本土化、差異化的貸款產品,經營發展的后勁不足。
株洲縣村鎮銀行這兩年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貸款品種,簡化貸款手續,不斷突破傳統信貸方式,為客戶量身打造信貸產品,實施差別化授信,讓特色化的金融服務成為了株洲縣村鎮銀行的一張特色服務名片,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產品服務創新道路提供了可貴借鑒。
二、株洲縣村鎮銀行服務產品創新范例
首先株洲縣村鎮銀行與全市4家本地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合作,注重提高信用、保證和“非傳統”抵押方式在貸款結構中的比重,積極推動信貸模式創新,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嚴防貸款風險,株洲縣村鎮銀行與擔保公司采取“相互推薦,各自認可,共到現場,分別評估,自主審批”的工作程序,保證了貸款的時效、質量和安全,迄今由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全部按期收回本息。
在完善金融功能,優化融資環境方面,株洲縣村鎮銀行針對小微企業擔心貸款到期歸還以后不能續貸。
對此,實行授信業務制度,放大貸款效應。
對單戶貸款金額較大、生產經營正常、業務往來誠信、資金周轉順暢的,采取授信的方式,一次授信,多次使用,隨還隨貸,不斷周轉。
產品體系方面,“小、快、靈”個性放貸顯優勢。
按照差異化、個性化原則,積極打造適合農業和消費信貸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擔保方式創新,針對農民創辦企業自身擔保能力不足和返鄉農民工就業創業等問題,陸續推出了“興農貸”“興旺貸”、“興誠貸”、“興聯貸”、“興居貸”、“興樂貸”、“興商貸”等一系列適合“三農”、小微企業需求的“小、快、靈”特色信貸產品,可推行林權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權質押、存貨質押、擔保公司和法人企業主要股東保證等擔保方式,努力為客戶提供個性化金融服務,全方位滿足“三農”市場的融資需求。
同時,株洲縣村鎮銀行創新營銷服務。
根據不同目標客戶的特點、企業成長性和市場競爭能力及對融資和金融服務需求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貸款營銷模式。
創新推廣“銀行+商場+商家”、“ 銀行+公司+基地”、“公司+銀行+專業合作社+農戶”等運營模式,把有限的資金投放到有市場競爭能力、有發展潛力、有還款保障的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
著力發現和培育有潛力的成長型小微企業,扶持了一批有潛力的當地中小企業。
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創新對策建議
從株洲縣村鎮銀行的有效經驗嘗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全方位滿足“三農”市場的融資需求,應產品服務的對策建議如下:
第一,優化經營環境,完善信貸管理,防范信用風險。
增加違約者的機會成本,加快農戶誠信系統建設。
建立農戶信用評級制度,開展信用村評級工作,建立誠信檔案。
對于農村中小企業,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在發放時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做出詳盡調查,從而確定貸款政策;對于農戶,可為農民建立信用檔案,聯保制度促使農戶相互監督,不斷優化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環境。
第二,優化股權結構,加強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
一是改善股權設置。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股權設置過于集中則內控不足;過于分散則股權弱化。
因此,在股權分散基礎上的相對集中或控股,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股權結構的較優選擇。
大小股東都應充分履職。
最大控股金融機構股東除滿足《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外,不能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同業經營,防止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被大股東邊緣化;小股東有長期服務“三農”責任感,不能抱著短期投機心態,股東充分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義務和責任,防止形成內部人控制。
投資主體應實現多元化。
二是加強公司治理。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完善公司治理架構,逐步建立起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的管理制度和科學規范的激勵、約束和決策機制,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培三是實施人才戰略。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創新用人機制,建立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先進模式,為其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創新產品服務,擴大融資渠道,拓展資金來源。
一是科學把握信貸投向,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力度,二是勇于創新,真正將農戶和中小企業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在風險可控的狀況下,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積極尋找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的結合點,著力培育優質涉農企業和客戶群體,大力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新農村建設;具體表現在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方面的創新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加大各項存款的營銷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營銷活動,重點在個人存款營銷上下功夫,破解負債業務結構不合理、增速慢的問題;及時了解農民、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詳細分析存款需求,通過差異化處理引導他們將閑置資金存入。
三是增設機構。
通過增設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擴大服務半徑,在有條件的鄉鎮設立機構,增加網點,在有條件的農村設置ATM 機,并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基礎設施建設,以現代化的手段和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資金的流入。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成立是農村金融領域改革的重要成果,創新其產品與服務水平對我國金融結構的優化和農民信貸狀況的改善有重要的意義,將會有力推動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
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2】
摘要:農村金融機構主要針對農村的中小型企業進行金融服務,其對于我國存在的10多萬的農村中小企業來說意義非凡。
本文就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重要性做一個簡要分析,并針對其現階段在對農村中小型企業金融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的創新方法做一個評析。
關鍵詞:金融機構;中小型企業;金融服務
引言:
近些年來,我國對于農村的中小型企業扶持力度持續增加,主要是從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入手,出臺了很多的優惠和鼓勵政策,包括通過改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加大對農村中小型企業的貸款力度來推進我國企業的多層次化發展。
在對政策的貫徹和解讀上,各個農村的金融機構都作出了不錯的成績,但是在貸款的發放上還是傾向于收緊的狀態,這嚴重影響了中小型企業的發展。
如何對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進行創新,在不影響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做到盡最大努力支持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成為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壓力。
1.農村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創新的重要意義
1.1有利于地方經濟發展
我國金融機構的宏觀調控最終要落實到每一個小的金融機構中,農村的金融機構就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毛細血管,其金融服務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我國蓬勃發展的中小型企業城村。
我國的中小型企業從無到有經歷了不到30年的時間,在這些年的發展中,已經形成了規模龐大的群體,并為我國的經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在經營范圍方面,已經從商業、餐飲等行業逐漸擴大范圍,在房地產、能源、交通、新科技等方面都有涉及。
這些數量不菲的中小企業對于地方的經濟增長有著重要意義,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也轉移了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對農業的現代化推廣上也做了一定貢獻。
而這種發展是離不開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
也就是說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2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發展的需求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服務的優先扶持對象一直是國有企業以及集體企業,這讓我國的金融產業鏈處于一個單一的高風險狀態。
農村金融機構的代表,農村信用社,也主要把信貸集中在這一塊。
但是隨著產業模塊的調整,我國中小型企業開始走上歷史舞臺,而在這方面的金融服務,也就是金融服務的創新工作,也是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發展,轉移風險壓力的重要途徑,只有通過不斷的金融服務創新,自身才能更好地發展。
2.農村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創新思路
鑒于農村金融機構面向的市場比較窄,其主要的金融服務對象就是大量存在于農村的中小型企業,所以我們探討的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也主要圍繞中小型企業。
在這方面,我們在創新中主要改變幾方面的內容。
2.1轉變觀念,從小做起
農村金融機構盡管也屬于金融機構,但是其面對的服務對象非常有限。
而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過去的主要服務對象——大型企業、國企以及集團型企業——融資的方式會逐漸從單一的金融融資轉變為從資本市場融資。
這對于本來客戶就少的農村金融機構來說,處境就更加困難。
加上現階段國際資本不斷流向我國,金融行業的競爭力日趨激烈,各個競爭對象都以成本最低化作為自己的主打牌,因此,對于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來說,并沒有太大的優勢。
而在我國提出“三農”以及對中小型企業重新定位的情況下,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優勢主要體現在了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上面。
從這種形式來看,我們農村金融機構要對自身的金融服務對象有一個重新的定位,不能高瞻遠矚,轉變過去的觀念,從小做起,不斷改進和完善適應新形勢下的中小企業貸款的服務,改善自身的資產結構,進一步明確差異化的市場定位。
管理層要從上到下改變過去“大就是好”的思維模式,摘下望遠鏡,通過優化經營組織結構以及提升管理理念入手,向“經營”風險轉變,鼓勵金融創新,在中小型企業中培養新的增長點。
在競爭激烈的金融服務競爭中占穩自己的主陣地,才能去謀求更好的發展。
2.2創新組織,提高素質
在新一輪的金融服務創新下,我們一切活動都要圍繞中小型企業來開展。
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不同于面對大企業的金融服務,其具有“多客戶,急需求,高頻率,小額度”這四個特點。
這就要求我們農村金融機構在每一個層次上都要高度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在這方面沒有經驗,就要去多看,多學,吸收國外同行好的做法,好的經驗,對組織的框架結構進行創新組織。
客戶多,我們就不斷提高每一位金融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他們的能力,同時建立多支專門針對中小型企業貸款的營銷隊伍,從有利于客戶創造價值以及降低內部風險的視角出發,一步步實現業務流程的專業性。
在操作上一切以快為準,盡量減少我們信貸人員的工作量。
需求急,我們就準備充足的資金源,對于審查合格的法人代表,快速地讓他們拿到資金,不耽誤企業的商機。
額度小,我們就開發宣傳團隊,去對我們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特色以及優勢做大力的宣傳工作,吸引更多的中小型企業客戶。
同時,我們也要結合本地的景榮發展狀況,做好調查工作,對產業的情況有一個清晰的了解才能做好金融服務工作。
2.3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在日趨激烈的金融行業競爭下,我們在金融服務上不能夠墨守成規,要做到推陳出新就需要為我們的客戶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
主要有兩方面的建議:
1)努力滿足客戶貸款的基礎上,努力創造條件為客戶提供優質中介金融服務,比如結算業務、貼現服務等等,還可以探索中小型企業的風險管理服務。
對于有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還可以給客戶提供全面的市場分析、咨詢評估、決策分析、理財等全方位的服務。
只要與客戶金融掛鉤的服務,金融機構都要努力出嘗試,這樣才能讓我們的客戶更多依賴。
2)利用自身的點多面廣特點,為企業提供市場信息,甚至可以派駐駐場信貸專員的形式來協助企業進行經營的管理改革,完善其管理機制,做到共同進步。
2.4提升服務水平
對于企業來說,金融服務的水平也是重要的吸引力。
農村金融機構要不斷創新其信貸管理機制以及業務方面的流程,切實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
同時服務的水平與產品的水平也有著直接的關系,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改變傳統的流動資金貸款細分形式,通過加強配套風險方法措施,降低客戶門檻等方法,滿足客戶的各類服務需求。
3.結語
總之,在金融競爭白熱化的當前形式下,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的創新上要求穩,一切都要以滿足我們的主要客戶——中小型企業來開展,這樣才能做到積小成多,厚積而薄發,才有利于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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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創新要點【3】
摘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的改革,應破除體制內正規金融壓制體制外非正規金融的路徑依賴,摒棄建構主義規則對民間資本的歧視,合并小額貸款公司與貸款公司稱謂,建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牌照升級轉換制度框架,完善與其風險相匹配的合規監管制度,形成農村小型商業金融與合作金融“兩驅動、一體化”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框架,從根本上發展適宜“三農”金融需求的農村金融組織。
關鍵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自然演進;監管
破除體制內正規金融壓制體制外非正規金融的路徑依賴,從根本上發展適宜“三農”金融需求的農村金融機構,是中國農村金融法制改革創新的基本方向。
2006年以來,隨著《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6年)、《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2007年)、《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7年)、《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2007年)、《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年)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法規的出臺,中國農村金融法制史上出現了一個重大突破和轉變,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一批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始出現,中國農村金融發展由此進入了增量改革的新階段。
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是農村金融體制從存量改革轉向增量改革的產物
(一)2006年以前農村金融法律制度供給的基本現狀
制度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制度變遷是經濟增長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整體上比較匱乏,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等,這種不區分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特征的制度供給,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滯后,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瓶頸。
為深化農村金融,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國家先后多次實施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1.1994年,國務院印發《關于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組建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接管中國農業銀行和農信社的政策性金融業務。
2.199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實施以農信社管理體制改革為重點的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目標是把農信社辦成真正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
3.2003年,國務院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改革核心仍然是解決農信社的產權和管理體制問題,股份制成為農信社改革的基本方向。
期間,銀監會先后頒布了《農村信用社省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等,對農信社的管理體制和產權形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農信社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據。
(二)路徑依賴的農村金融存量制度改革無法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
上述這些制度改革雖然觸及了商業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等不同領域,但都是在原有框架和原有金融體系內圍繞存量優化和改進而實施的,它沿襲了體制內正規金融壓制體制外非正規金融的路徑依賴。
因此,上述改革在取得了一些成效的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包括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農信社的非農化趨勢漸現、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和農民貸款難并存等,農村金融服務供給短缺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農村金融法制增量改革充實了農村信貸主體,初步緩解了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
事實表明,單單依靠農發行、農業銀行、農信社等體制內機構存量改革無法取得整體農村金融改革的成功。
為此,2006年國家啟動了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理念有所調整和創新,其最大特點足降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門檻,引入增量因素。
有關部門陸續頒布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法規、規范性文件,變過去的對農村體制外的非止規金融打壓政策為現在的鼓勵和規范政策,四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新生事物漸次登臺,同時這也標志著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已經進入增量改革的新階段。
截至2010年底,銀監會已批準395家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其中村鎮銀行349家,貸款公司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37家),存款余額751億元,貸款余額601億元,實現利潤13.6億元。
截至2010年底,全國各地已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數達到2451家,貸款余額1975.05億元,全年實現賬面利潤98.3億元。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的出臺及四類機構的誕生和發展為解決中國農村金融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能。
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框架及其述評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等共同構成了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框架和基礎,對農村金融制度改革和發展起到了突破。
探路和示范的作用。
綜合來看,該法律框架及其規定呈現以下特點:
(一)立法目標明確,法律位階較低
上述立法主要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現實問題,強調服務“三農”的宗旨,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傳統金融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區別明顯。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頒布于2006年以后,作為農村金融增量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和前提條件,體現了典型的探索性立法特征。
從制度名稱上看,多使用指導意見、暫行規定、指引等;從制定主體上看,主要為銀行業監管部門和地方人大及政府(各省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基礎上,紛紛制定了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等)。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權威性和穩定性有待進一步提高,規范內容也存在繼續改進的必要和可能。
(二)準入門檻相對寬松,注冊資本金大幅降低
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方面,小機構比大機構優勢明顯。
降低農村金融機構準入門檻和資本金要求是增加農村金融市場小機構的重要前提,因此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法律規定中,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較《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大幅降低。
如在鄉(鎮)設立村鎮銀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定位“只貸不存”,因此其注冊資本顯著高于其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四川省的規定要求一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
(三)股東資格與持股比例限定,部分類型機構對民間資本限制較多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立法一方面回應了社會對于放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呼吁,另一方面,改革本身也體現了較強的對原有的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
小額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社均可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等出資成立,單一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
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各省具體規定不盡一致,有突破的地方),其規定較多體現了放開民間資本準入的意圖。
有關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的規定體現了較多的路徑依賴,對民間資本限制較多。
村鎮銀行股東限制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但其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其他股東持股比例也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
對于貸款公司,規定將股東資格限定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且為其全資子公司。
(四)部分類型機構資金來源受限,資金用途方面各類機構均受限制
在資金來源方面,法律對此類機構的資金來源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寬松程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小額貸款公司與貸款公司性質上“只貸不存”,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資金來源限制最多。
其次,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吸收存款,但只能是社員存款,另外可以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
最后,村鎮銀行可以吸收公眾存款,限制最少。
為有效落實服務“三農”的立法目標,在資金用途方面,法律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使用嚴格約束。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均要求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具體到各類機構不盡相同,一般要求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
(五)治理結構要求相對靈活,監管方式有所創新
小型金融機構的優勢在于其小范圍內的信息資源,能降低監督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性。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有關規定按照因地制宜、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一方面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另一方面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失控。
有關規定在堅持低門檻準人、治理結構靈活的原則下,也強調實施審慎監管,特別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等指標持續、動態、差別化監管。
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發起人股東資格限制過嚴,民間資本準入困難
目前各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形勢不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較快,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發展較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制度設計中,對發起人股東資格的不同限制。
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僅限于符合設立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其他社會資本都排除在制度安排之外,造成了不同資本之間的不公平待遇,挫傷了民間資本的積極性。
新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就是要摒除實踐證明了的不合理的制度,而再次將商業銀行置于農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實際上又回到了過去的老路。
相對于新設分支行、網點,投資村鎮銀行回報周期長、盈利能力有限,若經營不善,還可能對控股銀行的聲譽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缺乏參與的自覺性,而通過行政力量強迫發展又違背改革初衷,如何回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社區草根金融定位正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
(二)融資困難,后續資金不足
為避免吸儲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應該部門啟動小額貸款公司時,明確小額貸公司“只貸不存”,不吸收公眾儲蓄,造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緊張,運營成本較高。
盡管規定可以從銀行業機構融入資金,但實踐上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類新生事物,其信貸零售商的角色還沒有被銀行普遍接受,放貸資金大部分來自于股東自有資金。
村鎮銀行也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雖然可吸儲,但網點少,現代化手段缺乏,社會認知度比較低,組織資金能力有限。
其儲蓄來源地主要是農村地區,相對貧困且資金外流、體系內資源不足進一步限制了村鎮銀行資金的來源。
如果可貸資金不足的問題長期無法解決,必將嚴重制約此類機構服務“三農”及自身發展的能力。
(三)資金投向上與制度設計初衷存在差異,部分偏離服務“三農”的改革宗旨
相當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直接設在縣城乃至城市。
從實際經營情況看,由于民間資金較強的趨利本性,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的很大部分資金投向了城市或縣域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信貸資金出現了“農轉非”現象,對農戶支持比較有限。
實踐中,個別村鎮銀行全部為公司類抵押貸款,開業至今沒有一筆涉農貸款,更多的是流向縣城的其他類型的企業,偏離了設立村鎮銀行的政策初衷。
(四)自身缺乏對貸款模式的創新,機制優勢尚待體現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想在農村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創新自己的經營方式,如創新貸款審批流程、風險管理制度、金融產品等,但由于目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很多都是農信社、農行的老員工,在經營觀念上比較傳統。
此外,村鎮銀行的最大股東必須是銀行金融機構,這一點雖然為村鎮銀行穩健經營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使得商業銀行的管理方式、風險控制等都對其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些村鎮銀行辦成了母行的一個支行,失去決策流程短、經營機制活的先天優勢。
(五)轉型困難,部分經營者產生迷茫
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中規模最大和數量最多的一類群體,很多小額貸款公司“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本意不在服務“三農”,而是希望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拿到銀行牌照,做大規模,“用別人的錢掙錢”。
但按照《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2009)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必須由商業銀行牽頭成立,這意味著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股東們辛苦經營幾年后,必須以放棄控股權為代價才能拿到銀行牌照。
四、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推動適宜“三農”金融需求的農村金融組織發展
(一)摒棄建構主義規則對民間資本的歧視,重視遵循農村金融自然演進規則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的出現及其運作給農村金融法律體系帶來了一些新鮮元素,豐富了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然而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還帶有濃郁的國家主導色彩,還沒有充分考慮引入創新、靈活、務實的民間規則并使其法定化。
現行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中,部分規定仍然將活躍的民間資本列為排斥對象,依靠原來的商業銀行機械引申(如商業銀行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來解決農村金融問題,不僅影響了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加劇了民間金融的風險,不合理地限制甚至剝奪了農村居民作為市場主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不符合中國以人為本及建設和諧社會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也不利于改善廣大農村群眾的民生狀況。
關于農村金融立法的路徑,基本上有兩條路可以選擇:一是堅持自然演進,即將符合中國農村實際情況并且行之有效的制度用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而不是去創設一套不同于實際情況的新規則;二是走建構主義,即按照預設的方案制定一套新的規則,重造一種理性化的農村金融法律制度。
上述兩種立法路徑的選擇決定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立法的基本思路、特點、取向、安排和重
點。
由于農村特有的社會模式及其經濟機構,因此,對于農村金融這種配置資源的活動而言,最適當即最好的法律就是市場和社會中已經自發形成的規則,國家和政府的責任是讓這些規范更為明確和嚴密,并向其提供有效的保障機制,在明確目的,監控風險的前提下允許其最大限度的創新。
(二)創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的邏輯基礎,形成農村小型商業金融與(名副其實的)合作金融“兩驅動、一體化”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框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從事經濟活動遵循比較利益原則,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引導資源配置的是經濟有效性而非社會合理性。
農村地區由于其不同于城市的經濟機構(產業結構),與商業銀行經營理念、目標不同程度上存在矛盾,我國城鄉二元化經濟機構則進一步加劇了這一沖突。
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不具備比較優勢,其業務活動很難適應“三農”經濟分散特征,也無法解決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高風險和巨額成本等問題。
小型農村商業金融機構的優勢在于其小范圍內的信息資源,決策鏈條短,效率高,能降低監督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性。
因此可以將兩者功能結合起來。
概括言之,大型商業銀行雖然不適宜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導組織,但是其資本雄厚,社會信譽高,能夠積累儲蓄,可以發展為農村批發資金來源;小型商業金融在農村信貸經營中具有較強優勢,可以充當農村金融的信貸零售商,與大型商業銀行形成互補,彌補其資金和吸儲努力不足的短板。
但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完全的商業化改革并不能全部解決農村金融問題,追逐利潤最大化與服務“三農”金融需求存在制度悖論。
服務“三農”的內生動力缺乏不僅表現在既有的農村商業金融機構中,在引入農村金融增量改革后,也同樣可以看到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也并不安分于自身服務“三農”的定位。
伴隨資本商業化的必然是對利潤的追求,在國家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有限的背景下服務弱勢“三農”顯然不是其理想的歸宿,內在激勵不足成為商業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共同問題。
在外無強制制度約束(如美國《社區再投資法》、印度優先部門貸款政策),內無自主動力的雙重作用下,在支農的道義性和資本的營利性之間選擇后者更為現實。
而合作金融制度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制度,作為社員自己的金融機構,內部對利潤壓力較小,外部可以獲得較多政策優惠,能夠避免商業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弊端,但其存在專業不足等問題。
立法鼓勵農村地區民間資本合作化為農村金融法制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第一,全球范圍內諸多國家的實踐已經表明合作化金融是解決包括“三農”在內的弱勢群體金融需求的切實可行的制度途徑。
第二,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季節性、零散型、小規模的特征直接相關,合作制金融在農業領域的作用是其他任何制度無法替代的。
第三,信用社作為合作經濟的重要部分,是經濟民主的重要載體,符合主流意識形態要求。
第四,合作社與我國鄉土社會、熟人社會特質天然契合。
第五,過去的和現存的民間金融若干實踐表明合作金融在我國具有自發性和內生性。
在綜合剖析不同性質金融機構差異基礎上,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特征,立法應明確大型商業金融作為農村批發資金供給者角色,小型商業金融作為農村零售信貸供給者角色。
同時,以農村資金合作社為依托,制定完善專門合作金融法規,重構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形成農村小型商業金融與(名副其實的)合作金融“兩驅動、一體化”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法律框架。
(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牌照升級轉換制度框架,完善多層次農村金融(信貸)市場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各自特質和功能不同,共同構成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生態鏈,實現各類資本合理、有序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的渠道,推動滿足不同地區、不同群體多樣的金融服務需求。
為此,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牌照升級轉換制度框架,打通民間金融到半正規金融再到正規金融的上升通道,并過濾不必要的風險。
首先,合并小額貸款公司和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僅保留小額貸款公司牌照。
兩類機構雖然存在一定差別,但實質業務是相同的,即只從事貸款業務,不能吸儲。
立法上沒有必要單獨規范,且兩者名稱相似,容易混淆。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有資格發起貸款公司的機構并不熱衷成立貸款公司。
與此相反,小額貸款公司受到了民間資本的熱捧,盡管發展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但總體上較貸款公司的制度安排更為合理,發展勢頭遠超貸款公司。
因此有必要整合者兩類機構為一類機構,適用同一制度,或者將貸款公司作為一類特殊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規范。
其次,對于經營時間較長(如3-5年)、風險控制能力較好、贏利水平較高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申請升級轉換為村鎮銀行;村鎮銀行達到一定規模,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治理結構后也可申請升級轉換為農村商業銀行。
現有規定主要出于防范風險需要,但是防范風險的手段可以有多種,不能臆斷民間資本就是風險的,商業銀行就是安全的,如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良率遠遠低于商業銀行就是例證。
規定以放棄控股權為代價轉型為村鎮銀行,對那些希望轉型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而言無異于畫餅充饑,一旦銀行入主,民間資本失去了話語權,改革可能又回到原先的老路上。
立法可以采取提高準入門檻,強化日常監管等手段,但不能簡單地以出身論“英雄”(風險)。
再次,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社區互助性金融機構,獨立保留并繼續按照合作金融立法要求逐步完善。
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較符合合作金融的特征,可在某些方面繼續完善,探索完備的合作金融立法,明確其合作金融地位,并給予相應的政策待遇。
(四)明確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業務特點相適應的監管要點,建立與其風險相匹配的合規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的反射。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服務農村地區和農業,機構規模較小,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有限,一般很難構成系統性風險。
因此立法可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于《小額信貸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差異化監管策略,區別普通商業銀行對待,明確此類機構的監管要點,在放松、鼓勵其發展的前提下,根據機構特征及主要風險建立相匹配的合規監管制度。
第一,放寬市場準入標準,但適當提高存款類機構資本充足率。
按照城鄉有別、地區有別、國定貧困縣和非國定貧困縣有別的指導思路,分別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最低注冊資本。
作為較低注冊資本準入的對價,且考慮這些機構融資渠道相對狹窄,發展初期易于膨脹,貸款區域集中度高,資產多元化不足等,應適當提高機構的資本充足率標準,建立“小而精”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第二,建立與其資產規模、治理機構、風險控制水平相一致的經營區域和業務準入規則。
根據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經營狀況和風險控制水平,逐步擴大其經營區域范圍和業務類型,增強其審慎經營能力。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主要資產是信貸,應重點關注其信貸風險,另外,由于其管理規范化程度不高,其操作風險也不容忽視。
第三,規范涉農貸款利率。
很多學者認為,應放開農村利率限制,讓資金取得合理的回報,以吸引更多的資本進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較高的利率本身并不必然促進“三農”發展。
現階段廣大農村并不存在充分競爭的自由市場,利率市場化缺乏前提,因此,立法必要的利率管制是合理的。
根據農村現實情況,民間借貸利率目前大致在1-3分之間,即年利率12%--36%,同時剔除民間金融較高的風險溢價,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最高利率限制在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四倍以內是合適的。
無視農村正常資本回報率的過高的貸款利率對金融機構本身來說也存在較大的風險,盲目放棄利率管制可能對整個社會產生危害。
第四,規范其資金投向,防止偏離服務“三農”的改革宗旨。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之所以在立法上得到區別對待,準入門檻上大幅降低,同時享受各方面的優惠政策(如貨幣政策、監管政策、稅收政策),歸根結底是為了服務“三農”的需要。
但在逐利本性下,農村資金互助社之外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能會將資金“非農化”,投向利潤更大的城市和非農產業,因此必須將貸款投向和單筆貸款規模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立法的要點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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