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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起訴狀范文
導語: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損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起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起訴狀范文(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電話: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住所: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醫療費123456元、護理費1628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96697.6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后續治療費3.5萬元,鑒定費2039.7元。以上費用合計219656.1元。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萬元。
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一被告系交通事故肇事方。2015年5月9日14時20分,原告駕駛遼B12345號小客車沿旅順南路由東向西正常行駛。被告駕駛遼B6789號小客車行至事發地點時越中心黃色雙實線駛入反道,與原告相對方向相撞。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核實和分析,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旅順大隊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大公交公交認字第(2015)第00987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之規定,第一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經檢查,醫生診斷為:右髖臼骨折伴股骨頭脫位,右橈骨骨折,右前臂雙小腿、胸腹部外傷。通過手術治療,于2015年8月22日出院。出院醫囑載明:1、繼續高壓氧、神經營養治療,定期復查肌電圖,必要時行神經探查術;2、患肢功能鍛煉,術后6個月方可患肢負重;3、門診隨診。嗣后,原告根據醫囑先后三次住院進行高壓氧、功能恢復等治療和檢查,造成醫療費、陪護費等直接經濟損失元。
2015年7月31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旅順交-警大隊事故中隊 的委托,大連市公安局旅順口公安分局出具了[2015]123號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損傷屬八級傷殘。傷后先后在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大連第五人民醫院、住院時間及有關檢查、用藥費用合理。住院期間可一人陪護。可適當給予營養補助費。可擇期行兩次左髖關節人工轉換術,手術費用共需人民幣6萬元左右。 綜上,被告違法駕駛行為造成原告身負重傷,理應支付各項損失費用,系醫療費123456元、護理費1628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96697.6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后續治療費3.5萬元,鑒定費2039.7元。以上費用合計219656.1元,但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有關規定,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上述各項費用及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二被告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提出上訴請求,以保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起訴狀范文(二)
原告:潘某某,男,1977年11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住貴州省安龍縣德臥鎮德臥村前進一組。系7YPJ-1150A3型三輪農用運輸車駕駛人。
原告:潘之妻,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貴州省安龍縣德臥鎮德臥村前進一組。系原告潘某某之妻,7YPJ-1150A3型三輪農用運輸車乘車人。
原告:潘之女,女,2015年10月3日生,布依族,住貴州省安龍縣德臥鎮德臥村前進一組。系原告潘某某、潘之妻之女,7YPJ-1150A3型三輪農用運輸車乘車人。
法定代理人:潘之妻,女,系原告潘之女之母。
原告:潘之子,男,2000年8月31日生,布依族,住貴州省安龍縣德臥鎮德臥村前進一組。系原告潘某某、潘之妻之子。
法定代理人:潘之妻,女,系原告潘之子之母。
原告:潘之母,女,1949年6躍13日生,漢族,住貴州省安龍縣德臥鎮德臥村前進一組。系原告潘某某之母。
被告:耿司機,男,1978年2月2日生,族別不詳,文化程度不詳,住云南省羅平縣環城鄉辛多祿村。系云D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車輛識別代碼:LGDXSA1R57B110990,發動機號:E02D1704683)駕駛人。
被告:王車主,男,1976年6月8日生,族別不詳,文化程度不詳,住云南省羅平縣羅雄鎮紅星街397號。系云D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所有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2619760608001X。聯系電話:13769818483.郵政編碼:655800.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系云D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車輛識別代碼:LGDXSA1R57B110990,發動機號:E02D170468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人。
住所地:某省某縣。
法定代表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耿司機、王車主連帶賠償原告壹拾貳萬元(¥120000.00元)【不含被告耿司機、王車主已支付的14000元】,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清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原告潘某某駕駛未依法登記的7YPJ-1150A3型三輪農用運輸車由安龍方向往興義方向行駛,17:50,行至10324線2190Km+160m處時與對向行駛的由被告耿司機駕駛的云D 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7YPJ-1150A3型三輪農用運輸車駕駛人原告潘某某、車上乘車人原告潘之妻、原告潘之女受傷的交通事故。貴州省安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第2015—39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原告潘某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2.被告耿司機負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3.原告潘之妻、原告潘之女無責任。被告王車主系云D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所有人,就云D 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向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憑證號PDDH201553011405000965.
原告潘某某所受損傷經診斷為:1.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右髕骨骨折;3.右側髕韌帶斷裂。經法醫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潘某某所受損傷產生:1.醫療費27801.97元(有14000元系被告
耿司機、王車主支付);2.住院伙食補助費15×31=465元;3.護理費62.70×31=1943.57元;4.誤工費62.70×120=7524.00元【注: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GA/T521—2004,2004年11月19日公安部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10.2.14項、10.2.15項,住院31天,出院后需休養三個月90天】;5.鑒定費400元;6.交通費1030元;7.殘疾賠償金2634×20×(30%+10%)=21072.00元(注:原告潘某某系多處受傷,按規定增加10%的賠償系數);8.被贍(撫)養人生活費24262.24元【原告潘某某有59歲老母原告潘之母:2637.20×20×(30%+10%)÷2=10548.80元(原告潘某某的母親潘之母共生育有兩個子女);8歲的兒子原告潘之子:2637.20×10×40%÷2=5274.40元;2歲的女兒原告潘之女:2637.20×16×40%÷2=8439.04元】;9.后續治療費15000元;10.精神撫慰金53341.19元。
原告潘之妻所受損傷產生醫療費30元。
原告潘之女所受損傷經診斷為:1.頭皮挫裂傷;2.右脛腓骨中段骨折;3.右足背軟組織損傷。產生:1.醫療費1912.77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5×10=150元,3.護理費62.70×10=627.00元,4.交通費200元,5.后續治療費1200元。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系云D 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2015修正)、機動
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15年2月1日實施)的規定,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對云D 46006號東風牌EQ5081CCQG40D6AC型中型廂式貨車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傷殘賠償的項目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的項目有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按現行規定,醫療費和傷殘賠償限額為120000元,原告潘某某、潘之妻、潘之女與被告耿司機的本次交通事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費用有原告潘某某的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943.57元,誤工費7524.00元,交通費1030.00元,殘疾賠償金21072.00元,被贍(撫)養人生活費24262.24元,精神撫慰金53341.19元;原告潘之女住院護理費627.00元,交通費200元(10000+1943.57+7524.00+1030.00+21072.00+24262.24+53341.19+627+200=120000元)。
被告耿司機、王車主應按比例分擔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醫療費限額部分的醫療費和鑒定費,超過10000元部分的醫療費為17801.97+465.00+15000.00+30+1912.77+150.00+1200=35944.74元,鑒定費400.00元,合計36959.74
元。因被告耿司機、王車主已支付了14000元醫療費,故原告只要求被告耿司機、王車主連帶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的款項120000元,并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支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清償責任。
此致
某省某縣人民法院
具 狀 人:潘某某、潘之妻、潘之女 、潘之子、 潘之母
潘之女、潘之子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潘之妻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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