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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的分析的論文
世界各國票據法分為兩大類,分別是大陸票據法和英美法系票據法,他們都一致認為票據法的立法原則是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作為。故受法律保護,執行票據無因性行為既享受權益又要履行義務,票據無因性使貿易往來簡單化、高速化,使得貿易往來的質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據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原則。但是目前我國的票據法并沒有按照大陸票據法確定票據無因性,導致我國票據流通不暢通。本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票據行為的無因性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票據關系無因性的含義
票據關系無因性是指票據基礎原因不影響票據行為,票據基礎包含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所以有效出票行為與基礎原因關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據形式上符合票據法規定即可。票據無因性分為外在無因性和內在無因性,票據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在形式上符合票據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獨立性。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引起票據實質關系融入在是票據行為之中,不能獨立存在。
票據無因性原則作為維護票據制度正常運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護,執行票據無因性行為既享受權益又要履行義務,票據無因性優點是貿易往來簡單化、高速化,使得貿易往來的質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據無因性的價值
1、票據無因性是貿易加速器
國家、企業和個人為了維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標就是利益,從遠古時代物物交換的經濟社會發展到票據作為利益載體的經濟社會,同時票據從最初作為交換工具,逐步進化為支付、融資等票據功能的進化,實現了票據多種用途與創新,促進了貿易加快發展,尤其在異地經濟往來中體現了特殊的價值。從其性質上來說,法律允許的物權轉讓為正規轉移,只需要交易雙方達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轉讓。票據無因性使貿易往來簡單化、高速化,使得貿易往來的質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據流通與安全的保障是票據無因性
( 1) 票據流通與安全的保障之一: 票據背書
票據背書就是在具有已經填寫收票據單位信息的轉讓票據上加蓋印鑒進行轉讓。票據背書特征首先具備票據行為的特征即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其中,要式性指按照法定要求記載票據事項上并簽章; 無因性指票據行為與基礎關系互不干涉,法律效益也互相獨立; 文義性指在要求票據上簽章的人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記載事項責任; 獨立性指票據行為相關獨立,其中一個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
票據背書保障了票據流通、交易安全和持票人票據權利。權利轉讓最有效手段就是票據背書。通過背書程序,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均由轉讓票據的人轉移給收到票據的人,這個轉移是持票人一切權利的轉移。票據背書具有的法定效應是指當持票人所得票據不能正常使用時,可以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背書人因背書而必須實現承諾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背書人不得以特殊情況拒絕擔負責任,并且這種擔保責任不僅限于直接收到票據的人,對其所有收到票據的人均有效。
( 2) 票據流通與安全的保障之二: 票據抗辯人的抗辯
票據抗辯分為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其中物的抗辯是指發生抗辯的事由是由于票據自身引起,所以不論誰是持票人和債務人,該抗辯均成立; 人的抗辯是指債務人可以通過抗辯以對抗持票人。所以票據抵抗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務人的權益,但抗辯必須依法行事,不可抵賬惡意抗辯。
執行票據抗辯作用是在票據無因性行為執行過程中保障票據的流通和票據的安全。票據無因性開始界限為票據行為開始,持票人的權利宣告生效,保證了票據在交易過程中順利流轉,持有人不必擔心因前持有者原因而給票據本身帶來的問題,也不必顧慮因此行為會遭到拒付,最大化的保護了持票人的利益。
三、我國票據法對票據無因性的規定以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票據法的票據行為無因性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票據行為的要式性和文義性。但是目前我國的票據法并沒有按照大陸票據法確定票據無因性,也沒有說明不適用票據無因性。主要在于我國票據法規定的條款與票據無因性相沖突,從而導致票據無因性行為不能正常實施,使票據流通過程中嚴重受阻。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的票據行政規章與票據無因性的初衷不盡相同。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我國票據業務使用票據的有因性,嚴重影響我國票據事業發展。
1、影響了票據的正常流通。我國票據法成立時把票據原因關系應用在票據行為各個領域,違反了票據立法的根本原則,票據的流通性被大大降低,主要由于將票據行為與原因關系放到了一起。
2、與世界各國公認的票據法原則背道而馳大陸票據法和英美法系票據法普遍認為,票據關系不應受到原因關系中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而我國民法上的債權債務前提是原因關系,而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的分離不受原因關系的影響是票據法則明文說明,而我國一直在強調發票人與受款人之間授受票據的原因對基礎關系的制約體現在票據法和票據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過程中。
3、因票據不具有無因性使我國整個票據法體系的科學性大打折扣。我國票據法的票據行為無因性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票據行為的要式性和文義性。但是目前我國的票據法并沒有按照大陸票據法確定票據無因性,也沒有說明不適用票據無因性。票據理論實現的根本是票據的無因性,票據理論完整體系包含票據無因性和其他票據理論一起構成,票據法體系的科學性大打折扣當跟世界各國相比我國相比。
4、削弱了票據的無因性,不利于倡導社會信用。融資性票據的合法地位在票據法行為實際運行過程中被否定,支付結算功能在票據行為中被過度要求,規定票據要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征信活動完全依靠銀行,而商業信用被遺漏,票據的無因性被削弱,影響市場經濟發展。
四、對我國票據無因性立法的相關措施
1、完善我國的票據制度,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
我國《票據法》第 10 條提出在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過程中相互之間信任,實現轉讓和債務關系。我國擁有不完善市場機制,不發達的信用機制,所以票據行為規制實際運用比較困難。從而就忽視了票據的無因性,而對我國票據行為作出了過多限制,嚴重限制了我國經濟市場的發展。
2、合理限制票據無因性制度的適用性
票據固有本質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票據的無因性,是票據法的根基,不是相對是絕對的。根據我國當前的貿易市場發展程度和交易習慣,啟動法律保護程序,票據的無因性在票據進行抗辯時受限,從而實現合法的辯證。同時,我國《票據法》應當對特殊情況下票據無因性原則進行明文規定,以免混淆票據無因性行為正常執行。
3、擴大票據無因性制度適用空間,支持使用空白背書
票據背書分為記名背書和空白背書,目前多數國家和地區人們樂于使用空白背書,但是要求票據法承認空白背書及其效力情況,其優點: ( 1) 使票據轉讓過程簡單化,不會票據上缺乏被背書人相關信息而阻止票據正常流通,票據流通的難度被大大降低了; ( 2) 空白背書票據的持票可以直接交付而轉讓票據,不需要背書人負責任,贏得人們一致認可,從整個經濟發展上加大了票據的流通; ( 3) 如果出現發票人惡意拒絕付款,僅需要追究票據上簽名的票據行為人即可,不需要大范圍行使追索權。
五、總結
自從我國加入世界 WTO 后,為了與世界經濟市場保持同步,保障票據的在經濟市場正常流通,我國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參考文獻:
[1]汪世虎: 《票據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2]段衛華、胡海濤: 《票據無因性原則之理論探討及其立法探討》,河北法學,2005.
[3]楊繼 . 我國 < 票據法 > 對票據行為無因性規定之得失 .比較法研究,200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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