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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長三角地區縣域金融生態建設論文
生態一詞最初是從自然生態一詞中引申而來,是一個仿生概念。若在金融生態和傳統的自然生態之間作對比,金融生態的概念可以歸納為:當前社會各個金融體系中的大不組織,為了長遠的生存與發展,在組織內部以及組織所生存的環境之間進行合作的過程中,通過合理的分工,最終形成一套動態平衡系統。區域經濟在更廣的領域內、更高的層次上協調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而金融業要切實發揮現代經濟的核心作用,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長三角地區縣域金融生態建設中的問題
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維護金融穩定、改善金融服務的基礎。現有長三角地區縣域的金融法制環境、信用環境和制度環境中一些問題還是比較突出的。
(一)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
1.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適應性差
金融組織功能作用發揮是以組織體系建設相對完善并與實體經濟形成良好互動為基礎的。長三角地區的縣域多屬于外向型經濟,借助長三角或沿海地區的先天優勢得到了發展的契機,實現了多元化和市場化,有的甚至已成為中國最早遭遇外資銀行搶灘的區域。但是整體的縣域金融組織體系尚未健全和成熟,主體單一、力量薄弱,分業經營和管理制度不合理,存在事實上的“農村金融歧視”,導致了一些縣域金融體系不健全,金融創新產品開發不足。縣域的證券交易網點普遍稀少,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發展緩慢,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服務而也非常狹窄,貸款審批權上收后,其權限相對不足,不少鄉鎮金融網點已成為實際上的“大儲蓄所”。
2.金融機制培育不足,穩定性差
長三角地區的縣域很多由于是縣級市,權限低下,雖然近年來一直向上爭取權限,但體制問題不太可能有根本性突破。雖然很多縣域已經出現了非常多的金融服務機構,比如,中農工建四大國家控股銀行、交行、中信、浦發、郵政儲蓄等銀行都組建了分支機構。此外,民間資本性質的農村商業銀行也是當地重要的金融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積極有效的金融扶持。但是,由于資本的趨利性與欠發達鄉鎮經濟主體單一,經濟效益比較低、風險性大的矛盾,以及受政策性因素限制,造成了現有鄉鎮政策性金融機構縮減,業務狹窄,合作性金融機構實力不強。國有商業銀行撤并后沒有創新出新的金融體系和金融服務而產生了“斷層”,適應不了近幾年長三角地區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現有經濟發展的融資模式和人們的思維觀念仍停留在傳統金融的范疇,沒有跳出主要靠銀行貸款來支持經濟發展的思維模式。
(二)融資渠道狹窄
隨著長三角地區的很多縣域撤縣建市,金融行業發展較為平穩,具體表現為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存款和貸款余額每年都呈增長趨勢。但是而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政策卻不容樂觀。原因在于中小企業的歷史積淀較為薄弱,在資金積累和管理經驗方而都有所欠缺,不具備抵御較大經濟波動的能力。由于中小企業的企業性質,決定了其經營有著較大的不確定性,考量到其倒閉率和經營風險的問題,銀行往往都難以真正為其敞開大門。一些縣域的證券機構并沒有形成非常成熟的規模,這就造成其投資銀行的競爭力相對較低;此外,一些縣域的直接融資渠道方而也存在著缺失,由于其風險和產業投資基金方而目前仍是空白,所以根本無法保障充足的直接融資供給。這就會導致風險承擔方而的弊端,即銀行承擔了大部分風險,這對于改善企業治理和資源的配置優化都十分不利的;同時,金融風險也會隨之加大,無法完成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這無疑是與市場法則相悖的,長久而言,也會破壞區域金融的調節優化能力,嚴重阻礙縣域經濟金融發展。在宏觀經濟不景氣情況下,銀行鑒于風險考慮,采取審慎的貸款策略,這就給企業融資帶來很大困難。
(三)政府對金融的不當干預依然存在
研究表明,政府對金融的不當干預大多源于地方政府過多地介入了競爭性領域,大量“越位”現象會導致地方金融的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如何能更好發揮區域金融發展中的政府作用,需要實現由地方政府主導金融發展向地方政府引導金融發展轉變,政府職能由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向提供公共服務方而轉變,逐步實現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中的行為,應當從攫取金融資源轉移到彌補市場基礎不足、維持金融穩定上。
二、完善昆山縣域金融生態的建議
(一)豐富金融生態體系,促使金融生態主體多元化
風險投資基金的產生迎合了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需要。國際上出現了專門向高科技新興項目投資的基金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機構。“政府改善投資營商環境對于民間借貸資金的分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Lg〕,通過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大力引進、發展創業投資機構,引導其與本縣各類特色載體在項目篩選、投資、培育等方而展開一系列廣泛、深入的合作,充分發揮扶持、催化和集聚作用,可以極大地推動縣域創新型經濟加快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的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優化金融生態信用環境
創造良好的信用,提高貸款率。良好的信用環境是優化縣域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基礎,是提高貸款率的前提,是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的重要保障。縣域信用環境是衡量縣域金融生態環境的一條十分重要的標準。如果信用體系建設滯后,缺乏對債務人履約所必須的制約,企業誠信意識和公眾金融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將造成金融詐騙和逃廢金融債權的現象,從而極大威肋、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地方政府要視誠信為根本,營造誠信環境,樹立誠信政府形象。教育與管理企業加強內部財務管理,準確、全而地向相關金融機構反饋經營信息。司法系統也必須加大對各種失信行為的有效打擊力度,并在全社會加快信用征信系統建設,增加信息透明度。全而優化縣域金融生態信用環境。
(三)改進金融生態法律與政策環境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下,它在一定程度上又是政策經濟。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保障金融風險防范機制正常運行的重要基礎。健全金融生態政策環境又是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健全金融生態政策環境須以政府為主導,政、銀、企三方聯動;健全金融生態政策環境還須構建與地區金融發展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系,這一體系必須達到地方政府與銀行系統的統一協調,加強金融監管和服務理念,共同服務與管理企業,確保全地區金融安全。同時,提高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政、銀、企全力改進縣域金融生態法律與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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