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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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篇一】
原 告:許弟弟,男,漢族,生于1957年10月31日,身份證號碼:32050719571031301X,
住址:蘇州市相城區渭塘鎮漕湖經濟開發區漕湖花園47幢201室。
被 告:沈**,男,漢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身份證號碼:„„„„„„„„„„,
住址:蘇州市相城區„„„„„„„„„„„„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司法鑒定費等共計368012.37元。(詳見賠償清單)
二、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雇請原告拆除自家室內隔離墻。2011年9月29日,原告在拆墻過程中,因墻體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將正在工作的原告砸傷,隨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區人民醫院急診,9月30日轉第二軍醫大學附屬上海長征醫院治療,原告的'傷情經該院診斷為“1、L2椎體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癱,2、L2右側椎板骨折,3、L1、2雙側橫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該院住院8天后又轉到相城區人民醫院治療,并于2011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醫療終結后,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蘇大司鑒所[2012]臨鑒字第32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原告屬于八級傷殘。
原告受傷后,醫療費用及其他的相關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墊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費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賠償未果,之后又于2012年9月24日通過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協商賠償事宜,被告口頭表示只愿意承擔其中的18萬元。事實上,原告受傷的醫療費一項就有十幾萬元了,遠難彌補原告損失。原告家庭經濟困難,在受傷之后無法繼續工作,又支出巨額醫療費用,生活已難以為繼。
綜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相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2月 日 附:1、起訴狀副本2份;
2、賠償清單3份;
3、證據目錄及其相關證據3份。
賠償清單
1、 醫療費:125266.37元
2、 誤工費:
3、 護理費:
4、 住院伙食補貼:
5、 交通費:
6、 必要的營養費:
7、 殘疾賠償金:
8、 殘疾輔助器具(輪椅)費:
9、 精神損害撫慰金:
10、司法鑒定費:
以上共計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篇二】
原告:張三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鎮XX村。電話:12345678。
被告:淵明,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鎮XX街48號,XX縣XX機械廠個體工商戶主。電話:12345678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64143.6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為有十幾年工作經驗的電工、焊工,被告系XX縣XX機械廠個體工商戶主, 原告于2009年3月起即進入被告工廠務工。2012年3月23日,被告安排原告去XX市XX鄉XX村家巷組XX家進行混泥土機安裝調試,釀成右上肢被運轉的機器絞傷的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XX市紅十字醫院救治,后轉往XX縣人民醫院,共住院54天,期間共花費醫藥費近6萬元(已由被告墊付,且被告已向農村合作醫療申請報銷)。2012年10月24日經長沙市XX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右前臂碾壓傷,右尺、橈骨多段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右橈神經損傷,右前臂皮膚撕脫傷,構成兩個玖級傷殘,一個柒級傷殘,綜合評定為柒級傷殘。后續治療費捌仟元。傷后休息期壹年,傷后護理依賴肆個月,其中一個月兩人護理。
原告認為,被告及其XX縣XX機械廠并無機械設備制造安裝資質,而進行水泥混泥土機的制造及安裝,在對機器進行調試過程中也從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護措施,更從未及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從而直接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被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原告家屬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其支付后續的部分醫藥費
及賠償損失,但被告均以種種借口推諉。鑒于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XX派出法庭
具狀人:
附: 賠償明細
賠償明細
1、殘疾賠償金:7440×20年×(40%+3%+3%)=68448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5870×20年×(40%+3%+3%)=54004元。 2、殘疾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元。 3、醫藥費:2979元。
4、住院伙食費:30元/天* 54天= 1620元。
5、營養費:(住院54天+1年×365天)*30元/天= 8380元。 6、護理費 :31488(湖南統計信息網公布的2011年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12個月÷21.75×122天+9693÷21.75×30天=28088元。
7、交通費:1500元。
8、誤工費:35914(湖南統計信息網公布的2011年制造業平均工資標準)÷12 ÷21.75×365天(計算至2013年3月22日)=50224.6元。
9、后續治療費8000元。 10、鑒定費900元。 合計:2641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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