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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因果關系及其理論完善分析論文
1.因果關系
1.1我國因果關系理論
在刑法中因果關系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一種嚴重危害結果的行為,損害了社會的結果。所有的行為是不是人與人之間,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實現刑法,結果造成自然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結果。由于刑事罪客觀方面之間的因果關系,在我國刑法學界,有兩種學說的爭議焦點,即“因果必然性”和“因果關系”。
1.1.1因果必然性說
因果必然性,是因果關系是必要的,或然的因果關系。必要性是有規律的,是不可避免的,在的結果的過程中占有主導地位。因果關系是指的可以是B的出現直接導致行為;和應急是不確定的,該行為導致加速或減速的動作,把事情與個性,是必然的一種形式。偶然因果關系指的是導致了A,A的結果和原因和結果,或結合B的行為,導致B.因果必然性的發生,是哲學和應變的應用的必要性的行為刑法規定,中國學者就提出的理論,趙秉志的批評,說:“不然應急是因為此前的必然原因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這種偶然性,不會出現,作為一個因果關系,這是不可避免的的因果關系為必然和偶然的,因果關系本身就是矛盾的。“
1.1.2因果關系
根據這一理論,權變不包括因果按照必要的前提下發生,即在刑法的因果關系是一種行為是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可能的,而且這種行為必須與結果的規律,不切斷一個現實的可能性的行為。提出的理論的標準是不具有可操作性,“這是很難判斷該行為是否包含下,這是很難判斷的結果符合行為的規則,因為許多規則尚未知道和掌握所產生的結果”。此外,因果關系,過分限制的因果關系,量程范圍,因此沒有正確定義的刑事責任。此外,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被定義為“接觸的內在本質”,所以因果關系和法律等同起來。
大陸法系的刑法1.2的因果理論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因果關系的哲學的一部分,二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關系,是個性與共性之間的關系。在刑法在大陸法系,因果關系的研究,以繞過偶然的戰爭不可避免的理念,但“條件”,“因果關系”和“客觀歸責理論”領域。
1.2.1條件
“條件”是由奧地利訴訟法學家格拉澤創立,由德國帝國法院的法官馮?布雷豐富和發展。“還有就是條件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的行為和結果,必須證明的結果,是必不可少的,即“不作為,沒有結果”。“條件”的思路,具有同等重要的所有條件得到結果,擴大無疑成為了犯罪的范圍,擴大了它的原因,極有可能會導致冤假錯案的范圍內。更嚴重的缺陷是隱藏在自己的運行機制:“使用的前提下思考排除方法,人們必須已經知道什么情況會導致什么,知道這些條件的原因和如何發揮作用,否則,病情理論無法操作。
1.2.2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現在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德國克里斯,尊重,許多日本刑法學界和播放開始后,德國。為了確定根據這一理論的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普通百姓的經驗,這個時候從行為開始,結合各方面的因素一般人可以考慮和生活經驗,可以得出實際發生的的結果。需要注意的是,“因果關系”并不是否認了“條件”,而是要“條件”顯示出的條件之間的關系是前提,那么很大的限制,從提煉許多條件的原因。
1.2.3客觀歸責理論
客觀插補是指一種判斷鏈接的行為,結果,只有當行為損害保護的對象,并根據該結果的危險因素已引起人的行為,它可以具有與客觀插補問題。客觀歸責理論的實質是根據刑法確立,以限制因果關系的范圍。指向的對象可以是客觀歸責理論成果作為的法律責任,應受法律保護,而這個對象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危險的法律所禁止。此外,其危害行為,可能被列入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3我們在借鑒國外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國家
若干意見的理論,都是合理的地方,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特別是,因果關系是客觀的,不是主觀因素應出臺,否則容易產生主觀怪的錯誤。這是很容易犯錯誤。在理解和因果關系改善的過程中中國的刑法理論,還應該了解和掌握英美法系的理論,研究其合理之處,為中國的基準,以提高理論。
在美國刑法中,是“近因”,確立該法律的理由。作為一個著名的學者朱懷志說,是“不干預因素打破因果鏈,當然,還是概率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原因。”“概率”是一種可能性,“當然”是指行為可以直接導致的結果。在“過程”的情況下,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比較容易的,結果直接“原因”,“領導”作用的行為,即“因為”。在“概率”的前提,因果關系的判斷是比較復雜的。
據美國“近因”,應該遵循兩個原則:第一,所涉及的因素的行為是否有機會看到,其發生的概率不高,所以行為的開始是不會損壞的近因推進行為和損害,也導致如果沒有因果關系,不是偶然的,是前進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原因發生的結果。二是看從所屬的行為干預的第一幕,如果由先前的行為干預行為造成的,首先的行為是從,或反之的結果。這是因果關系的中國的刑法理論可以用來參考。刑法因果關系的多層次美國吸收結構,區分客觀存在的損害結果,闡明了多個行為上發生損害結果的作用產生的各種行為,并擁有完善的因果關系理論在我國具有重要的意義。
2因果關系理論在侵權法和刑法的比較
2.1因果關系在侵權法和刑法在鏈接談到刑法,讓人聯想到刑法和共同侵權行為的這一共同點內容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不僅起到刑法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起著在至關重要的作用侵權行為法的關鍵要素,以確定責任歸屬之一。因為因果關系是客觀的基礎上確定的刑事法和侵權的責任,因果關系的必然會議的關系,刑法因果分析和侵權法。在搜索的完善基于它們的異同的比較,在刑法理論中的因果關系的新思路,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方法。
2.2不同的因果關系在侵權法和刑法
我們也希望看到不同點是不容忽視的:首先,這兩個不同的目的。研究因果關系在侵權法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程度,以確定更好,并確定在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為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不平衡。其次,在刑法和侵權法的關系,以確定不同程度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在侵權法只需要一個“高概率”的標準,并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保護刑律的,必須嚴格準確。由不同的三,歸責原則既因果關系,侵權法可以是一個責任,也可以是無過錯責任,但在刑法中,如果確定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種行為損害本身沒有主觀過錯指導,在這樣的信念是什么類型的故障的考慮,同時也澄清是否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
2.3對因果關系的侵權法關系理論模型
關于在刑法理論中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理論開發時間的侵權法較短,所以會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與此相反,經過數百年的發展的英美侵權法,已經成為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因此,更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意義的改善和發展。
一分為二。因果關系在英美法系的侵權法,提出了“二分法”的理論。第一個層次是關系到判斷是否發生第二個層次,即基礎后的行為和人,法官破壞行為實際上是基礎概念,法律政策公正公平的法律價值判斷是什么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或近因。這是第一責任,那么不屬于行為的法律原因被排除在外,這確保了由侵害人承擔法律責任,但也有規律的客觀性。這可以參考的因果關系在刑法理論,刑事法律制度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提高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是重中之重,這種劃分對定罪量刑的司法實踐有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法制社會的權威的維護。在文獻。在參考國外這一理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被視為法律上的原因,相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也可能導致事實上作為補充的基礎上,但它需要注意在一定程度上,或引入太多的主觀因素在法律,將不利于法律的目的和進的價值和落實。
3因果關系在刑事司法實踐
3.1在實踐中因果關系的問題理論
近年來,有許多杰出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理論來解釋的因果關系,但不能提出結構理論完美,因果關系的理論似乎是一個瓶頸期。也許,正如一些學者所說:“法律會拒絕學習輸入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因為有研究了很多優秀的理論,仍然不能提出解決問題的一般方法因果關系可能是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
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在司法實踐中過于重視因果關系,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的定罪判決,注重因果關系,即存在“過分強調的因果關系,并提出一些社會不應該被制裁“的影響力極大的犯罪現象。因此,在這一現象的缺點,這種趨勢正在逐漸被拋棄。有時,為了平息受害人一方情緒或平息社會輿論,沒有過多的討論,甚至忽略因果關系的問題,主觀歸責出現的趨勢。這些都是不科學的。
3.2因果關系理論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并判斷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理論與實踐,第一步是進行判斷的行為。抽象的,一般條件,而不是行為和結果之間的關系,但是之間的關系必須是之間的關系是具體實現的行為和犯罪條件的結果。審判的行為應遵循結果的判斷。結果,必須是刑法的危害結果有意義的評估,僅限于所造成的直接結果的行為,避免了無限擴展的因果鏈;規范評估最終的法律因果關系。真正的區域之間的因果關系到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一步是主觀因素來判斷因果關系,給演員動作是容易確定,使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具有可操作性。是完美的理論,在實踐中也應該敢于嘗試,以及完善的理論,但也是基于現實。從現實的理論框架只是一個幻想,是不可能真的提供理論指導和幫助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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