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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會先調解嗎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范本【1】
申訴人(個人基本情況):××,男,×歲,漢族,地址:××縣人,身份證號:××,電話:××。
被訴人(企業基本情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請求事項(指要求企業給自己的補償項目)
1、裁決解除與被訴人的勞動關系;
2.裁決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
3.裁決被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4、裁決被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
5、裁決被訴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元;
6、裁決被訴人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個月)的工資差額共××元(××元/月×個月-已付的××元/月×××個月)及25%經濟補償金××元;
7、裁決被訴人支付加班費差額××元
其他企業應該給自己的補償項目……
事實理由
申訴人于××年×月×日進入被訴人處從事沖壓工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申訴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
工傷前申訴的前正常出勤月平均應得工資為2318.43元。
入職后基本天天上班,每天工作12小時,被訴人從未依法足額支付過加班費,也從未書面通知拒付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訴人追討被訴人補足加班費的時效應從××年×月×日申訴人書面通知被訴人迫使解除勞動關系時開始計算,故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16條、20條規定,被訴人應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加班費給申訴人并加付25%經濟補償金。
即××年×月至××年×月加班費差額共××元及25%經濟補償金××元(詳細見加班工資明細表。
關于加班費差額得另外計算出來)。
××年×月×日,發生受傷事故,于××年×月×日認定為工傷;××年×月×日鑒定為×級傷殘。
申訴人工傷后在工傷停工留薪期被訴人每月只付了××元工資,共付了×個月×××元/月=××元。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申訴人工傷前月工資為2318.43元,被訴人明知申訴人的月工資數額的情況下而不依法支付,明顯違背法律意愿,理應補足差額及25%經補償金給申訴人。
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是申訴人工傷后的全部所得,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月足額支付,但被訴人未依法支付其行為損害了申訴人的報酬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為此申訴人特在××年×月×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規定書面通知被訴人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被訴人理應按《勞動合同法》第38、46規定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支付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給申訴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
申訴人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2318.43元,被訴人本應按2318.43元/月的工資標準為申訴人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那樣申訴人就能在社保部門足額領取工傷待遇,但因被訴人瞞報了申訴人的工資使申訴人不能在社保部門足額領取工傷待遇,所以應由被告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申訴人支付以上各項工傷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被訴人理應從申訴人入職之日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仲裁,望貴委秉公執法,支持申訴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庭
申訴人: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年1月21日生,現住北京市朝陽區XXXXXXXXX,系被申請人職工。
被申請人北京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XX路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仲裁請求:
請求貴委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員工調崗通知書》、《待崗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與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恢復申請人XXXX的工作崗位。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份與被申請人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崗位為XXXXX。
由于業務能力較強、業績突出等原因,于20xx年5月經雙方協商將申請人崗位晉升為XXXX。
20xx年1月6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正式簽署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的崗位為“xxxx”,合同期限為8年,即自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1月5日,月工資協商確定為12,000元。
20xx年8月1日,被申請人負責人找申請人談話,稱為降低成本,決定辭退申請人。
在申請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又于8月3日下發了《員工調崗通知書》,單方面決定將申請人的崗位調整為XXXXX,并將月薪降低到3,000元。
在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后,被申請人又于同日單方作出《待崗通知》,決定將申請人確定為待崗人員,月薪為1,000元。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在申請人不存在不勝任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的情形下,未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被申請人無權單方面調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并降低工資標準。
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貴委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員工調崗通知書》、《待崗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與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恢復申請人XXXX的工作崗位。
此致
北京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1、勞動合同書
2、員工調崗通知書
3、待崗通知書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起訴狀范文【3】
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城南路118號
法人代表:祈新莉 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岳芳芳,女,漢族,19xx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陽縣城關鎮紅旗中路醫藥局家屬院。
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對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勞仲裁字第(20xx)052號裁決書的第一項、第二項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擔支付和賠償義務。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并于20xx年12月26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原告對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xx年下半年,被告對工作表現出極不負責的態度,連續三個月未達到公司的考核標準,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被告為此十分不滿,20xx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原告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請求,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勞仲裁字第(20xx)052號裁決書。
原告認為,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的第一項、第二項明顯不當。
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被申請人制定并出臺的“20xx年銷售部薪酬激勵方案”第五項“淘汰原則”中明確:銷售部實行末位淘汰制,對于連續三個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銷售顧問公司將予以辭退。
而申請人岳芳芳20xx年9月-11月份連續三個月銷售排名倒數第一。
被申請人根據公司內部出臺的規章制度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并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是正當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
因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20xx年1月1月-20xx年12月3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xx年12月26日所簽的勞動合同,在本勞動合同第一條中明確約定的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是20xx年1月1月-20xx年12月31日。
由此可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支付雙罰工資的事實基礎根本不存在
其次,《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仲裁庭裁決違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請書中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額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決結果第二項卻認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3433元。
在被告并未申請變更仲裁請求的情況下,仲裁庭確認的支付數額明顯超出被告請求支付數額,程序明顯違法。
綜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顯失公正。
原告作為依法注冊的企業,始終遵行勞動法律法規規范,對于被告的處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規規范尺度。
原告認為,公司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享受在勞動仲裁中不被區別對待的權利。
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 致
某市管城區人民法院
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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